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派)或不予續聘(派): 一、辭職或代表主管機關、團體之職務變更。 二、任期內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 三、聘(派)後擔任民意代表。 四、違反行政程序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其他法令迴避規定,情節重大。 五、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 六、就諮詢或審議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
本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予獎勵;已獎勵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受獎勵者限期返還獎狀、獎座或獎牌: 一、提供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二、以詐欺、賄賂、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獲得獎勵。 三、違背醫學或研究倫理,情節重大。 四、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
本辦法所稱民族別,指經行政院核定之平埔原住民族群。
…協議或成年後得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其協議及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前項子女之民族別應與其取用或並列傳統名字或其從姓者之所屬民族別相同。 依前項規定變更民族別者,從其民族別之子女,應隨同變更。 行政院依第二條規定核定新民族別時,已註記民族別之成年人得依個人意願申請變更為該民族別,從其民族別之子女,應隨同變更。 前二項子女之隨同變更,不計入第一項所定一次之限制。
本辦法所稱民族成員身分認定要件,指本法第五條申請書所載並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同法第十一條報請行政院核定者。
…屬民族之民族成員、人民團體意見。 主管機關依前項徵詢意見之結果,認為補充申請認定為有理由者,準用第六條之規定。 第三項民族成員及人民團體應與申請人所附之客觀歷史紀錄具有血緣上或歷史上之淵源。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於第一項公告情形準用之。
審議會委員之任期,至行政院核定該民族認定申請案之日止。 審議會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解聘: 一、辭職。 二、任期內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 三、違反行政程序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與本辦法及其他法令迴避規定。
審議會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審議會應出席人員之計算方式,應將迴避之委員人數予以扣除,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
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記載事項有變更,或第四款記載事項因門牌整編或行政區域調整而變更者,細胞操作機構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書,並檢附附件二所列文件、資料,繳納規費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其文件、資料之補正,準用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前條第四款之變更…
細胞保存庫保存人體組織、細胞及其衍生物,以提供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技術及依法從事再生醫療學術研究為限。 前項再生醫療學術研究,限於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醫療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大學,及受政府委託之大學、法人、機構所為之研究。
…規定核准申請人之申請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於核准之次日起十日內,依申請人指定之受領方式撥付慰勞金。 前項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鄉(鎮、市、區)公所應撤銷或廢止其核准;已撥付慰勞金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申請人限期繳還: 一、申請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內容為虛偽或不實。 二、申請書或相關證明文件經證明係偽造或變造。 三、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至第五條之規定。 申請人於申請後死亡者,其繼承人得繼…
本部為執行前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得審酌國際情勢對高等教育之影響範圍、程度,訂定補助計畫並公告之。 前項補助計畫得包括申請資格、申請條件、申請程序、審查基準、應檢附文件、相關經費編列、支用、收支處理及查核等事項。 前項審查基準得包括學校現有規模、辦學特色、行政運作、配合本部重要政策推動績效、整體資源投入或助學措施等事項。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及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繳回補助經費之全部或一部,並依情節輕重,停止計畫後續補助: 一、申請文件、資料有隱匿或不實之情形。 二、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無法改善或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規避、妨礙…
…。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規定營造技術工作,其所聘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總人數,不得超過以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百分之五十。但經行政院核定增加外國技術人力核配比率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及前項雇主聘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工作之人數,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計入所聘僱外國技術人力總人數。
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四款之營造技術工作,其雇主應為承建公共工程,並與發包興建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之得標廠商,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申請聘僱許可: 一、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二、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新…
外國技術人力受第十六條之雇主聘僱在同一公共工程從事營造技術工作總人數,依個別營造工程契約所載工程總金額、工期及分級指標,按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公式計算。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增加外國技術人力核配比率必要者,應報經行政院核定。 前項所定工程總金額、工期及分級指標,應經公共工程之工程主辦機關(構)及其上級機關認定。
…記載下列事項,交予該外國技術人力收存,且自行保存五年: 一、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及工資給付方式。 二、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及職工福利金。 三、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 四、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 前項所定工資,包括雇主法定及約定應給付之工資。 雇主應備置下列文件,供主管機關檢查: 一、勞動契約書。 …
為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五目所定災區復原重建整治項目,本部得補助行政院公告之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受創地區(以下簡稱受創地區)之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受創市場)設施復原。
本部對於第三條工作項目之執行應定期考核;受補助對象應配合提供說明或相關資料。 未依前項規定提供說明或相關資料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返還已撥付補助之全部或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