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之土地,應自訂約之日起三個月內按核定計畫動工興建房屋,逾期未 動工,亦未向本處請准延期者,原租約即予終止。除由本處收回土地外, 並沒入前條所繳之保證金。
承租人於租約有效期間內,對承租之土地如全部或一部分不繼續使用時, 應自行申請退租,不得分租轉租或頂讓。違約者除提前終止其租約外,並 依租約規定收取當年度租金之四倍違約金。
開發投資興建人應於簽訂開發投資興建合約後三十日內簽訂土地租約,依約繳付租金。
開發投資興建人租用之土地,應自土地租約簽訂之日起六個月內,按核定開發投資興建計畫申請建造執照;不能於期限內申請時,應敘明理由申請延期,延期以一次為限,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園管局或分局除收回土地外,已繳租金及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 前項建築物應自簽約之日起三年內興建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逾期未取得者,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並終止土地租約及解除開發投資興建契約。
開發投資興建人施工途中如因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繼續興建時,得經園管局或分局同意停工,另行協商善後事宜;因開發投資興建人之故意或過失無法進行,而致園管局或分局發生損害時,應依法負賠償責任,並由園管局或分局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及無償取得未完成建築物所有權,或由開發投資興建人自行拆除所有工事。
承租人於租約有效期間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園管局或分局應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已繳租金不予發還: 一、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 二、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逾四個月。 四、承租人其他違反租賃契約之情事。 前項租約終止後,地上建築物應由承租人自行拆除;如不自行拆除,經園管局或分局通知後六個月內仍不拆除完成者,該地上建築物所有權由園管局或分局無償取得。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應於園管局或分局通知核配出租土地之日起六十日內照核配面積簽訂租約,同時依約繳納租金。 前項租約簽訂前,曾經核准先行使用土地者,其租金應溯自核准使用之日起計繳。
…及費用應約定開始計收日期如下: 一、長期土地租金: (一)承租土地或購用建築物自訂約之日起計收。 (二)預購新建建築物者,自新建完工通知到達之日起計收。 (三)經園管局或分局於投資案核准後,租約簽訂前使用該土地或建築物者,應溯自核准使用之日起計收。 二、短期土地租金:自簽訂短期土地租賃契約之日起計收。 三、公共設施建設費用: (一)已開發區域:自承租土地或購用建築物訂約之日起計收。 …
區內土地租金及費用應約定於每月末日前繳納,如有逾期,按下列約定辦理: 一、逾期一個月未滿二個月,按租金及費用總額加收百分之五違約金。 二、逾期二個月未滿三個月,按租金及費用總額加收百分之十違約金。 三、逾期三個月未滿四個月,按租金及費用總額加收百分之十五違約金。 四、逾期四個月仍不清繳租金、費用及違約金者,除追收外,得終止租約。 前項逾期情形,園管局或分局應分別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區內事業於核准公司解散登記、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遷離科技產業園區或經終止全部土地、建築物租約之當月起免繳管理費。 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自結束在區內營業、經撤銷或廢止其在區內營業之登記或經終止土地、建築物租約之當月起免繳管理費。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因不可抗力或配合園區政策發展,…
國營事業提供土地出租或設定地上權時,應於契約中訂明下列事項: 一、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未依原核定事業計畫用途使用時,國營事業得終止 租約或撤銷其地上權。 二、契約存續期間,如法令有變更致原約定條件無法辦理或顯失公平時, 得另行協議修訂或終止契約。 三、租賃權及地上權不得轉讓他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國營事業核轉 …
…經營許可執照,經領得經營許可執照後,始得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業 務: 一、公司執照。 二、工廠登記證。 三、符合第十九條所定安全存量以上之儲油設備相關文件;其屬租用者, 並應檢附租約證明。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行檢附之文件。 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業務者領得經營許可執照前,在試車完成後,如 已依計畫設置或租用法定安全存量以上之儲油設備,並檢附前項第三款規 定之文…
…列文件,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核發經營許可執照,經領得經營許可執照後,始得經營輸入業務 : 一、公司執照。 二、符合第十九條所定安全存量以上之儲油設備相關文件;其屬租用者, 並應檢附租約證明。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檢附之文件。 經許可經營之石油或石油產品之輸出業務者,應檢附公司執照,向中央主 管機關申請核發經營許可執照,經領得經營許可執照後,始得經營輸出業 務。
通信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國際通信網路整體之規劃及管理事項。 二、國際通信電路調度及管理事項。 三、本局與國外電信機構間租用國際通信衛星及海纜電路之協洽、安排、 租約研擬及帳務處理事項。 四、國際傳輸電路支援計畫及支援合約研擬、支援作業協調及支援帳務處 理事項。 五、國際通信網路運用管理設備之建設工程管理、驗收、維護等規劃、實 施事項。 …
主管機關取得之第二條土地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出租或設定地上權與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辦理開發時,應訂定書面契約。 前項租約或地上權之存續期間,不得超過本條例第七條所定許可經營之期限。但非屬經營交通建設之土地,其存續期間得由主管機關依土地開發個案特性另定之。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終止土地地上權及租約時,得以該廢止興建或營運許可證明文件,單獨辦理地上權塗銷登記。
…關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強制收買興建中之工程或營運資產時,應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並載明收買之工程或資產項目及完成收買之期限。 民間機構移轉前項工程或資產時,對已出租或設定負擔之資產,主管機關認為需終止租約或塗銷他項權利登記而民間機構未提出終止或塗銷證明文件,主管機關得拒絕給付收買價金。 主管機關強制收買興建中之工程時,應委託鑑價機構就該工程之實際成本、使用價值,並參考興建合約之規定鑑價;鑑價費用由…
專用信箱或信袋租用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郵局得終止其租約,並得沒入 其預付租金及鎖鑰保證金。 一、違反本規則有關租用專用信箱、信袋之規定者。 二、利用專用信箱或信袋為非法行為者。
電信機構線路必須遷移或拆除時,應通知租用人限期配合遷移或拆除附掛 線路,逾期未配合者,租用人同意電信機構除得逕行拆除外,不負該拆除 線料保管之責,並得自由處分之,租用人不得異議或要求補償。但遷移或 拆除後租用人不能繼續附掛線路時,電信機構應終止租約並無息退還未到 租期之租費。
…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 (單位) 複查: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如土地非申請人所有者,並應附土地所有權人出具 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土地共有人應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 ) 或租約;如為公有土地,應附公有養魚池租賃契約。 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各項之證明文件。 三、水權狀、水利建造物核准文件或其他合法用水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