…節職業技能競賽,由國際奧林匹克身心障礙聯合會主辦;第六款所定亞洲技能競賽,由國際技能組織亞洲分會主辦。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定之分類,得依實際競賽之規劃,區分競賽組別為青年組及青少年組辦理。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技能競賽,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國手選拔賽,並得合併辦理。
參加全國技能競賽青少年組之選手來源如下: 一、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青少年組各區辦理單位推薦每一職類之前五名,參賽不足十人或十組者,推薦名額取報名人數或組數之二分之一。當合併一區辦理之職類,逾十人或十組時,擇優錄取,不受名…
…,其發給金額標準如下: 一、分區技能競賽青年組前三名每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六千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四千元。 二、分區技能競賽青少年組前三名每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三千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一千元。 三、全國技能競賽青年組或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前三名每位選手: …
行政機關對於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移送司法機關之案件,得向該管司法機關查詢原移送案件之受移送人是否受有刑事處罰或尚在刑事訴訟程序中。 前項查詢,如涉有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行政機關應注意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三條之二少年資料不得公開及塗銷少年資料之相關規定。
…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僱)及終身不得進用為教師助理員、學生助理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僱)及終身不得進用為教師助理員、學生助理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
…),且應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進用為教師助理員、學生助理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僱)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僱)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僱)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
…審法院:指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四、二審法院庭長、法官:指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庭長、法官。 五、一審法院:指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六、一審法院庭長、法官:指地方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少年及家事法院庭長、法官。 七、專業法院:指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八、…
…於同一法院擔任候補法官、試署法官或實任法官者,其任職期間及服務年資應合併計算。 二、因法院員額不足而暫調他院職缺同時調派該院辦事期間,視同任職調辦事法院之期間,其年資亦予併計。 三、因同轄區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致無法辦理少年及家事案件之地方法院庭長、法官,經志願地區調動至同轄區之少年及家事法院,連續任職三年以上,申請回任原地方法院或地區調動至其他法院,其任職同一法院之期間,應併計任職原地方法院之…
…第三條第三款所稱社會福利團體,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財團法人。 二、經長期照顧服務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公益性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 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社會救助法等社會福利相關法規,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機構。 四、財團法人依前款附設之社會福利機構。 五、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並…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設立之托兒所,其原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所置助理教保人員,於改制為幼兒園後,得繼續在園服務,不受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之限制。
本辦法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條 第二項及家事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少家法院)法官之改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 辦法辦理。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人:指申請改任為少家法院法官之現職普通法院或其他專業法院 法官。 二、少年保護之學識、經驗:指具有與少年保護或少年事件處理相關之法 律、心理、精神醫學、教育、犯罪、社會、家庭動力、兒童及少年保 護或福利、諮商與輔導、社會政策、社會立法、社會工作、個案研…
少家法院少年法庭法官,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現職普通法院或其他專 業法院法官,擇優改任之: 一、具有少年保護意識並有相關學識、經驗及熱忱。 二、最近五年考績無三年以上列乙等,且無列丙等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情 形。但考績及職務評定未達五年者,以五年計。 三、最近五年未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處分,或司法院院長依法官 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為職務監督處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認為具有辦理少年事務之學識、經驗;其相關資料 經申請人檢具,由司法院認定之: 一、曾辦理少年審判業務一年以上。 二、取得司法院核發有效期間之辦理少年事件法官證明書或少年專業法官 證明書。 三、曾參…
…業法官證明書。 三、完成司法院舉辦之少家法院家事庭法官培訓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明書 。 四、曾參加司法院舉辦之家事研習課程,足認有辦理家事事務之學識、經 驗。 五、曾任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調辦事法官。 六、曾撰寫家事相關學識碩士以上學位論文。 七、取得社會工作、心理、諮商、輔導、兒童或家庭等相關科系學士以上 學位,或五年內選修大學院校或研究所上開科系與家事專業學…
第四條第一款所定少年保護意識、熱忱及第六條第一款所定具平權意識、 尊重多元文化、熱忱之認定得由司法院依申請人之學識、經驗,參考下列 事項或以其他適當方法認定之: 一、曾否辦理少年或家事事件,其所辦理事件類型(少年…
符合第四條或第六條資格之法官,得檢附第五條或第七條及第八條相關證 明文件,向司法院申請改任少家法院少年法庭法官或家事法庭法官。
經改任委員會遴選合格之法官,取得改任少家法院少年法庭法官或家事法 庭法官之資格,有效期間為四年;逾有效期間未派任者,應重行遴選。 具改任資格法官之派任,應由司法院院長依其遷調志願,再按其年資、期 別、職務評定等項,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司法院核發之辦理少年事件法官證明書或家事類型特 殊專業法官證明書,其有效期間至原有效期限屆滿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