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個人旅遊逾期停留者,辦理該業務之旅行業應於逾期停留之日起算七日內協尋;屆協尋期仍未歸者,逾期停留之第一人予以警示,自第二人起,每逾期停留一人,由交通部觀光局停止該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業務一個月。第一次逾期停留如同時有二人以上者,自第二人起,每…
…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旅行業依前二項規定受交通部觀光局停止其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算七日內,以書面向該局表示每停止辦理業務一個月扣繳第十一條第一項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其經同意者,原處分廢止之。保證金不足扣抵者,不足部分仍處停止辦理業務處分。 導遊人員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
公有市場或其攤舖位承租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規定者,依廢棄 物清理法、商業登記法、食品衛生管理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處罰。 依前項規定處罰仍未在七日內改善完成者,由主管機關予以三日至七日之 停業處分。一年內受停業處分達三次者,終止租約,收回攤舖位。
私有市場負責人、所有人、承租人或其攤舖位承租人違反第三十二條適用 第二十六條,或違反第三十三條適用第二十五條規定者,依廢棄物清理法 、商業登記法、食品衛生管理法或其他法令處罰,經處罰仍未在七日內改 善完成者,由主管機關予以停業處分。
支持與反對罷免案之辦事處及罷免辦事人員之設置,應由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於提出罷免案之日起七日內,備具罷免辦事處登記書及罷免辦事人員名冊一份,並得附送備補名冊,連同各該罷免辦事人員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印本一份,送請主辦選舉委員會審核,逾期繳送或繳送期間截止時表件不全者,視為不設…
…救災,致傷殘或死亡者,依左列規 定辦理: 一、受傷者,全部醫藥費由政府負擔,就醫住院以公立醫院或公、勞保醫 院為限;但偏遠地區或為緊急醫療需要者,得住入當地私立醫院,不 得逾七日。住院期間得酌給津貼。 二、傷殘者,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並按左列等級給與一次慰藉金。 (一) 全殘廢-給與三十六個基數。 (二) 半殘廢-給與十八個基數。 (三) 部分殘廢-給與八個基…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至第八條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及第五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一者,不在此限: (一)取得教育部發給之教授證書。 (二)經本官科職類相當之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及格或特種考試二等考試及格,或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證書;或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 (三)擔任軍法專長職務者,經軍法(司法)官考試及格,並符合軍法官任用條件。 二、上尉晉少校:應完成軍官正規班以上教育或視同軍…
權責機關辦理懲罰,應依權責核定發布,並逐級陳報及副知人事權責單位。 紀律懲罰以言詞下達執行者,應於下達之次日起七日內作成書面及發布懲罰令。 懲罰令發布後,應登記於兵籍資料及完成人事資料線上傳輸作業。戰時並應呈報上級單位備查,並副知受懲罰人原隸屬單位。
慰勞假規定如下: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之慰勞假日數如下: (一)至年終服役滿一年者,自第二年起,每年七日。但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任職者,得依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慰勞假。 (二)至年終服役滿三年者,自第四年起,每年十四日。 (三)至年終服役滿六年者,自第七年起,每年二十一日。 …
榮譽假規定如下: 一、軍官、士官立有戰功,具有創造、發明或具有特殊功績者,核給十五日以內之榮譽假。 二、軍官、士官服役於外島或艱苦地區,表現優異者,得在不影響戰備狀況下,核給七日以內之榮譽假,分批實施。 三、軍官、士官完成三個月以上基地訓練後,核給五日以內之榮譽假,八週以上未滿三個月者,核給三日以內之榮譽假。 四、軍官、士官接受軍事測驗、檢查成績優異或在營內外有優良事蹟…
…限一次請畢;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產假日數。 女性軍官、士官分娩前,給產檢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因陪伴配偶懷孕產檢,或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除陪產檢於配偶懷孕期間請假外,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或流產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期間內為之,並得分次申請。 請產假、流產假或陪產檢及陪產假者,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醫師或助產士證明。
事假規定如下: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因特殊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始可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因事請假,超過年度應給事假日數者,扣除當年度慰勞假;超過當年度剩餘應給之慰勞假日數者,應在次年度慰勞假內扣除之;至多合計不得超過二年應給之慰勞假日數。 二、志…
…一者,不在此限: (一)取得教育部發給之教授證書。 (二)經本官科職類相當之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及格或特種考試二等考試及格,或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證書;或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 (三)擔任軍法專長職務者,經軍法(司法)官考試及格,並符合軍法官任用條件。 二、上校一般軍職及中校主官(管)職務:應完成指參…
…服務單位距生效日期已不足下列期限,或已逾生效日期者,則以本人奉到調職、離職或分配之日起,照下列所需移交期限離職: (一)非經管財務之幕僚及未任實職人員,以五日為限。 (二)各單位副主官、副主管以七日為限。 (三)各單位主官、主管以九日為限。 (四)經管財務帳務補給器材等人員,以十二日為限。
離職人員無故延誤離職期限者懲罰規定如下: 一、六日以內者申誡。 二、七日以上未滿十日者記過,其直隸基層主官申誡。 三、十日以上未滿十五日者記大過,其直隸基層主官記過。 四、十五日以上者撤職,其直隸基層主官記大過。 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偵辦。
評價雇用人員休假規定如左,假期工資照發: 一、每七日休息一日作為例假。 二、國定假日及特定節日依「陸海空軍休假規則」辦理。 三、五一勞動節休假一日。
評價雇用人員連續工作滿一定期限,按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增加休假一日,惟以增加至三十日為限。
…屬分駐所、派出所,並督導其將屬年度重大演訓之召集令於召集日十日前;屬支援災害防救之召集令於召集日四日前,交付完畢。 三、召訓部隊:接到第一款召集名冊及有關資料後,應即完成人員作業分配,並於召集日後七日內,將加蓋已報到或未報到章戳之召集名冊一份,退還原縣市後備指揮部。 前項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及支援災害防救外,以郵遞送達方式送達應召員;無法投遞者,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