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依第四條或第八條規定向本局取得個人資料之機關、團體或個人,應將 申請利用人、利用時間及申請人之聯絡方法作成記錄。個人資料有更正、 補充、刪除或停止電腦處理、利用之情形時,應予通知。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有關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之費用, 由本局相關處室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並公告之。
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資料安全方面 (一) 個人資料檔案建置在資料庫上者,應釐定使用範圍及使用權限,並 另行申請「使用者代碼」、「識別密碼」。識別密碼應保密,不…
本辦法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九條第三項、第 二十條第五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訂定之。
凡於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大眾傳播業,而為個人資料之電腦處理、蒐集、利 用或國際傳遞,應依本辦法辦理登記並取得執照。
本法有關大眾傳播業申請登記、發給執照、稽查及處分業務之主管機關如 附表一。 附表一 大眾傳播業有關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業務主管機關 ┌───────┬──────┬─────┬────┬────┐ │ │受理申請登記│執照之發給│稽查取締│行政處分│ ├───────┼──…
…機關受理申請登記案件,審查書件內容,發現有遺漏或欠缺時,應限 期通知補正。除有第六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行駁回外,應即依規定核 發、換發或核轉發給執照。 附表二: 大眾傳播業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申請 (變更) 登記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一 申請事項:□申請登記、 □變更登記 二、申請人 (事業) 事業類別: □報社…
大眾傳播業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後段為終止登記時,應填具申請書 (附 表三) ,並檢附應備文件,送由第四條所定之主管機關核准。 大眾傳播業於業務終止時,對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應以銷毀或移轉之方式 處理。處理後,應將證明方法,連同前項申情書檢送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受理終止登記案件,應審查書件內容,如發現有遺漏或欠缺時, 應限期通知補正。 附表三: 大眾傳…
…使本法第四條所定之權利時,應填具申請書 (如附 表四) ,並檢附應備文件。 大眾傳播業受理前項案件之申請,審查書件內容,除發現有遺漏或欠缺時 ,應限期通知補正外,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為處 理。 第一項申請案件應於三十日內處理之。未能於期限內處理時,應將其原因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附表四 大眾傳播業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終止登記表 一…
大眾傳播業對向其取得個人資料之機關、團體或個人,應將申請人、利用 時間及申請人之聯絡方法等作成記錄。個人資料有更正、補充、刪除或停 止電腦處理、利用之情形時,應予通知。
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有關登記及發給執照之收費標準暨本法第二十六條第 二項有關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之費用,由行政院新聞局 會同相關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大眾傳播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依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 畫辦理安全維護事項。 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計畫,應具備下列事項: 一、資料安全方面 (一) 個人資料檔案建置在資料庫上者,應釐定使用範圍及使…
…。 五、本部訴願案件之審議及其行政訴訟相關事項之處理。 六、本部訴願案件類型化之研究。 七、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行政救濟事件之諮詢及協助處理。 八、經濟法規之統計、蒐集及整理。 九、本部個人資料保護之制度規劃及查核。 十、其他有關經濟法制事項。
…。 申請機票款補助之業者,須於考察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經外交部審核後核發機票款補助,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補助: 一、考察報告:包括行程表、經過、照片、心得及建議。 二、我國護照個人資料頁及入出境邦交國戳記頁影本。 三、非事業負責人須出具負責人之授權書。 四、我國或當地國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影本。 五、機票票根正本及購票證明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證明。 第一項之專家及…
經營者如委託他人設計涉及網路系統資源、用戶個人資料及通信內容相關之資訊系統軟體或維運系統者,應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維運作業時應由電信設備機房員工全程監控,並將系統連線之操作指令完整記錄之,該紀錄檔應至少保存六個月。 具危害國家安全疑慮之人員,經…
本辦法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 二十條第五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訂定之。
凡於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電信業、傳播業,而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 或國際傳遞及利用,應依本辦法向本會辦理登記並取得執照。 電信業已依電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或傳播業已依大眾傳播業電 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要點辦理登記並取得執照者,無需重新辦理登記。未 辦理登記並取得執照者,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會提出申請 。
電信業、傳播業為前條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其申請外, 本會不得拒絕: 一、違反法令規定者。 二、申請之個人資料非為執行職務所必需者。 三、可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
電信業、傳播業終止業務時,應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於終止事由發 生起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向本會申請為終止登記。 電信業、傳播業為前項申請時,應將其保有個人資料之處理方法,依本法 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陳報本會核准,以銷燬或移轉方式處理之。 本會受理第一項申請,如其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備時,應限 期通知補正。
電信業、傳播業處理個人資料之資料庫設計,應使電信業、傳播業之工作 人員經當事人之請求,於電腦終端設備或其他足供查閱之相關設備,輸入 下列資料之一,即可為當事人確認該資料庫是否包含其個人資料: 一、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二、使用之電信設備號碼。 三、向本會報備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