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機關與海關間依法令須相互委託執行之事項,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為利執行,並得訂定相關作業流程。
國防部就前條開發行為,應先敘明其涉及軍事秘密或緊急性國防工程之理由,並檢具相關資料,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作業。
開發行為經依前條規定報行政院核定後,開發單位於規劃時,準用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作成評估說明書後,向國防部提出;由國防部邀集環境保護相關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審查,並據以修正評估說明書。 國防部就前項修正之評估說明書,應徵詢環境部意見後,始得許可開發行為。 第一項評估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用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軍中新聞紙及雜誌如需向社會發行者,應先由發行單位填具軍辦新聞紙及 雜誌聲請登記表 (格式如附件一) 二份,附發行人照片兩張,呈層國防部 核轉行政院新聞局發給登記證。 凡領有行政院新聞局登記證之軍中新聞紙及雜誌,可自行向郵政總局申請 登記為「新聞紙類」以享受郵遞優待。
…員) 執行;同級政三部門應依國防部之命 令規定實施「戰力監察」,相互保持密切協調合作。 國軍戰術、技術監察政策,由國防部訂定。國防部之戰術、技術監察,由 總政治作戰部主管。 各級單位策訂各項行政計畫,在未經主官核判前,應與同級政三部門完成 協調。
監察業務區分如左: 一、行政監察事項: (一) 監察各單位各項政策制度與命令之執行。 (二) 監察有關軍紀整建之執行。 (三) 同級及所屬單位之財務、營產、裝備、補給、福利、營繕工程、購 置定製及變賣…
監察官對檢舉或調查後移辦案件之監辦原則如左: 一、屬於人事或其他行政部分者,該業務承辦單位應與政三部門協調;監 察官並有向其徵詢意見或查明所辦情形之權。 二、屬於軍法案件者,雖經軍法裁判,監察官得建議被告直屬長官或該單 位軍事檢察官,依法提起抗告、聲請覆判、再審或非常審判。
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為執行政治教育政策單位,並指導所屬實施政 治教育;其權責如左: 一、官兵政治教育: (一) 策訂軍種年度教育計畫大綱及特殊地區與特殊對象之教育內容與重 點。 (二) 編印製作補充教…
凡軍事新聞涉及國際宣傳或外籍記者時,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與行政院 新聞局有關單位協調或會同處理。
軍官之初任,由各校院班主官於其畢業或教育期滿合格時,或自國外相等校班教育畢業回國服役時,依隸屬系統陳報國防部審定後,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任之。 士官之初任,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校於其畢業或教育期滿合格時,或自國外相等校班教育畢業回國服役時予以審定,並依隸屬系統陳報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任之。
軍官、士官晉任權責,規定如下: 一、將官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再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任之。 二:校官及尉官由各司令部及中央單位陳報國防部審定,再由國防部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任之。 三:士官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校之指揮官審定,再依隸屬系統陳報國防部或…
軍官之敘任,依隸屬系統陳報國防部審定後,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任之。 士官之敘任,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校審定,依隸屬系統陳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任之。
軍官之追晉、追贈,由國防部審定,報行政院轉呈總統核定之。 士官之追晉、追贈,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校審定,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之。
軍官之免官,由國防部審定,報行政院轉呈總統行之。 士官之免官,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校審定,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行之。
於國防部以外機關(構)及行政法人任職、服役者,其考績獎金,依各該單位考績獎金相關規定辦理。
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之應行頒給勳章,除總統特令外,應由立功地點或駐在地及職務有關之長官,依前條規定報國防部核定,送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給之。
依本條例第七條所訂之獎金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頒給原則如左: 一、獎勵以精神為主物質為輔。 二、獎金以頒給低階人員或團體為主。 三、獎金與其他各項獎勵不得同時併用。 前項獎金之經費來源,以年度編列之獎金預算及獎勵事蹟所歸屬之業務經費內編列支應,其一般性之獎勵,由單位行政事務費及特別補助費內負擔。
陸海空軍通用獎章、優勝獎章之執照及陸海空軍褒狀,由總統簽署,行政院院長及國防部部長副署。軍種獎章之執照,由國防部部長簽署,參謀總長及核發單位之司令副署之。獎狀,中央單位由國防部部長或參謀總長簽署;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聯勤司令部及後備司令部,由其司令簽署,並均由核發單位主官副署。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法令,指法律、已送立法院備查之命令、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教育部、海洋委員會、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頒定之行政規則。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稱服役機關管理規範,指下列規範,且規範事項與執行勤務有關,經下達下級機關(構)、部隊、學校或所屬現役軍人,並以適當方式使規範對象知悉者: 一、總統府、國家…
榮譽獎金費款,由各單位於每年七月十五日以前,按行政 (指揮) 系統彙 報各總部,並由各總部列具證明冊及統計表,於每年七月二十日前向國防 部申請分配預算 (本部及直屬單位逕向本部申請) ,事後報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