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委員於調解期日到場之日費,每次依新臺幣五百元支給。同一日於同法院到場二次以上者,以一次計。 調解委員經選任到場,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為調解者,行政法院仍應支給日費。
調解委員請求報酬之數額,依調解事件之性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者,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適用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者,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一千元為限。但承辦法官得視事件之繁簡、進行次數、時數、終結情形、調解委員參與狀況等情形,於新臺幣五百元至二萬元之範圍內增減之。 前項報酬之支給,不以調解成立者為限。 報酬之數額逾新臺幣六千元者,應先經行政法院院長之核可。
調解委員參加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課程、應邀出席集會或受司法院、行政法院表揚者,得經聘任法院院長事前許可,準用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支領費用。
行政法院認調解委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應予評核者,得於徵詢庭長、法官及相關人員意見,並通知受評核之調解委員陳述意見後,依情節輕重分別施予口頭告誡、限期改善或停止分案一定期間等措施: 一、有事實足認因故…
行政法院應於調解委員任期屆滿前召開評鑑會議,決定是否續聘。
調解委員表現優良,無第六條及第二十七條各款情形及其他不得續聘或得予解任之事由,且經依下列各款情形綜合判斷,認對促進當事人有效溝通或疏解行政訴訟紛爭,成效卓著者,得予以表揚: 一、調解專業、技巧與專業敏感度。 二、緩解當事人對立衝突。 三、平衡維護當事人權益。 四、受理件數、調解成立件數及其難易程度。 五、執行職務之態度。 …
調解委員依下列方式表揚之,並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一、司法院得就表現特優之調解委員三至七名表揚之。 二、各行政法院得分別就各自聘任之調解委員表現優良名列前二名或前三名者表揚之。 各行政法院每年應將符合前項第一款規定之調解委員,編製名冊,列明符合受表揚之具體內容及相關事證,陳報司法院供辦理前項第一款表揚參考。
調解委員於同一年度依本辦法規定受司法院表揚者,行政法院不再表揚。
本辦法所定表揚,分別由司法院及行政法院於司法節或其他適當集會、慶典,以頒發獎狀、獎牌或其他適當紀念品等方式公開為之。
本辦法依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巡迴法庭開庭: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以下簡稱地方行政訴訟庭)受理管轄之適用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定期或不定期至管轄區域內借用其他法院(以下簡稱出借法院)辦公處所進行實體開庭或搭配遠距審理。 二、遠距審理:指行政…
當事人一造之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與管轄之地方行政訴訟庭相距過遠之地區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前項所稱與管轄之地方行政訴訟庭相距過遠之地區如下: 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臺北市及新北市(不含瑞芳區、雙溪區、平溪區、貢寮區、…
地方行政訴訟庭應將巡迴地區開庭計畫連同司法事務分配相關事項公告於行政法院網站,並應適時更新。
高等行政法院應視案件類型於收案後徵詢與法院相距過遠地區當事人以遠距審理、巡迴法庭或其他便利方式開庭之意願及其順位,並註記於附件之開庭方式意願徵詢表,以供後續審酌決定適當之開庭方式及連繫安排相關事宜。
案件繫屬於地方行政訴訟庭後,出借法院收受當事人誤遞之訴訟文書,應轉送至受理本案之地方行政訴訟庭。 前項誤遞情形,視為自始向受理本案之地方行政訴訟庭為之。
巡迴法庭開庭期日,由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書記官、庭務員及其他必要人員前往出借法院執行職務。必要時,得洽請出借法院指派所屬法警、資訊人員及駕駛協助維持法庭秩序、確保資訊系統正常運作及交通接駁等事宜。 前項情形,出借法院應提供適…
巡迴法庭開庭期日需用之通知書、提票、還押票或其他例行公文用紙,由各高等行政法院預蓋印信發交備用。 前項預蓋印信之用紙,使用前應先編訂號碼,使用時並應登記取用簿,由各高等行政法院院長指定專人負責查考。
巡迴法庭開庭期日應行收受之法收款,由高等行政法院先行開立多元化繳費單,或於出借法院開庭時開立高等行政法院多元化繳費單,交予當事人繳款。當事人亦得交付現金予巡迴法庭書記官,由書記官簽收立據,並將現金攜回入庫。
…學校畢業。 二、完成認證機構辦理或認可之訓練課程至少二百十六小時,並經認證機構之能力檢定測驗合格。 前項第二款之訓練課程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礎獸醫學及動物醫事輔助概論。 二、獸醫診療機構行政及溝通實務。 三、犬、貓等常見寵物之照護及護理技術等醫事輔助實務。 四、小型哺乳動物、鳥、爬蟲類等其他寵物、大動物之照護及護理技術等醫事輔助實務。 五、動物藥物學及藥事輔助作業實務。 六、動…
…片二張。 前項第二款之學歷證明文件在國外以英文以外之外文作成者,應另檢附中文或英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屬大陸、香港或澳門地區之學歷證明文件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第一項申請經認證機構審查符合規定認證合格者,應發給合格證書,其合格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 前項合格證書,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