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以博士學歷聘用者,自四七二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四八八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五八二薪點。 三、曾任法官助理、大法官助理職務,離職後任專任研究員者,如自法官助理、大法官助理離職時所支薪點較依前二款資格所敘薪點高者,以該較高薪點敘薪。 專任研究員於任職期間取得更高學歷或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
研究員於聘期未屆滿前離職者,應於預定離職日前一個月提出離職之申請。
研究員因執行業務而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有保守秘密之義務;離職後亦同。
…權限內容之必要性及適當性。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流程之負責人員。 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離職時取消其識別碼,並要求將執行業務所持有,包括紙本及儲存媒介物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攜離使用,並簽訂保密切結書。
…性。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流程之負責人員。 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依長服法第二十條規定,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離職時,取消其識別碼,並令其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紙本及儲存媒介物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攜離使用,及簽訂保密切結書。
…視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流程之負責人員。 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異動或離職時,應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在外繼續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
加派之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更換: 一、第三條各款情形。 二、擔任董事之專任教職員離職,或擔任董事之學生休學或不具學校學籍。 三、以書面向本部提出辭職。 加派之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之董事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致影響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校務之正常運作者,本部應令其限期改善,…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以下簡稱資安院)人員於在職中或離職後入出國(境),應依本辦法辦理。特定人員另有其他應遵循之入出國(境)相關法令時,並應依該規定辦理之。
擔任安全查核辦法第三條第一項附表及同條第二項公告所列職務之資安院人員,於在任時、自該職務調離或離職後三年內出國(境)者,應先經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數位部)許可。其出國(境)目的地或計畫行程包含大陸地區者,於入國(境)後並應通報數位部。 前項人員應於出國(境)二十日前,填具出國(境)申請書,載明…
安全查核結果與相關資料,應依相關規定保密處理及儲存,並不得移作他用;人員未受聘任或退離職,安全查核結果及相關資料,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保存五年後銷毀。
汽油汽車排氣檢驗業務應由檢驗人員為之。 前項檢驗人員應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調訓,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不得拒絕。 檢驗人員發生離職或異動時,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之負責人應於事實發生後七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退撫儲金之用途,除依第八條規定運用外,限於支付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之退休金、資遣給與、撫卹金、遺屬金、個人專戶賸餘金額及不符退休、資遣條件而離職者之退撫儲金。
教職員不符退休、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其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一次領回個人專戶內之退撫儲金時,應填具申請書,由服務學校轉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審核辦理之。一經核定,不得變更。 前項所稱個人專戶內之退撫儲金,指教職員本人與政府共同撥繳及教職員自願增加提繳之退撫儲金費用及在職期間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運用收益之孳息收入,並以計至領取時適用之淨值基準日為準。
任職年資未滿五年之離職教職員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暫不領取其退撫儲金者,應向服務學校提出申請。暫不領取期間申請發還者,依前條規定辦理。 離職教職員依前項規定申請暫不領取者,其退撫儲金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儲存於受託金融機構,儲存期間依其活期存款之牌告利率計息。
任職年資滿五年之離職教職員,未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一次領回個人專戶內之退撫儲金者,其個人專戶之退撫儲金,依本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交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代為投資。 前項教職員依本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六…
…程序法所定請求權時效內為之。 前項所定退撫給與之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規定如下: 一、一次退休金、首期月退休金及資遣給與部分,指主管機關審定退休或核定資遣生效日。 二、申請領回個人專戶退撫儲金,指離職生效日。 三、個人專戶賸餘金額,指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亡故之日。 四、一次撫卹金及首期月撫卹金,指教職員亡故之日。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之請求權可行使之日,於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或在…
教職員經依法被撤職、免職、免除職務、解聘或不續聘而離職者,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僅得申請發還本人提繳之退撫儲金,政府提撥之退撫儲金則退還教職員最後服務學校。 前項教職員離職時未申請發還本人提繳之退撫儲金者,至遲於年滿六十歲之日,由退撫基金管理…
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辦理教職員或遺族退休、資遣、離職及撫卹業務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辦理教職員或遺族退休、資遣、離職及撫卹業務所收提(撥)繳款項,及因此所承受行政執行標的物之收入、雜項收入與退撫儲金運用之收益,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公務人員不符退休、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其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一次領回個人專戶內之退撫儲金時,應填具申請書,由服務機關轉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審核辦理之。一經核定,不得變更。 前項所稱個人專戶內之退撫儲金,指公務人員本人與政府共同撥繳及公務人員自願增加提繳之退撫儲金費用及在職期間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運用收益之孳息收入,並以計至領取時適用之淨值基準日為準。
任職年資未滿五年之離職公務人員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暫不領取其退撫儲金者,應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暫不領取期間申請發還者,依前條規定辦理。 離職公務人員依前項規定申請暫不領取者,其退撫儲金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儲存於受託金融機構,儲存期間依其活期存款之牌告利率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