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書、總務及廳舍業務。 二、不屬其他各科、室、站事項。
…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按所得稅法規定稅率計算之應加徵稅額。 七、創立:指依我國法令完成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設立登記。 八、增資擴充:指依我國法令完成增資變更登記。 九、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指由行政院核定後經本部公告之產業。
…、執行團隊應有具備我國原生文化影視音作品開發、產製或流通相關學歷或經歷之成員。 三、下列支出不得列為投資計畫支應範圍之項目: (一)已於其他投資計畫列報之支出或已取得政府補助款之支出。 (二)行政管理支出。 (三)涉及不合營業常規安排之關係人支出。 (四)股權投資支出。 (五)購置不動產支出。 前項第三款第三目所稱關係人,指投資計畫支出對象與該投資人、創業投資事業之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
…額之日起算,連續持有新發行股份、出資額或投資額達二年。 六、創立:指依我國法令完成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設立登記。 七、增資擴充:指依我國法令完成增資變更登記。 八、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指由行政院核定後經本部公告之產業。
…市場化之潛力,或有助於文化內容加值應用。 三、可為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解決或改善其存在之產製、營運、技術、服務或市場問題,或創造需求。 適用前條第一項之專案,指於本辦法施行後,專案發起人與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或其授權之人及其他共同投資人簽訂投資協議書所為之投資項目,其投資項目並應符合前項各款條件。 第一項創立或增資擴充日之認定,以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所示核准日或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
懲戒處理程序及懲戒覆審處理程序關於代理人、輔佐人及迴避之事項,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公立學校現職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介聘: 一、教師法第十六條不續聘之情形。 二、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情形之一。 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 現職學校相關人員辦理教師介聘審查及申請時,對於申請介聘之教師有前項情事者,不得隱瞞;違反者,應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 四、前款學校於辦理學年度當年之三月三十一日前公告招生簡章。 前項設立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就學需求。 二、學校基本資料: (一)學校位置。 (二)學校規模及員額編制。 (三)學校行政運作。 (四)設備設施。 三、招生簡章,包括招生方式、名額與班級數、就學資格、申請文件、資料、審查程序、學費、雜費與代收代辦費之數額及課程架構。 四、課程計畫、教學、教材、學習評量、畢(結)業…
各該主管機關及學校辦理或實施混齡教學、混齡編班,績效卓著者,得對相關人員予以行政獎勵。
主聘學校與從聘學校,應就合聘教師跨校相關行政管理及教學支持事項,訂定協議書。 主聘學校應分別將協議書內容及本法、本辦法之規定,以書面方式通知合聘教師。 主聘、從聘學校應依前項協議書內容及前條規定,與合聘教師共同簽訂聘約,並明定合聘教師於主聘、從聘學校之服務義務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學校辦理無國籍學生就學,績效卓著者,得對相關人員予以行政獎勵。
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原國營會)現職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轉任經濟部,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以下簡稱現職人員),依本辦法辦理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 現職人員具有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所定之轉任資格者,得選擇依該辦法轉任,不受機關組織法規所定同官等職務十分之一員額及非現任或曾任主管職務不得轉任主管職務之限制。 現職人員得以所具…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定三年期間,於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積極從事公益義務勞務二百四十小時以上,獲有證明者,得減為二年。
調查人員於調查過程中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以下稱受託法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宗旨與醫事專業相關。 二、訂有專業客觀之諮詢實施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聘有醫事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 (二)諮詢委員遴選、培訓及人才庫設置制度。 (三)諮詢實施方法及步驟。 (四)人力配置及分工。 三、充足之專(兼)任行政人員。 四、健全之組織及會計制度。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以下稱受託法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宗旨與醫事專業相關。 二、訂有專業客觀之評析實施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聘有醫事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 (二)評析委員遴選、培訓及人才庫設置制度。 (三)評析實施方法及步驟。 (四)人力配置及分工。 三、充足之專(兼)任行政人員。 四、健全之組織及會計制度。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前條規定先為形式審查,並指派一人,執行調解會之行政工作。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以下稱受託法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宗旨與醫事專業相關。 二、訂有專業客觀之受理通報事件實施計畫。 三、充足之專(兼)任行政人員。 四、健全之組織及會計制度。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以下稱受託法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宗旨與醫事專業相關。 二、訂有專業客觀之醫療事故專案調查實施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組成專案小組,辦理醫療事故專案調查。 (二)醫療事故專案調查委員遴選、培訓及人才庫設置制度。 (三)調查實施方法及步驟。 三、充足之專(兼)任行政人員。 四、健全之組織及會計制度。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通譯服務,其提供之條件及方式如下: 一、接受安置服務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於配合本法所定相關行政及司法程序或接受本法所定相關協助時,需通譯人員協助者,各級主管機關、勞動主管機關或受託之民間團體得優先遴選當地通譯人員提供通譯服務,並由通譯人員檢據申請通譯費用及交通費用。 二、前款所定通譯人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