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於本法公布後三年內定之。
軍官之任官,由國防部審定,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任之。 士官之任官,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校審定,依隸屬系統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任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之第十五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勳章、勳刀,除由 總統特令頒給外,得由各主管長官,將立功人員之功績事實,造具勳賞建議冊,按照行政系統,層報國防部核定,呈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給之;戰時得交由最高軍事長官,先行授與,補呈總統備案,並交該管機關註冊。
獎金種類區分如左: 一、個人獎金。 二、團體獎金。 前項獎金數額標準,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之。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違紀行為:指軍人於服現役期間,違反勤務上或勤務外紀律規範之行為。 二、服役機關:指軍人服現役時所隸屬或執行勤務之機關(構)、部隊、學校或行政法人。 三、權責長官:指對軍人有指揮監督或實施懲罰權限者。 四、權責機關:指權責長官所隸屬之機關(構)、部隊、學校或行政法人。 五、法律專業人員:指具軍法官或國防法務官資格,並依法任用者。 …
…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三、服用酒類而違法駕駛交通工具,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 四、實施性騷擾或性霸凌。 五、違反服役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訂頒之廉政倫理、政治或行政中立規範。 六、未依法令兼職或經營商業。 七、其他不合於軍人身分,足生影響於軍譽或服役機關勤務運作之行為。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不得為重大懲罰。
前條期間,自違失行為或違紀行為終了時起算;行為屬不作為者,自作為義務消滅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結果發生時起算。 懲罰因復審、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懲罰者,前條期間自原懲罰處分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懲罰權行使期間,因天災、不可避免之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懲罰時,停止其進行。 同一違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其懲罰權不停止行使。但懲罰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在訴訟或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者,於該法律關係確定前,權責長官得停止行使懲罰權,並通知違紀行為人。 懲罰權行使期間因前二項規定停止者,自停止原因消滅或前項法律關係確定之次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罰款受懲罰人,經處分機關定相當期間催告,屆期未履行者,得以該懲罰處分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 前項執行不受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受懲罰人對權責機關或服役機關有關懲罰之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及行政訴訟。 前項申訴、再申訴不停止執行,申訴管轄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三日內加具意見,移送管轄之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於五日內決定之。 前…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軍人違反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而結婚者,其結婚無效。 軍人違反第五條之規定而結婚者,除經查明有前項之情形外,應予行政處 分後,准許補辦申請手續。 軍人或其配偶違反第十條之規定而與人結婚者,其結婚無效。
在國防軍事無妨礙時,以不影響兵員補充、不降低兵員素質、不違背兵役公平前提下,得實施替代役。 各種專長人員,應優先滿足國防需求,基於國防軍事需要,行政院得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替代役徵集。
兵役行政有關兵額、教育、訓練及召集事項,由國防部主管;有關兵源、徵集及替代役事項,由內政部主管;軍人權益事項,分別由國防部、內政部主管;其他有關機關事項,由各關係機關會同辦理之。 前項國防部、內政部之業務劃分,由行政院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直轄市、縣(市)徵兵機關,應設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受國防部及內政部之指揮監督,辦理各該轄區兵役行政及其有關事務。
…兵現役,改徵集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志願服役者不能滿足兵額時,回復徵集服常備兵現役。 徵兵檢查合格男子依前項規定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之時間及年次,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檢討兵額及兵源狀況,於一年前陳報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查照後公告之;回復徵集時,亦同。 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徵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現役軍人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所享有之傷亡慰問金、團體意外保險及其他依法令所享有之獎金、津貼等權利;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相關事項之法令,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內政部分別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現役軍人依法令所享有之獎金、津貼等權利,於服務於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或學校之公務人員或聘雇人員,準用之;該等人員得比照現役軍人之條件,以自費方式參加國軍團體意外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