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常備兵役現役兵額或應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員額,由國防部會商內政部,按年度需要員額,陳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應徵常備兵役現役兵額經行政院核定後,配賦予所屬機關及單位或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
動員召集之範圍及人數,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經陳報行政院核定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照計畫應受動員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均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選定編配。 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國防部,督導所屬警察局或鄉(鎮、市、區)公所,分負召集準備…
依兵役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緩徵者,應由役齡男子就學之學校於每學期始業時,造具學生名冊,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核後,分別通知其本人及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核准。
…日以後赴大陸地區,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之入出境,除應另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外,準用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齡男子,其應檢附之文件,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依前三項規定申請出境,其出境准許與限制事由及延期條件審核程序,由內政部擬訂處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基於國防軍事需要,行政院得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役…
軍人現役期間、退伍及復員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役逾二十年,或服現役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停役或退伍者,或服現役及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合計二十年以上 ,未滿服役限齡者服之。 前項各款預備役人員之管理、教育、訓練等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軍官在現役期間,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除役者,或依第三款 除役後歸還人員,經核准轉服預備役者,其給與適用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但第二款除役人員,凡合於就養者,得依志願給與贍養金終身,其辦法由 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常備士官服預備役之規定如左: 一、第一預備役,以服現役未滿十年停役或退伍者服之。 二、第二預備役,以服現役十年以上未逾二十年停役或退伍者,或服現役 與第一預備役,合計十年以上未逾二十年者服之。 三、第三預備役,以服現役逾二十年停役或退伍者,或服現役、第一預備 役、第二預備役,合計二十年以上未屆滿服役限齡者服之。 前項各款預備役人員之管理、教育、訓練等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士官在現役期間,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除役者,或依第三款 除役後歸還人員,經核准轉服預備役者,其給與,適用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但第二款除役人員,凡合於就養者,得依其志願,給與贍養金終身。 就養規定,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退撫新制施行前、後年資之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給與基準如下: 一、退撫新制施行前:依附表一規定及行政院核定之其他給與發給。 二、退撫新制施行後:依附表二規定發給。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給與基準如下(如附表三): 一、退伍金:以退伍除役生效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
…基準,按現役人員本俸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費率,由政府撥付百分之六十五,現役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其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前項所定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提撥費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依據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結果,共同釐訂並公告之。其財務精算結果最適提撥費率超過現行實際提撥費率達一點五倍以上時,行政院應於三個月內會同考試院提高提撥費率至少百分之一。 奉准留職停薪人…
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對國防軍事建設著有功績者,於退伍除役時,一次發給功績獎金;其標準及金額,由行政院定之。
…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 二、就任或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 (一)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 (二)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三)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
前條第一項所列人員就任或再任下列職務時,不停發其退休俸或贍養金: 一、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 二、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任職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僱用之技警、司機、技工、工友或工人、軍事單位一般及評價聘雇僱用各等人員,不停發其退休俸或贍養金。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依前項規…
…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 前項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眷補代金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金額、利率、期限、利息差額補助、質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商財政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優惠存款者,如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或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應停止或喪失領受退除給與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並俟停止原因消滅時恢復。 退撫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