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取得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債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債權之全部或一部,得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予呆帳損失列支: 一、債務人因逃匿或行蹤不明,無從追償者。 二、取得債務人確已無力清償墊款之證明文件或法院債權憑證者。 三、與債務人達成和解而未獲清償之墊款,並取得和解證明者。 四、可償還之金額不敷追償費用者。 五、依有關法令規定雇主可免除其清償債務責任。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勞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前項規定請事假,並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本法所稱工人,係指受僱從事工作而獲致工資者。
本法所稱工資係指工人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以工資、薪金、津貼、 獎金或其他任何名義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給與者均屬之。
除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外,工廠如欲工人於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之假日內工 作時,應先徵得工會或工人之同意,並應加給該假日之工資。
工廠應將每月發給工資之次數及日期預先申報主管機關。
工廠於八小時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工資, 其延長之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至少應加給三分之一;其後再延長工作 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至少應加給三分之二。
女工依本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停止工作者,因廠方之請求應取具醫師或助 產士診斷書。 女工分娩假未滿前不得復工。 女工三個月以上妊娠之流產應停止工作四星期,其入廠工作六個月以上者 假期內工資照給;不足六個月減半發給。
工廠依本法第七十五條訂定工廠規則,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有關受僱、解僱事項。 二、有關工作時間、休息、例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 輪班方法等事項。 三、有關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事項。 四、有關延長工作時間事項。 五、有關工人請假事項。 六、有關年終獎金或分配盈餘事項。 七、有關工人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之事項。 八、有關工人應遵守之紀律…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應將左列書表以一份送職工福利委員會備查: 一、每月職員薪津計算表。 二、每月工資報告表。 三、每月營業收入或規費及其他收入之報告表。 四、向董事會提出之業務報告書。 五、向監察人提出之財務狀況報告書。
本貸款由貸款人實際工作之鹽場、煤礦場按月於核發工資時扣繳之,並分 別彙繳鹽福會及礦福會轉繳本會所設公營銀行專戶。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 投保單位申報新進員工加保,其月薪資總額尚未確定者,以該投保單位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申報。
被保險人於作業前後,發生下列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一、因作業之準備行為及收拾行為所發生之事故。 二、在雇主之指揮監督或勞務管理上之必要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事故: (一)從工作場所往返飯廳或集合地之途中。 (二)為接受及返還作業器具,或受領工資及其他相關例行事務時,從工作場所往返事務所之途中。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 ,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工資低於離職當月工資三分之二。 二、與原任工作性質之教育、訓練及專長不同或不相似。 三、工作地點位於申請人辦理求職登記時所填希望工作地點及原工作所在 地以外之縣 (市) ,且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考文件: (一) 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二) 技術士證影本。 (三) 曾接受職業訓練之結訓證書影本。 前項離職證明文件應載明勞工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投保單位全稱及地 址、工作性質、工資、離職原因與離職日期。 申請人所送必要證明文件或內容不齊全者,應於十五日內補正。經如期補 正者,其失業給付等待期自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認定之日起算;逾期 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