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徵用權者,徵用區域之行政長官及受委託徵用者,應將徵用之人及物詳 細登記簿冊。
徵用區域之行政長官、受委託徵用者或應徵人,如認徵用為不當或不法, 得向有徵用權者,或接受徵用書者,或受委託徵用者,請求糾正,如不為 糾正時,得依左列規定聲明異議: 一、對於行政長官或受委託徵用者之處分,得向…
前條之聲明異議,無停止徵用之效力。但有徵用權者,徵用區域之行政長 官或受委託徵用者,認為必要時,得自動停止或暫緩實施徵用。
應徵人因徵用所受之損害,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賠償之。其損害之賠償 ,以現實直接者為限。賠償金額應參照徵用物之買賣或使用價格或勞力之 代價定之。 前項價格或代價,依徵用時之法定標準定之;無法定標準者,依有徵用權 者,或徵用區域之行政長官或受委託徵用者,與應徵人之協議定之;不能 協議時,依徵用地於戰事發生前三年間之平均價格或代價定之。
…價值予以賠償 。 前項損壞或價值之減少,以非日常使用所生之當然結果者為限。 依第二項發還之物,如有損壞或減少價值情事,原物主或占有人未即當場 驗明者,應於發還後五日內,向有徵用權者徵用區域之行政長官或有受委 託徵用權者,提出書面聲明。但其損壞或減少價值之情形於五日內不能發 見者,應於發見後五日內提出聲明,其不提出聲明或其發見在發還後逾一 月者,不得請求賠償。
前條第二項賠償金額之決定,由有徵用權者或其代表為之;如有徵用權者 或其代表不在徵用地或損害發生地或不為決定時,由該地行政長官為之。
地方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由左列人員組織之: 一、市、縣地方法院或其同等司法機關之推事或審判官一人。 二、市、縣行政長官或其所指派之代表一人,在直隸於行政院之市,為社 會局長或其所指派之代表一人。 三、所在地較高級軍事機關之代表一人,如係同級,其公推之代表一人。 四、市縣立法機關之代表一人;無立法機…
高等軍事徵用評等委員會,由左列人員組織之: 一、高等法院或高等分院之推事一人。 二、省或直隸於行政院之市行政長官或其所指派之代表一人。 三、所在地較高級軍事機關之代表一人,如係同級,其公推之代表一人。 四、省或直隸於行政院之市立法機關之代表一人;無立法機關者、由省、 市行政長官指定…
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之聲明異議,在地方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未組織前 ,得向徵用地行政長官聲明保留其聲明異議之權利。 第四十一條之再聲明異議,在高等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未組織前,得向省 或直隸於行政院之市行政長官聲明保留其再聲明異議之權利。
徵用物之發還,由有徵用權者或其代表,會同徵用區行政長官或受委託徵 用者行之。
本章之徵用,由有徵用權者,簽發徵用書,交付與演習地之市、縣行政長 官,由市、縣行政長官酌量地方情形,自行或委託區長、鄉長、鎮長實施 徵用。 接受徵用書者或受委託徵用者,應於實施徵用前以書面通知應徵人。
第五十一條之使用代價及賠償金,由徵用地行政長官彙經上級機關向最高 軍事機關具領分發。 最高軍事機關接到具領使用代價或賠償金之聲請後,至遲應於一個月內發 給之。 徵用地行政長官領到使用代價及賠償金後,至遲應於十日內分發之。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最高軍事機關定之。
現役軍人在本條例適用地區犯罪者,由軍事審判機關追訴審判。但所犯為 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而屬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者,不 在此限。 軍事審判機關審判前項但書之刑事案件,於解嚴之日,其軍事審判程序尚 未終結或刑事裁判已確定而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者;其處理規定,由 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人 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檢具權 利證明文件或經土地四鄰證明,申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 前二項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擬訂,報請 行政院核定之。 未登記土地,於辦理土地總登記期間,應設土地總登記委員會,處理總登 記有關事宜;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動員準備區分為行政動員準備及軍事動員準備,其執行機關如下: 一、行政動員準備:由中央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執行。 二、軍事動員準備:由國防部負責執行,中央各機關配合辦理。
行政院為統籌辦理動員準備事項,設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以下簡稱行政院動員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動員準備綱領之策頒。 二、動員基本方針之決定。 三、動員法令之審議。 四、各項動員準備方案之審議與核定。 五、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 六、各級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及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之協調、指導。 七、其他有關動員準備事項。
行政院動員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有關機關首長派兼。 國防部承行政院之命,綜理行政院動員會報秘書工作,並得指定所屬機關(單位)設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整合作戰地區總力,建立全民防衛支援作戰力量,並協助地方處理災害救援事宜。 前項擔任秘書工作之單位及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之編組、任務、權責及作業程序,由國防部定之。
各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應設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動員準備方案之策訂及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之審議。 二、行政院動員會報決議事項之綜合協調與執行。 三、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 四、行政院動員會報交辦動員準備事項之執行及法令之審議。 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相關配合執行計畫之審議。 …
行政院得依動員準備分類計畫性質,分別指定所屬機關為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其任務如下: 一、依據動員準備綱領、動員準備方案,策訂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並協調推動。 二、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 三、行政院動員會報交辦動員準備事項之執行。 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指定單位及專責人員辦理動員準備業務,並接受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有關動員準備業務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