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船主辦理大陸船員之僱用、進入境內水域、接駁、轉換雇主、續僱、解僱、送返及離船等相關事項,應委託仲介機構辦理。
漁船船主解僱大陸船員或大陸船員識別證有效期間屆滿,仲介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七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並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送返大陸船員。
遠洋漁船船主僱用之大陸船員解僱、轉換雇主或於國外送返之日起七日內,其仲介機構應製作異動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本辦法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符合本法第二條被解僱之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訴訟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訴訟補助: 一、雇主未依法給付勞工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者。 二、雇主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或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解僱勞工者。 前項訴訟補助範圍,指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強制執行程序及文件撰擬之律師費。
符合本法第二條被解僱之勞工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因保險年資不足、雇主未依法為其投保就業保險或未依規定繳納保險費,致未得依規定請領失業給付且未就業,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補助。 申請前項補助者,至…
申請訴訟補助之勞工,其所涉及大量解僱之爭議,應先經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調或調解。
因同一大量解僱事件申請訴訟補助之勞工,應共同提出,以一案為限。但經審核小組認定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本辦法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後,於優先僱用工作性質相近且經其大量解僱之同一勞工連續滿三個月者,得申請僱用獎勵金。 前項優先僱用之認定,以事業單位再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勞工在原大量解僱人數範圍內認定之。 第一項連續僱用滿三個月之計算,以勞工到職投保勞工保險之日為起算日。
事業單位應於開始僱用原經其大量解僱勞工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受僱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之加保單影本,報請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備查。 事業單位依前項規定報備後,應於連續僱用同一勞工滿三個月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僱用獎勵金: 一、事業單位解僱勞工未依法發給資遣費、退休金。 二、事業單位之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依本法受禁止出國之處分未廢止或撤銷。 三、事業單位依本法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受罰鍰處分。 四、事業單位僱用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已領…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就應執行之業務事項有怠於執行或未確實執行者,該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應予以解聘、解僱或為適當之處置。
地下水鑿井業應於技術員、技工離職時收回離職者之工作證,於三十日內繳還地方主管機關並申請離職員工之解僱登記。 前項地下水鑿井業之技術員、技工離職後,其人數低於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時,應於六個月內聘僱補足並申請補僱登記。
…二、違反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未繳還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 三、違反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受聘僱之技術員、技工未於五年內完成六小時之訓練或講習,並取得時數證明。 四、違反第九條規定未申請解僱登記並繳回工作證者,或未於六個月內聘僱補足並申請補僱登記。 五、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申請停業登記並繳回書證。 六、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未依規定提供圖表或提供不實圖表。 七、拒絕地方主管機關人員查驗有…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時,於申請日前二年內,有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比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休息、休假、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 二、薪資、加班費、伙食費之基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津貼及獎金。 四、延長工作時間。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 十、船員及雇用人雙方應遵守之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其他經航政機關公告應規範之事項。
領用長期或短期入出許可證者因離職或解僱時,應由其原服務機關或事業 負責收繳所領用證件,送還港警局註銷。經催繳仍未繳回者,則逕予註銷 。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就應執行之業務事項有怠於執行或未確實執行者,該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應予以解聘、解僱或為適當之處置。
領用長期或短期入出許可者因離職或解僱時,應由其原服務機關或事業負 責收繳所領用證件,送還管理機關註銷。經管理機關催繳仍未繳回者,由 管理機關逕予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