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進案建議事項。 八、年度國防施政督考總報告之編纂事項。 九、本部及所屬機關續行聘任顧問、委員與重大施政議題委外研究案之督 察、評估及管制建議事項。 十、本部及所屬機關辦理行政院研考會相關業務之承轉、追蹤、管制、督 察及考核事項。 十一、年度資本支出計畫之查核及督考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督察事項。
訴願審議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訴願業務之研究、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訴願案件之調查、審議及決定事項。 三、撤銷原行政處分案件之追蹤管制事項。 四、訴願再審案件之調查、審議及決定事項。 五、行政法院有關本部訴訟案件之管制事項。 六、行政院與行政法院有關本部訴願及訴訟案件之聯繫事項。 七、訴願案件之分析及統計…
部長處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方針與重要政策計畫之指示及決定。 二、年度概算、決算及追加預算之核定轉報。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與部隊之指揮及督導。 四、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重要命令規章發布、修正、廢止之核定。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參加。 六、人事之任用、考核、獎懲之建議與核定。 七、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本規則所稱之法規範圍如左: 一、國防法律:係指本部暨所屬各單位主管之法律。 二、國防法律以外之法規:係指法律以外之法規由本部暨所屬各單位主管 經行政院或本部發布之法規。
左列事項不應定為法規及使用法規名稱命名: 一、無需專任人員及預算之任務編組。 二、單位內部之作業程序。 三、上級單位對下級單位之指示事項。 四、關於單位相互間業務上之聯繫協調。 五、一般行政命令、行政措施、作戰命令及業務規章等事項。
法律不得紙觸憲法。 法律以外之法規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 一般行政命令、行政措施、作戰命令及業務規章,不得牴觸憲法、法律或 法律以外之法規。
前條法規之分目,統由法制司賦予基本編號,編號之上冠以「行政○六」 等字。
…數種法規相互 五、法規之主管單位或執行單位已裁併或變更者。 六、同一事項規定於兩種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七、其他情形有予修正必要者。 法規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單位不得以一般行政命令或補充規定逕 予變更。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完全不合時宜、不便民或阻礙革新者。 二、與法律牴觸者。 三、規定事項可以一般行政命令替代或已有新法規可資適用,舊法規無保 留必要者。 四、母法業經廢止或變更,子法失其依據,無保留必要者。 五、已不適用或就母法加以補充修訂即足資適用,子法無保留必要者。 六、單位裁…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掌然廢止。但主管單位認有延長必要者,應擬 具理由書,與有關機關 (單位) 協調,並簽奉權責長官核可後,於期限屆 滿三個月前移送法制司簽請部長陳報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 前項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應於立法院休會三個月前移送法制司 辦理。
覆審會議審查通過之法規,由法制司簽請部長核定或陳報行政院審議。
行政院或立法院審議國防法規,召開審查或協調會議時,應由法規主管單 位派員出席,並得邀業務督導單位或法制司派員陪同出席。
行政院或立法院審議非本部暨所屬單位主管之法規,召開審查或協調會議 時,應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或相關單位派員出席,法制司認有必要時,得 應邀派員陪同出席。 前項法規之主管機關,邀請本部會商或徵詢本部意見時,應由本部業務主 管或相關單位派員出席或簽覆,法制司認有必要時,得應邀派員陪同出席 或提供法律意見。
左列法規應陳報行政院核定: 一、依法律規定應由行政院訂定或核定者。 二、依權責劃分應陳報行政院核定者。 (一) 法律之施行細則。 (二) 各年度預算編審辦法。 (三) 各類特種基金收入保管及運用辦法。…
前條應陳報行政院核定之法規,涉及其他機關權責,須會銜陳報行政院者 ,其列銜次序,本部在前,會銜單位在後。 會銜單位對法規之內容如有不同意見時,移請法規主管單位繼續協調,並 依法規作業程序辦理。
其他機關函請本部會銜陳報行政院核定之法規,應由法制司送會本部業務 主管單位及相關單位審查同意後,以部長名義辦理會銜後函覆。 函請主部會銜陳報行政院之法規,其內容有修正之必要時,由本部業務主 管單位負責協調。但本部業務主管單位不能確定時,準用第四條第三項之 規定。
國防法律由總統依法公布之。 國防法律以外之法規,發布權責如左: 一、行政院核定者,由行政院發布或交由本部會同其他機關發布。 二、部長核定者,由本部發布或會同有關機關發布。
總統依法公布或行政院中央各部會發布之法規,經分行到本部後,由法制 司以部長名義辦理轉頒。
國防法規解釋會議對函請解釋之案件,經審議後,由法制司依左列規定辦 理: 一、決議作成解釋文者,簽奉部長核定後發布。 二、無法作成解釋文者,報請行政院核釋。
前條第一款發布之解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法制司簽奉部長核定後, 停止適用: 一、所解釋之法規條文或相關法規已修正或刪除,致解釋內容與新法規有 分歧、牴觸或逾越者。 二、解觸內容與行政院、司法院之解釋分歧、牴觸或重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