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與其他省市間,發生事權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
市議會議決案函送市政府執行,市政府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得請說明 理由,如仍認為不滿意時,得報請行政院核辦。
…,經判刑確定者。但判處罰金者,不在此限。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 、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 四、受保安處分、感訓處分宣告確定者。 五、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六個月以上者。 六、褫奪公權者。 七、受禁治產之宣告者。 八、候選人檢覈合格資格被撤銷者。 因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事而解除職務者,如經再審或非常上訴判決無罪 ,而其任期未滿原職尚未經選…
市議員、里長任期屆滿改選或出缺補選時,如遇特殊事故,市議員得由市 政府報請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里長得由區公所報請市政府核准,延期 辦理。
本府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省行政事務之處理督導事項。 二、關於中央及地方事務之承轉事項。 三、關於本省縣自治之協調事項。 四、關於本省大陸地區各地計畫資料之蒐集編審及方案設計事項。 依現行法律規定,由本省主管或執行事項得暫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或授權或 委託縣政府辦理之。
本府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行政院會議議決,提請總統任命,組織本府 委員會,行使職權。 本府置主席一人,就本府委員中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呈請總統任命。
本府主席之職權如左: 一、召集本府委員會議,並任主席。 二、執行本府委員會之議決案。 三、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四、處理本府日常及緊急事務。 本府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長暫行代理其職務,並報行政院核 備。
本府設左列各局、科、室,分掌有關事項: 一、民政局:掌理自治行政、宗教、禮俗、古蹟文獻、調解、公共造產、 社會行政、社會福利、戶籍行政、合作行政、勞工行政、兵役行政、 就業輔導、勞工安全、勞資關係、土地行政、僑民服務及其他有關民 政…
本府為應業務需要及辦理上級政府授權或委託業務,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增 設附屬機關,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福建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監督縣自治事項。 二、執行本府行政事務。 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
本府置委員九人,組成本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本府委員會議議決下列事項: 一、監督縣自治事項。 二、涉及各組、室共同關係重大事項。 三、主席交議事項。 四、其他法令授權、行政院交辦或有關省政之重要事項。
警衛處設左列各組及部隊: 一、督察室。 二、警衛組。 三、連絡組。 四、行政組。 五、勤務隊。 六、警衛部隊指揮部。
行政組分設總務、財務、通信三科,其職掌如下: 一、警衛行政及財務處理事項。 二、警衛官兵裝備之領發及車輛調配事項。 三、警衛通訊網之策劃事項。
…每家通訊社記者至多五人。 (二)報社:以「每日發行半開二張(含)以上,市面流通」之日、晚報為限,凡剪貼、拼湊、影印之報紙,恕不受理,每報文字記者最多五人,攝影記者最多二人。 (三)廣播電台:以經行政院新聞局核准有案並含有新聞報導節目者為限,每台限一人為原則。 (四)電視台(公司):以經行政院新聞局核准有案並含有全國性新聞報導節目者為限,每台限三組,每組二人(文字一人,攝影一人)。 (五)網…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指揮、監督院本部人員處理本院行政工作;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行政工作。
本院對外公文書:有關全院事項者,須經院長簽署,由院本部發出;關於一般行政事務者,得由分層負責主管單位發出;關於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研究中心者,得由該單位主管簽署發出,但以次要之事務為限。
學術及儀器事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學術諮詢總會掌理之行政事項。 二、學術發展之行政事項。 三、學術審議、申訴、研究成果評估及出版等行政事項。 四、研究人員聘任審查等行政事項。 五、學術交流及合作之行政事項。 六、培育高級學術研究人才之行政事項。…
資訊服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院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等事項。 二、本院一般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及訓練等事項。 三、本院網路、計算與儲存等公共資訊設施之規劃、建置及維運等事項。 四、本院資通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之資訊技術服務事項。 五、本院學術研究之資訊技術服務事項。 六、協助本院行政作業自動化事項。 七、協助本院圖書資訊業務自動化事項。 八、院長交辦事項。
南院服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南部院區內公共事務營運、行政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二、南部院區生活服務設施之規劃及服務管理等事項。 三、院本部經管南部院區之研究(包括人文及社會研究基地暨圖書檔案室)、辦公、會議等空間管理。 四、南部院區公共設施之財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