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金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規定之書表格式整編各該附屬單位預算並詳予核對,同時應注意與行政院編製之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實無訛。
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之經費超過該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 中央政府總預算機關單位之分級,區分為主管機關、單位預算及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三級。 前項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定之。
主計總處應依據行政院訂定之本年度施政方針,擬訂預算籌編原則,陳報行政院核定後,分行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行政院為籌編本年度總預算,得組設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以下簡稱審核會議)。 前項審核會議組設要點,由行政院定之。
主計總處於籌編本年度總預算時,應以行政院核定一百十三至一百十六年度中程歲出概算額度及中程資源分配方針為基礎,依據最新經濟情勢,辦理全國總資源供需估測與中程預算收支推估,並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研擬本年度歲出預算案之額度分配情形,經提報審核會議審議後,由行政院分行各主管機關據以辦理本年度計畫及預算之編報審議作業。
…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 二、科技發展計畫,應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 三、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依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國發會。 四、工程及建築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 五、資通訊應用計畫(含電腦設置),應依…
各主管機關應依行政院訂定之本年度施政方針及中程施政計畫,擬定本年度施政計畫。 前項年度施政計畫之擬定,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編擬作業說明之規定辦理。
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衡酌以前年度及一百十二年度已過期間實收情形,考量各項發展因素,力求詳實編列,並明列計算數據。 前項歲入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行政院,並另以一份送財政部。
…央各主管機關規劃中程計畫與概算編審作業應行辦理事項,就本年度應興辦之事項,尤其應注意既有公共設施之安全維護,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鼓勵與促進等,通盤考量,妥為規劃,並把握零基預算精神,按計畫優先順序,於行政院核定一百十三至一百十六年度中程歲出概算額度本年度可編報之上限數額範圍內檢討編列,其中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應建立客觀、公開之評比機制,並應確定各該政府已完成先期規劃作業與所有應行配合辦理事…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所列盈(賸)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短絀)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相關科目項下。 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應依行政院訂定之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辦理。
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於送達行政院後,即交由主計總處彙核整理。 前項所編概算之歲出概算,如有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情形者,得退回該主管機關重編。
國發會、國科會進行公共建設計畫或科技發展計畫之篩選、整合及審查時,應按中程資源分配方針內所定編報指導原則,就其政策之優先順序予以檢討容納,其中屬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之興建,並應由各主管機關併送工程會審查。 前項審議結果,應於規定時間函報行政院,並副知主計總處。
主計總處依據審核會議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數額、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其他有關事項等,陳報行政院核定。由行政院就有關內容,分別函知中央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中央各主管機關並應轉知所屬各機關。
司法院主管所編概算,得由主計總處會同有關機關擬具加註意見,陳報行政院核定。
各機關應依第二十二條行政院核定情形,編擬單位預算,並按規定時間及份數,陳報主管機關。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依行政院核定情形切實審核,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預算,並加具配合施政重點之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為之必要說明,連同本機關及所屬各機關之單位預算,按規定時間及份數送達主計總處,同時另以主管歲入預算表一份送財政部。
主計總處根據各類歲入、歲出預算,連同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對司法院主管概算之加註意見,彙整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提報行政院會議確定。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由行政院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之經費超過該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