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各分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標準、地區商品檢驗、度量衡與消費品安全業務之推行及管理。 二、轄區內產銷與輸出、輸入工商產品之檢驗技術及行政事務之管理。 三、度量衡器之檢定、檢查及校正(驗)。 四、轄區內符合國際規範之認證環境、各類管理系統及商品符合性評鑑制度之推行。 五、標準、地區商品檢驗、度量衡與消費品安全國際合作業務之執行及…
度量衡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度量衡業務之推行及管理。 二、度量衡器之檢定、檢查及校正(驗)。 三、度量衡器違規案件之調查及處理。 四、度量衡器糾紛鑑定之處理。 五、度量衡器標準件與儀校設備之規劃、管理及維護。 六、度量衡法、技術規範、作業程序、教育訓練、檢校技術與方法之研究改進、資料蒐集及建議。 七、度量衡業務之疑義查詢。 八、其他有關度量衡行政管理及技術事項。
市場監督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商品市場檢查與市場購樣檢測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二、商品市場監督業務宣導計畫之推動及執行。 三、違規案件之調查與違規廠商之輔導管制及行政罰鍰之催繳。 四、消費者申訴及檢舉案件之處理。 五、商品義務監視員之召募、訓練及反映案件之處理。 六、商品事故通報案之追蹤調查及處理。 七、不安全消費商品資訊之蒐集、彙整及陳報。 八、主管…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工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工程施工計畫之編擬及管考。 二、工程採購之招標、訂約及驗收。 三、工程保險、保固及一般工務行政之處理。 四、水資源開發工程之監造。 五、工程施工技術及工務行政之教育訓練。 六、工程施工技術之研究。 七、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工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工程施工計畫之編擬及管考。 二、工程採購之招標、訂約及驗收。 三、工程保險、保固及一般工務行政之處理。 四、水資源開發工程之監造。 五、工程施工技術及工務行政之教育訓練。 六、工程施工技術之研究。 七、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工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工程施工計畫之編擬及管考。 二、工程採購之招標、訂約及驗收。 三、工程保險、保固及一般工務行政之處理。 四、水資源開發工程之監造。 五、工程施工技術及工務行政之教育訓練。 六、工程施工技術之研究。 七、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本處設下列組、室: 一、企劃轉譯組。 二、工務組。 三、資源網絡組。 四、綜規行政室。
綜規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漫畫博物館籌設之相關組織行政、程序作業之規劃及執行。 二、跨各組室合作規劃辦理事項。 三、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 四、場館之租借、委外經營等事項。 五、其他有關綜合行政業務事項。
…下簡稱動產)。 三、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 四、其他可供公用或應保存之有形或無形財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財產之詳細分類,依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辦理。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以下簡稱國原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國防部督導業務之副首長或指派之代表為當然董事,其餘董事,由本會依本辦法規定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前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國原院置董事長一人,由本會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國原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本會依本辦法規定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應包含本會主計室代表至少一人。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應於審查會作成遴選決議後十日內,檢附董事及監事遴選結果,併同會議紀錄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國原院董事及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會敘明理由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一、有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不得聘任情事,而聘任。 二、有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之情事。 三、有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各款之情事,經本會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認應予以解聘。
國原院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依本辦法規定辦理遴選後,由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為止。
國原院董事長依本條例規定應予更換、解聘,或因故出缺時,由本會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