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含一併協議價購及徵收)與廢止及撤銷徵收、公地撥用、廢止撥用作業之規劃及申辦。 四、公共管線、橫交設施、立桿、布纜申請之設置及挖掘之許可;公路用地使用費之收取。 五、路權範圍內違章建築處理及占用排除之督導。 六、路權外禁限建與違規樹立廣告物之查報;禁限建範圍劃設之督導。 七、土地與建物產權、建物滅失及他項權利之塗銷相關登記及統計。 八、土地與建物稅籍之異動及稅賦繳納之督導。 九、路…
使用停車位者,應將停車位識別證明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 未乘載孕婦或六歲以下兒童,不得使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並不得占用停車位。
違反前條規定占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停車場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
…衣物或其他物品。 六、任意植栽、放置私人物品或攜帶未加適當防護措施動物。 七、未依規定或通常方法使用公共空間或各項設施,或加以毀損。 八、未經許可駕駛車輛或違規停放。 九、未經許可而長期違規占用。 十、逾開放時間仍無故滯留。 十一、未經許可置放、張貼、懸掛看版、旗幟、布條、海報等文宣廣告。 十二、吸菸、酗酒、鬥毆滋事或攜帶危險物品致妨害公共安全或秩序。 十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
…築法第七條所定雜項工作物或農業設施者,不在此限。 五、承租土地有預定用途或使用收益計畫。 六、承租土地位於臺北市或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內。 七、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出租或本辦法施行前屬於私人占用非事業用土地後始出租予該私人之情形。 承租之土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規定限制: 一、供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興辦社會住宅使用。 二、供住宅主管機關依住宅法…
被占用之非事業用不動產,其占用人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者,應騰空返還或為其他適當處理。
前條以外之占用人(以下簡稱私人)占用非事業用土地,管理該土地之管理處應向私人追溯收取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 私人占用非事業用土地,管理該土地之管理處應瞭解占用成因,分類處理,妥為評估處理方式,並避免紛爭;其符合…
私人占用非事業用土地,位於臺北市及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外,且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建有建物,經繳清五年使用補償金,並提出前條第四項所定文件後,得辦理出租。
私人占用非事業用土地,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建有建物,並訂有土地租賃契約,於租賃期間就既有建物無增建、改建、修建,且無欠繳租金及違反租賃契約之情事,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前三…
本辦法所稱使用管理業務,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農水署)灌溉管理組織(以下簡稱管理處)辦理被占用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不動產清查及現場勘查、查找占用人、追收占用使用補償金、評估占用處理方式及執行相關業務。
管理處辦理使用管理業務著有績效之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除由現職公務人員兼任者外,得依其業務績效發給績效獎金,所需經費按前一年度(以下簡稱計列年度)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各基金之不動產占用使用補償金決算收入,編列於其他獎金科目項下。 績效獎金每年度預算編列及支給總額,不得超過計列年度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各基金不動產占用使用補償金決算收入之百分之九,並得視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收支狀況及政…
… 二、國有林地產籍管理;國、公、私有林林地使用管制工作之執行及督導。 三、國有林地出租或撥用案件之審核;國有出租造林地之管理。 四、國有林巡護管理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五、國有林地占用與竊取林產物案件防範措施之擬議、執行及督導。 六、森林火災防救策略與計畫之擬訂、執行、督導及考核。 七、保安林生態系服務價值之維護、檢訂及監測;保安林公私協力參與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八…
違反本辦法規定占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
資產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工程用地之清查及取得。 二、公有土地之管理、占用處理、利用、收益及處分。 三、土地使用計畫之編定及變更。 四、資產與基金之管理及資金調度。 五、財產之管理、清查及處分後續處理。 六、其他有關資產事項。
資產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工程用地之清查及取得。 二、公有土地之管理、占用處理、利用、收益及處分。 三、土地使用計畫之編定及變更。 四、資產與基金之管理及資金調度。 五、財產之管理、清查及處分後續處理。 六、其他有關資產事項。
資產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工程用地之清查及取得。 二、公有土地之管理、占用處理、利用、收益及處分。 三、土地使用計畫之編定及變更。 四、資產與基金之管理及資金調度。 五、國家賠償之處理。 六、財產之管理、清查及處分後續處理。 七、其他有關資產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