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設軍民通用科技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 員一人,由國防部部長兼任或派員兼任之;委員十人,由國防部物力司司 長、主計局局長、計畫參謀次長室次長、中山科學研究院 (以下簡稱中科 院) 院長、及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國 家科學委員會、民間人士各代表一人兼任之。
本規則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條例第 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委員會議討論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會輔導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就醫、就養、就學、服務照顧等 重要案件之審議事項。 二、行政院院長或行政院會議交議事項。 三、主任委員提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維護國軍退除役官兵權益重要事項。
本基金設榮民醫療作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退輔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退輔會、榮民總醫院或所屬分院、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行政院主計總處、衛生福利部、財政部等機關(單位)指派代表組成。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財產、陣營具之管理與採購事項。 七、國防部各幕僚單位與勤務部隊指揮部年度軍事運輸動員及軍需物資徵 購徵用計畫事項。 八、列管營區設施、設備之調配、管理、維護與修繕事項。 九、列管營區行政勤務支援、警衛安全、災害防救業務之綜合規劃、執行 及警衛、勤務部隊之管理與督導事項。 十、戰略顧問、一級上將薪俸及勤務支援與國防事務之協調與連絡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軍務事項。
…。 九、國防預算審議質詢紀錄、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分辦研處建議事 項。 十、特別預算之彙編、審查、彙報事項。 十一、全民防衛動員-財經動員方案業務之處理事項。 十二、國防預算執行政策、作業程序研擬及法規訂 (修) 頒事項。 十三、國防部主管歲入 (出) 、特別預算月份分配表編製及陳報執行事項 。 十四、國防預算之分配、執行、管制、檢討、資料提供等全般事項。 …
財務會計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會計政策、制度規章之綜合性事項研處事項。 二、國軍財務行政、財務勤務政策及相關事務處理事項。 三、國防經費實施國庫集中支付綜合性案件處理事項。 四、國軍普通公務各類會計制度與非常事件會計制度之訂(修)頒、設計 呈轉及會計報告、決算等審核、分析…
…資理財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事項。 十、國軍各特種基金年度附屬單位預、決算編製與會計月、季報各類書表 、計畫之審查、彙編及陳報事項。 十一、國軍各特種基金會計作業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二、行政院主計處、審計部對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實施業務查核、 訪問之協調及綜辦事項。 十三、立法院審議附屬單位預、決算有關國軍各特種基金備詢資料及立委 質詢擬答資料之綜辦事項…
…及呈核事項。 十四、國軍統計總報告之彙編、呈核與軍種統計總報告之審查及核覆事項 。 十五、主計業務管理月報及各項重要業務基本統計資料研辦、綜整及彙呈 事項。 十六、行政院各部會與本軍各單位統計資料需求研擬、彙編及提供事項。 十七、本局文書處理作業釋義、考評、印信典守及公文書系統維護事項。 十八、本局文案卷編檔、歸卷、調卷、還卷及檔案移轉等綜理作業事項。 十九…
電子處理資料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主計資訊政策制定及指導事項。 二、承轉行政院對資訊作業有關規定事項。 三、國軍主計資訊作業需求計畫轉報行政院事項。 四、本局辦公室自動化、區域網路等規劃及推展事項。 五、國軍主計資訊業務執行成效檢討及督訪事項。 六、國軍主財資料傳輸…
局長處理事項如下: 一、各項工作政策之指導及核議事項。 二、本局行政規則、重要命令訂頒、修正、廢止之核定事項。 三、上級機關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請示或報告事項。 四、施政工作計畫及年度預算之核議事項。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六、人事之任用、考核、獎懲之建議及核定事項。 七、本局所屬機構之指揮及運用事項。 八、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事項。
局長處理事項如下: 一、各項工作政策之指導及核議事項。 二、本局行政規則、重要命令訂頒、修正、廢止之核定事項。 三、上級機關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請示或報告事項。 四、施政工作計畫及年度預算之核議事項。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六、人事之任用、考核、獎懲之建議及核定事項。 七、本局所屬機構、部隊之指揮及運用事項。 八、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事項。
局長處理事項如下: 一、各項工作政策之指導及核議事項。 二、本局行政規則、重要命令之訂頒、修正、廢止之核議事項。 三、上級機關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請示或報告事項。 四、施政工作計畫及年度預算之核議事項。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六、人事之任用、考核、獎懲之建議及核定事項。 七、本局所屬機構之指揮及運用事項。 八、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事項。
安全調查由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之保防安全單位(以下簡稱保防安全單位)執行。國防部於必要時,得協助受監督之行政法人執行安全調查事項。
安全調查適用對象為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關係,從事與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 前項所稱國防安全事務,指依相關法令規定應保守秘密之國防事務。
安全調查事項如下: 一、對國家忠誠度。 二、受外國或敵對勢力影響。 三、品德、考績、懲戒、行政懲罰(處)及犯罪資訊。 四、經濟狀況及財務資訊。 五、身體健康狀況資訊。 六、違反國防安全事務資訊。 各保防安全單位得就前項所列事項,蒐集被調查人下列資訊: 一、國籍、戶籍。 二、刑事案…
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應將新進人員名冊及須為安全調查之事項,送請保防安全單位實施安全調查。 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辦理國防安全事務時,應將安全調查之事項納入作業程序,並應於辦理該事務前,將從事及參與安全事務之人員名冊及安全調查事項,送請保防安全單位實施安全調查。
保防安全單位實施安全調查,得向無隸屬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並應以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主管名義行之。
保防安全單位對於安全調查結果,應報請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權責長官核定後,以書面通知原送查單位。
保防安全單位發覺新事實新證據,足認有變更原安全調查結果者,應報請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權責長官核定後,重新實施安全調查,如有變更調查結果者,並應依前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