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機構名稱。 二、涉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五款或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款作成裁罰處分後,應移送學校性平會審議應否解聘。 三、涉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款、第十一款違反行政罰規定、第十三條第四款及第五款違反行政罰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款作成裁罰處分後,應移送學校教評會審議應否解聘。 四、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直轄市、縣(…
行為人陳述意見前,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學校申請提供調查報告之紙本,並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學校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學校應自知悉社政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十日內提教評會;教評會應依裁罰處分認定事實及審議,審議通過十日內,學校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附幼教師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款或第十一款違反行政罰規定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成裁罰處分後,應函知學校提教評會;教評會應依裁罰處分認定事實及審議,審議通過十日內,學校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附幼教師有本條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成裁罰處分後,應函知學校提教評會;教評會應依裁罰處分認定事實及審議,審議通過十日內,學校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附幼教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五款違反行政罰規定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成裁罰處分後,應函知學校提教評會;教評會應依裁罰處分認定事實及審議,審議通過十日內,學校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附幼教師有本條例第十…
認定委員會、性平會或教評會於審議過程,發現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裁罰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後,應以書面請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處分: 一、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但以經斟酌行為人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校作成終局決議後,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連同調查報告,通知行為人、事件關係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並應載明行為人不服決議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行為人不服主管機關或學校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者,僅得於對主管機關或學校之終局實體決議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爭訟時,一併聲明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學校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製作對外提供之調查報告時,應將當事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委員會、審查小組,教評會、性平會、校事會議,及各調查小組處理本辦法之案件,關於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本辦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四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以下簡稱調解委員)之資格、任期、聘任、解任、考核、培訓、應揭露資訊、日費、旅費、報酬及表揚、調解之進行及終結等事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
調解委員應對於公法、行政訴訟事件或調解事務具有專門學識、經驗,由行政法院聘任,其人數依各法院實際需要決定之。 前項所稱公法,指憲法、行政法、商標法、專利法、租稅法、土地法、公平交易法、政府採購法或其他行政法等領域。 行…
調解委員任期三年。但行政法院得依實際需要縮短之。 前項任期屆滿,得續聘之。
行政法院應將調解委員造冊(附件一)報司法院備查;解任時,亦同。 前項調解委員名冊應公告於行政法院網站,並隨時更新之。 行政法院應將第一項之調解委員名冊提供予法官,以供選任時參考;法官認有必要者,亦得選任名冊以外之人為調解委員。
…除名之處分。 十、建築師受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之處分。 十一、其他專業執業資格受撤銷、廢止或除名之處分。 十二、曾任公務員而受免除職務之處分,或受撤職之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十三、經行政法院依本辦法考核認不適於擔任調解委員。 十四、有違反職務或其他不適於擔任調解委員之行為。
經行政法院遴選之調解委員於受聘任前,應接受司法院、法官學院或各法院所舉辦之專業培訓課程至少九小時。但續聘為調解委員者,不在此限。 前項聘任前之專業培訓課程,應包括行政訴訟事件相關法令、性別平權、調解倫理及案例演練等課程。 調解委員如具備前項課程之專業能力者,得向行政法院申請抵免第一項課程或部分時數,並提出相關書面資料證明之(附件二)。
調解委員服務地區與工作分配,應斟酌其志願、專長、住居所等因素,由行政法院定之。但法官於有必要時,得命調解委員至同一法院轄區之其他地區執行調解業務。
行政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應與調解委員保持適當聯繫,並予以必要之協助。
行政法院應製發聘書(附件三)、服務證(附件四)予調解委員。
調解委員於任期內,應接受司法院、法官學院或各法院舉辦之下列研習課程。但該年度已參加聘任前之專業培訓課程者,不在此限: 一、與調解相關之研習課程、講習會或座談會,每年至少三小時。 二、與行政訴訟事件相關之研習課程、講習會或座談會,每年至少三小時。 三、與性別平權相關之研習課程、講習會或座談會,每年至少三小時。 前項課程,各法院得視實際需要,以專班訓練、隨班訓練、網路學習、專題演講或…
調解委員於執行職務時,應服從法官之指示,並遵守行政法院調解委員倫理規範(附件六)。
行政法院應於收狀窗口、調解室或其他適當處所備置案件詢問表(附件七)、調解意見調查表,(附件八)供當事人填寫。 調解程序終結後,行政法院得以傳真、郵寄或其他方法提供調解意見調查表予當事人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