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工、駕駛、工友及清潔工之工作時間、延長工時、請假、休假、退休及其他相關事項,如勞動基準法及工友工作規則已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興建,應依工程執行計畫之完工期限完成。 公民營事業因故未能如期完工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
監管人因執行監管任務所生之費用,包括監管小組差旅費、延長工時薪資、人身意外險及責任險之費用及其他為執行監管任務所必要之支出,應由受監管金融機構負擔,其支給標準依監管人之內部規定辦理。
…、其他受接管金融機構因維持日常營運所生之業務及管理之費用或債務。 四、受接管金融機構之非存款債務,有提供財產設定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擔保該債務,其債務可完全受償者。 五、接管人員之通訊費用、延長工時薪資、差旅費、人身意外險及責任險之費用。接管人員之差旅費支給標準應依接管人內部規定辦理。 六、接管人為執行接管職務,委聘或調派專業人員或委外處理之費用。 七、代理收付業務及其他服務性業務所生之應…
…查與抽樣調查方案之審訂、實施計畫及經費預算之核議。 二、農林漁牧業、工商、服務業、人口與住宅普查之舉辦、統計及分析。 三、民間人力供應、勞動力結構、就業與失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分析。 四、薪資、工時、員工進退與勞動生產力之調查統計及研究分析。 五、普查地理資訊系統與普查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 六、國富統計之編布及研究分析。 七、辦理普查時設置臨時組織之規劃、指導、監督與所需人員之借調、組訓…
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特約,指幼兒園與醫療機構簽訂,具資格之護理人員,於必要時提供專業服務之契約;所稱兼任,指幼兒園聘請具資格之護理人員,以部分工時於幼兒園從事指定工作者。 公立幼兒園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之護理人員,準用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展覽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常設展與特展之規劃、設計、更新、營運及管理。 二、科學教育解說教材之彙編與人員之培訓及運用。 三、展場需求及滿意度之調查統計。 四、各類科學探索與體驗教育活動之規劃及推動。 五、劇場之營運及管理。 六、展場諮詢及導覽解說公共服務之管理。 七、志工及部分工時人力之管理。 八、其他有關科學教育展覽事項。
…:依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需求,置專任或兼任人員若干人。 四、身心障礙學生助理人員:依身心障礙學生在學校學習及生活上特殊需求,經評估確須協助,且列入其個別化支持計畫中者,置專任、兼任或部分工時人員若干人。
…:應具備健全之人事組織,置有足以指導建教生之人力,並設相關專責單位或指派專業人員負責。 四、生活照顧:參加勞工保險與團體保險、出勤與時間安排紀錄、工作安排與輪調、生活輔導、生活津貼與逐年調整措施、工時與休假、膳宿與交通安排及建教生權益之申訴或協調處理等,應有完整之規劃及制度。 五、職業技能訓練:其實施內容及方式,應符合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之規定。 六、配合學校訪視及督導之執行情形:建教合作…
…辦理試驗、研究、檢測、鑑定等技術服務費用,依下列規定 計收: 一、費用額度應依試驗、研究、檢測、鑑定項目及其費額表(如附表一) 費額計收。 二、需使用特殊藥品、設備或大量物料,或增加工時、租用農地、補償地 上物者,核實加收費用。 三、增加標準程序外之試驗、研究與檢測,得依增加之規劃、設計與執行 之工時、耗材及物料,核實加收費用。 四、定有時程之服務項目,因可…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試驗、研究、檢測、鑑定等技術服務費用,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費用額度應依試驗、研究、檢測、鑑定項目及其費額表(如附表一)費額計收。 二、需使用特殊藥品、設備或大量物料,或增加工時、租用農地、補償地上物者,核實加收費用。 三、增加標準程序外之試驗、研究與檢測,得依增加之規劃、設計與執行之工時、耗材及物料,核實加收費用。 四、定有時程之服務項目,因可歸責於委託單位之事由,致…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動基準政策、法規與計畫之研析、規劃及協調。 二、家事勞動保護政策、法規與計畫之研析、規劃及協調。 三、部分工時勞動政策、法規與計畫之研析、規劃及協調。 四、工資工時政策、法規與計畫之研析、規劃及協調。 五、積欠工資墊償非屬基金投資之提繳及墊償管理。 六、職業災害補償政策、法規與計畫之研析、規劃及協調。…
…外運載成本總分差異程度,各村(里)差價補助係數分別為一、零點五及零。 六、每桶每公里分攤之耗油成本:(九五無鉛汽油油價÷油耗值×二)÷瓦斯運載量。 七、每桶每公里分攤之駕駛薪資:(月均薪資÷月均工時÷車行均速×二)÷瓦斯運載量。 每桶補助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公告。
…母性健康保護,風險等級屬第一級或第二級管理者,應經醫師評估可繼續從事原工作,並向當事人說明危害資訊,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風險等級屬第三級管理者,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變更工作條件、調整工時、調換工作等母性健康保護。
對保護期間之勞工為適性評估者,雇主應將第六條、第七條之評估結果與最近一次之健康檢查、作業環境監測紀錄及危害暴露情形等資料,提供予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或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並由醫師依附表三,提供工作適性安排之建議。 雇主應參照前項醫師之建議,採取必要之母性健康保護,對其建議有疑慮時,應再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進行現場訪視,提供綜合之適性評估及變更工作條件、調整工時、調換工作等母性健康保護之建議。
前條所定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包括下列措施之一: 一、降低開發強度。 二、變更規劃區位及設施配置地點。 三、變更工程技術。 四、變更分期分區開發時程。 五、變更施工時間。 六、變更營運管理方式。 七、加強對重要濕地水資源之水質、水量及其他項目之衝擊管理。 八、其他可減輕衝擊之相關措施。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基層員工:指全時工時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六十五歲以上部分工時員工按月計酬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或按日(時)計酬薪資未逾一定金額,且與中小企業簽訂不定期契約之本國籍員工。 二、經常性薪資:指按月給付之本薪、固定額度之津貼及獎金;如以實物方式給付,應按實價折值計入。 前項第一款所稱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布之職類別薪資調查結果,每年公告之。
…: 一、依法辦理公司或有限合夥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事業。 二、當年度增僱二人以上之二十四歲以下或六十五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以書面約定定期契約員工轉任不定期職或二十四歲以下部分工時員工轉全時工時者,視為增僱。 三、當年度增僱符合前款規定員工後之月平均基層員工數,較前一會計年度月平均基層員工數增加二人以上。 四、當年度不包括適用第二款規定之員工薪資金額之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應高…
政府部門運用執勤犬執勤之工作時間(以下簡稱工時),每星期不得超過四十小時,每次不得連續執勤超過四小時,執勤期間應提供適當休息。但遇作戰任務、演訓、搜救或其他緊急情況者,不在此限。 前項工時自執勤犬開始執勤時起算。 訓練犬訓練時間,準用前二項有關工時之規定。
…。 五、執勤犬受傷、重病或行為異常時,應停止執勤,待其恢復健康後,方能執勤。 六、執勤時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 七、有第三條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者,應留存該作戰任務、演訓、搜救或其他緊急情況及執勤工時紀錄,並保存五年以上。 八、辦理有關動物保護及動物行為課程之講習。 九、編列預算以辦理前八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