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 二、消防人員:指各級消防機關支領消防、海巡、空中勤務、移民及航空測量機關專業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第一級或第二級之人員。但不包括會(主)計、人事、政風及秘書行政單位人員。 三、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指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之安全衛生專責單位主管。 四、安全衛生業務專責人員:指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之安全衛生專責單位人員。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應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校長為主任委員,綜理學校依本法所為之相關輔導措施,領導學校輔導行政單位與教務、學務、總務等其他行政單位、教師、輔導教師,及協調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稱輔諮中心)專業輔導人員,落實輔導職責。 校長除履行前項輔導職責外,於學校發生校園危機事件時,並應召集校園危機事件處理小組,協調管控事件處理及心理輔導工作。
學校輔導行政單位與其他行政單位、教師、輔導教師、輔諮中心及專業輔導人員,應依規定,進行學生輔導工作合作及分工。 學校為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應優先編列輔導所需經費,並專款專用。 學校應定期辦理輔導工作自我評鑑,落實對學生輔導工作之績效責任;輔導成效績優者,應予獎勵。
學校輔導行政單位與其他行政單位之輔導工作如下: 一、發展性輔導工作: (一)依學校本位及學生需求共同參與學生輔導工作計畫之研擬,並依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訂定之學生輔導工作計畫及決議辦理。 (二)辦理提升學生…
輔導行政單位之輔導工作如下: 一、研擬學生輔導工作計畫,規劃並辦理全校學生輔導相關工作。 二、依相關法令規劃並完備校內輔導制度、運作模式及空間設備。 三、綜理及支持所屬各組與輔導教師推展各項輔導工作。…
學校輔導行政單位與其他行政單位、教師、輔導教師、輔諮中心及專業輔導人員,應依相關法令及權責進行通報。
學校輔導行政單位與其他行政單位、教師、輔導教師、輔諮中心及專業輔導人員,應確實記錄學生輔導資料,並於結案、職務異動或學生畢業時,依相關規定辦理資料移交或歸檔。
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以外之學生輔導工作,學校輔導行政單位與其他行政單位、教師、輔導教師、輔諮中心及專業輔導人員,仍應依相關法令,視學生輔導需求及其最佳利益,進行合作及分工。
輔諮中心置主任一人;並得依其規模編制,置副主任一人至二人、執行秘書、組長。 輔諮中心應置專業輔導人員、專業輔導人員之督導人員(以下簡稱督導人員)及行政人員。 輔諮中心專業輔導人員之遴選、權益、獎懲、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輔諮中心商借教師之遴選、權益、獎懲、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依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規定辦理。
輔諮中心主任應具輔導專業專長,由各該主管機關優先遴聘具有下列經歷之一者擔任: 一、曾任或現任輔諮中心督導人員三年以上。 二、曾任或現任學校校長或主任,且具有三年以上學校或主管機關輔導行政經驗。 三、具有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且具有三年以上學校輔導行政經驗。
輔諮中心副主任及執行秘書,由各該主管機關優先遴聘具有下列經歷之一者擔任: 一、曾任或現任輔諮中心督導人員二年以上。 二、曾任或現任學校校長或主任,且具有二年以上學校或主管機關輔導行政經驗。 三、具有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且具有二年以上學校輔導行政經驗。
輔諮中心得依其規模及主管機關推動輔導業務需求,設行政分組推展業務。
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現役軍人對於本府各業務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權責單位)所為下列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向本府權責單位提起申訴: 一、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復審事件以外之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 二、檢束、人事晉任或遷調之行政處分。 喪失現役軍人…
申訴事件,應自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法提出。但檢束處分,經權責長官以言詞下達後即時執行者,得自處分下達之時起提出申訴。 前項申訴以書面為之者,申訴提出之日,以權責單位收受申…
權責單位告知之申訴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單位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期間。 權責單位未告知申訴期間,或告知錯誤未通知更正,致受處分或措施之人遲誤者,如於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提起申訴者,視為申訴期間內所為。
…電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申訴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聯絡電話。 三、請求事項。 四、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五、證據。 六、原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送達之年、月、日;檢束處分下達之年、月、日、時。 七、有無其他已提起或進行中之申訴、復審或救濟事件。 前項第五款所定證據,權責單位得限定申訴人於一定期間,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適…
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提起申訴逾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法定期間。 二、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單位、住址或其他聯絡方式。 三、同一事由,已提起復審、申訴或行政訴訟,而仍一再提起。 四、非申訴管轄機關,接獲申訴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申訴。 應提起復審之事件誤提申訴者,應移由權保會依復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誤提申訴之人。 申訴提起後,於申訴處理送達前,申…
申訴提起後,申訴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所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人承受申訴程序。但已無取得申訴處理之法律上利益或依其性質不得承受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承受申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權責單位檢送繼受權利之證明文件。 依第一項規定得承受申訴者未聲明承受申訴,權責單位於知悉得承受事由時,應通知其承受申訴,經通知後未聲明承受申訴者,得命其續行申訴。
原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之執行,不因依本辦法規定提起申訴而停止。但申訴人於檢束處分執行前或執行中提起申訴者,權責單位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停止執行。 前項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權責單位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停止執行。 第二條第三項之申訴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