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隸屬單位裁撤者,由新任職單位辦理。 (六)原隸屬單位併編者,由原隸屬單位上一級督導單位辦理。 (七)隸屬國防部、各司令部及國防部直屬單位之勤務單位主官及逾越勤務單位主官懲罰權責之人員懲罰,由行政督管單位辦理。 二、戰時:各級指揮官或主官對前款第三目及第四目現役軍人之懲罰,均視同原隸屬單位權責長官。
現役軍人對於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或人事權責機關(以下併稱權責機關)所為下列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向申訴管轄機關提起申訴: 一、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復審事件以外之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 二、檢束、禁足、罰勤、罰站、人事晉任或遷調之行政處分…
申訴管轄機關如下: 一、不服權責機關所為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行政處分:權責機關所隸旅(群)級或相當層級以上機關。 二、不服權責機關所為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管理措施:權責機關。 三、不服權責機關所為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人事晉任或遷調之行政處分:權責機關所隸旅(群)…
申訴事件,應自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言詞、書面或國防部指定之專線或方式向申訴管轄機關提出。但檢束、禁足、罰勤或罰站處分,經權責長官以言詞下達後即時執行者,得自處分下達之時起提出申訴。 行政處分或…
權責機關告知之申訴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期間。 權責機關未告知申訴期間,或告知錯誤未通知更正,致受處分或措施之人遲誤者,得於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提起申訴。
…及駐地、職階或職業、住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身分證明文件與字號及聯絡電話。 三、請求事項。 四、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五、證據。 六、原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送達之年、月、日。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事項,於第五條第一項但書之申訴事件,得僅敘明姓名、請求事項與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證據,申訴管轄機關得通知權責機關於一定期間…
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提起申訴逾第五條第一項所定法定期間。 二、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役單位、住址或其他聯絡方式。 三、同一事由,已提起復審、申訴或行政訴訟,而仍一再提起。 四、非申訴管轄機關,接獲申訴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申訴。
原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之執行,不因依本辦法規定提起申訴而停止。但申訴人於檢束、禁足、罰勤、罰站處分執行前或執行中提起申訴者,權責機關或申訴管轄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命停止執行。 前項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權責機關或申訴管轄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停止執行。 第二條第三項之申訴,申訴管轄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受軍事教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軍事養成教育,且不具軍人身分之學生,於基礎教育期間對於權責機關所為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之申訴處理不服者,準用第十五條規定,向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提起再申訴。
評議會委員應公正、獨立執行職務,於應受懲罰人或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申請人間有關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本辦法所稱服役機關處所,指涉有違紀行為及犯罪嫌疑之軍人,服現役時所隸屬或執行勤務之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行政法人所在軍事營區、院區或其管理之處所。
…對於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以下簡稱權保會)復審、再申訴決定提起訴訟事件。 二、關於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六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訴訟事件。 三、軍人與其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行政法人或人事權責機關(以下簡稱權責機關)間關於身分、公法上財產請求、獎懲、考績及其他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提起確認、一般給付訴訟事件。 四、受軍事教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軍事養成教育,且不具軍人身分之…
勤務法庭軍事審判官除依法律規定有應迴避之情形外,其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行政處分、管理措施、復審決定、申訴處理、再申訴決定或其他法定程序者,亦同。
軍人權益事件行政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與依本法第七十條第二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參加訴訟之人。 經復審、再申訴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其被告為下列機關: 一、駁回復審、再申訴時之原處分機關或原措施機關。 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原管理措施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勤務法庭認其他行政機關、部隊、學校或行政法人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 前項其他行政機關、部隊、學校或行政法人,亦得聲請參加。
勤務法庭辦理第一審軍人權益事件行政訴訟,徵收之費用項目及基準如附表四。 不服勤務法庭之裁判,依行政訴訟法上訴或抗告者,徵收上訴及抗告之裁判費。
勤務法庭對於原告之訴,於指定期日前,應先依據書狀審查其是否合法。如認有不合法之情形而得補正者,審判長應速定合理期間命其補正。 勤務法庭對於欠缺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訴訟要件,或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之被告不適格,原告不遵命補正,或其欠缺本屬不能補正者,無須指定期日,應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勤務法庭對於其他當事人不適格、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或…
勤務法庭承辦書記官收受閱卷聲請書,應簽請承審軍事審判官審酌下列事項: 一、有無本細則或行政訴訟閱卷規則所定不應准許閱覽之情形。 二、訴訟卷宗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准許閱覽有無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 三、衡量具體個案中原告起訴尋求保護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性質、兩造訴訟主…
勤務法庭對於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除書所定顯然輕微之干預之認定,應依據本法、行政訴訟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整體考量原行政處分或原管理措施之目的、性質及干預程度,依個案具體判斷。
…法,並就有關問題摘記要點。 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並得以言詞、書面或依本法第七十條第二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以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命當事人為上開補正。 審判長命當事人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時,應斟酌該特定事項或所用證據之性質、種類及當事人為該補正所必要之準備時間等因素,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