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及監事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並經董事會議決認定其情節重大已不適任職位者,由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院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並經董事會議決認定其情節重大已不適任職位者,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解聘之。 董事會知悉董事、監事有第一項之情事,或院長或…
…關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推動及管理等相關事宜。 前項受託單位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持有立案證書滿三年。 二、受託單位之專業應與該能力鑑定項目具關連性。 三、最近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四、執行政府計畫於最近三年內未有重大違約紀錄。 五、執行政府計畫未受有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之情事。 六、業務可明確達成考訓分離之規劃。
…償請求權等其他重要事項。 八、年、月、日。 前項協議書,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應於協議成立之翌日起十日內送達請求權人或代理人及應參加協議機關,並作成送達證書。 因第一項協議書所生之爭議,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名稱及所在地。 四、協議事件之案由及案號。 五、協議之處所。 六、協議不成立之事由。 七、逕行核定補償機關及逕行核定補償金額。 八、減輕或免除補償金額之事由等其他重要事項。 九、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十、年、月、日。 前項核定補償處分,準用前條第二項送達之規定。
請求權人不服第十條、第十一條及前條之處分,或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自受理請求之日起逾二個月未為前條之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請求權人請求補償時,得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向行政法院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命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第十八條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應於給付補償金時扣除之。 請求權人受領第十八條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返還: 一、協議不成立,且未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視受理補償請求機關決定之補償金額,返還全額或超過部分。 二、請求權人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確定。 三、請求權人受敗訴判決確定。 四、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超過協議、訴訟上和解或確定判決所…
海洋委員會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組成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調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得依職權或依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海巡機關)之申請,就海巡機關所屬人員使用器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以下簡稱爭議事件)之使用時機、過程及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使用器械致人死亡或重傷,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十年者,得不為前項之調查。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計畫與重要方案之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 二、會報及議事之處理。 三、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事務。 四、文書、檔案、印信、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五、法令之研究、蒐集、編纂、諮詢、國家賠償與行政救濟案件之協助及彙辦。 六、不屬其他各組、室、大隊事項。
建築工程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行政院交辦重大公有建築物工程之興建及公有建築物工程之代辦。 二、自辦公有建築物之興建。 三、全國公有建築物遭受天然災害受損情形會勘及工程復建經費之審核。 四、住宅基金管有住宅修繕工程之勘查及經費審…
工務職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工程行政及職業安全衛生作業程序之擬訂。 二、上級機關督導、審計、監察與履約爭議、調解、仲裁、訴訟及國家賠償等案件之辦理。 三、工程施工品質與進度管考、職業安全衛生督導及教育訓練業務之辦理。 四、工程採購招標、訂約、議(比)價、採購資訊公告及異議、申訴之辦理。 五、工程採購作業流程之擬(修)訂及檢討。 六、工程採購文件之擬訂。 七、其他有關工務職安事項。
…導及教育訓練業務之辦理。 三、工程採購招標、訂約、議(比)價、採購資訊公告與異議及申訴之辦理。 四、工程開工、停工、復工、竣工、估驗計價、變更設計、結算、驗收及決算之審核。 五、工程採購與工務行政標準作業程序及文件之擬訂。 六、其他有關工程事務事項。
…設計畫之協調及執行。 二、直轄市、縣(市)下水道計畫之擬訂。 三、下水道與再生水工程之規劃、測量、設計、施工監造、專案管理及驗收。 四、下水道與再生水工程採購發包、施工品質、職業安全衛生及工務行政管理。 五、再生水、下水能(資)源再利用與下水道永續營運管理相關計畫之執行及協調。 六、直轄市、縣(市)下水道與再生水工程規劃、設計及專案管理成果之審核;施工、營運管理之抽查及督導。 七、直轄…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本處設下列科、室、站: 一、企劃經理科。 二、環境維護科。 三、遊憩服務科。 四、保育研究科。 五、解說教育科。 六、行政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管理站。 前項第九款管理站,以四站為上限。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書、總務、資訊、研考、公關及廳舍業務。 二、不屬其他各科、室、站事項。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本處設下列科、室、站: 一、企劃經理科。 二、環境維護科。 三、遊憩服務科。 四、保育研究科。 五、解說教育科。 六、行政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管理站。 前項第九款管理站,以四站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