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行政法院之員額,依本法附表一、二之規定。 為應業務需要,在附表一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通譯、執達員、錄事、庭務員及法警總額額度內,司法院得訂定各高等行政法院員額配置表,為適度之人力調度。
省、直轄市及特別區域各設高等行政法院。但其轄區狹小或事務較簡者,得合數省、市或特別區域設一高等行政法院,其轄區遼闊或事務較繁者,得增設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由司法院定之。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事件如下: 一、不服訴願決定或法律規定視同訴願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之一第一項本文提起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高等行政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 前項高等行政法院院長,應就具有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或最高檢察署檢察官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高等行政法院分設高等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訴訟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 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就法官中遴兼之,監督各該庭事務。
高等行政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候補法官,分別依其任用或遴選之庭別,辦理高等行政訴訟庭或地方行政訴訟庭事件之審判相關事務。 司法院為因應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業務之需要,得調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試署法…
高等行政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前項司法事務官以具有財經、稅務或會計專業者為限。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辦理行政訴訟事件之資料蒐集、分析及提供稅務、財經、金融、會計專業意見。 二、依法參與訴訟程序。 三、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辦理前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最高行政法院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事件如下: 一、不服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為第一審之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事件。 二、其他依法律規定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
最高行政法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任法官。 前項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一、曾任司法院大法官、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或懲…
最高行政法院應分庭審判,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 最高行政法院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院長兼任者外,餘就法官中遴兼之,監督各該庭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每庭置法官五人。 司法院為因應最高行政法院業務需要,得調高等行政法院或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最高行政法院辦事,每庭一人至五人,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實體重點…
最高行政法院設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
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事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者,應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最高行政法院各庭為前項裁定前,應先以徵詢書徵詢其他庭之意見。受徵詢庭應於三十日內以回復書回復之,逾期未回復,視為主張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經任一受徵詢庭主張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時,始得為前項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事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事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向受理事件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一、涉及之法令。 …
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以法官九人合議行之,並由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 大法庭之庭員,由提案庭指定庭員一人及票選之法官七人擔任。 前項由票選產生之大法庭庭員,每庭至少應有一人。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行政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與大法庭規範性質不相牴觸者,亦準用之。
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 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三年內,人民於上開條文施行後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