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航空器所有人,應檢具未超過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之原航空器製造廠之證明文件,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登記,經審查合格後,發給登記證書。
外籍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檢具未超過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之原航空器製造廠之證明文件,向民航局申請許可,經審查合格後發給航線證書。
為減低噪音,民航局所屬航管單位得指定航空器於航空站及飛行場附近依規定之航線飛航。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訂定減低航空器噪音操作程序,並實施之。
本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民用航空器音量之測定依據國際標準組織(ISO) 三八九一號規定之有效覺察音量測量(EPN,EffectivePerceivedNoise)、A權最大音(A-weightingMaximumNoiseLevel)或噪音曝露位準(SEL,SoundExpo-sureLevel)評定之。單位分別為EPN分貝(EPNdB)、LAmax分貝(LAmaxdB)及SEL 分貝(SEL dB)。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十月五日以前申請原型機適航證書之次音速噴射飛機之噪音管制標準如下表: ┌────┬───────┬───────┬─────────┐ │起飛重量│大於或等於二七│小於或等於三四│介於三四、○○○公│ │ │二、○○○公斤│ …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十月五日以前曾申請原型機適航證書,並在七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後重新修改其機型設計之次音速噴射飛機之噪音管制標準如下表: ┌─┬─┬───┬────┬───┬────┬────────┐ │測│引│起飛重│起飛重量│起飛重│起飛重量│起飛重量介於上、│ │ │擎│量之上│大於或等│量之下│小於…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十月六日以後申請原型機適航證書之次音速噴射飛機之噪音管制標準如下表: ┌─┬─┬───┬────┬───┬────┬────────┐ │測│引│起飛重│起飛重量│起飛重│起飛重量│起飛重量介於上、│ │ │擎│量之上│大於或等│量之下│小於…
螺旋槳飛機依其最大起飛重量及申請原型機適航證書之時間,噪音管制標準如下: 一、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申請原型機適航證書之最大起飛重量五、七○○公斤重以上螺旋槳飛機之噪音管制標準如下表: ┌─┬────────┬────────┬──────…
直昇機飛機依其最大起飛重量及申請機型適航證書之時間,噪音管制標準如下: 一、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後申請原型機或七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以後申請重新修改其機型設計之直昇機適航證書最大起飛重量小於或等於七八八公斤重之直昇機飛機之噪音管制標準如下表:…
航空器噪音量測量程序及計算方式,依國際民航公約第十六號附約規定辦理。
本辦法依噪音管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方式進行噪音檢驗測定,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辦理: 一、不定期於停車場(站)、路旁、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港區或其他適當地點執行使用中機動車輛(以下簡稱使用中車輛)原地噪音檢驗測定。 二、以固定或非固定設置方式架設科學儀器,執行使用中車輛於車道行駛噪音之測定。 前項第一款原地噪音檢驗測定指使用中車輛於原地在一定引擎轉速下,測量其原地噪音量。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使用中車輛噪音檢驗測定應考量道路交通狀況,於道路旁明顯處置放告示牌,且應注意車輛之行車安全。 前項使用中車輛噪音檢驗測定時應有明顯指示動作,指揮受檢驗車輛進入等待區,並向受檢驗人說明檢驗目的,必要時,並得檢視受檢驗人相關證明文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使用中車輛原地噪音檢驗測定或行駛噪音測定,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公告檢驗測定方法為之。 前項測定使用中車輛於車道行駛噪音之科學儀器,其設置規範應符合附錄規定。 第一項檢驗測定超過管制標準值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檢驗測定結果交付或送達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使用中車輛噪音檢驗測定,應由配帶有關證件之稽查人員為之,必要時,並得穿戴背心或臂章。
依本辦法執行使用中車輛噪音測定之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及格並取得合格證書。
本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管制區:指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規定之第一類至第四類噪音管制區。 二、音量:以分貝(dB(A ))為單位,括號中 A 指在噪音計上 A 權位置之測量值。 三、背景音量:指除測量音源以外之音量。 四、周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