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依規定移交大陸地區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之遺產,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於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表示繼承期間屆滿後辦理: 一、經法院判決確定移交遺產者,應依確定判決移交。 二、依第六條第一…
遺產管理人因管理遺產及辦理亡故退除役官兵善後支出之費用,得由遺產內扣除。
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 依前項規定處分之遺產,其遺產總額以實際售價為準。
遺產管理人應將遺產保管、清償、交付、移交及費用扣除之情形,定期陳報輔導會核備。
輔導會對各遺產管理人保管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情形,應定期實施督導。
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本辦法所稱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係指現役軍人死亡,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之遺產。 前項所稱現役軍人,係指大陸地區來臺人員,死亡時仍服軍官、士官、士兵現役者。
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之遺產,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為遺產管理人。
國軍各單位對所屬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之遺產,應組織清理委員會,妥慎清理。除不堪變價之物品外,應列冊送交遺產管理人管理。
遺產管理人對前條之遺產,經認定其性質不適於管理者,得自行變賣或聲請法院拍賣後保管其價金。 列管遺產應編製清冊,送國防部備查。
遺產管理人對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其遺產者,應向其住所地之法院聲請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遺產管理人如因管理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之遺產而有必要時,得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公告協尋大陸地區繼承人依法承認繼承。
前條第一項公示催告所定期限屆滿,無人承認繼承時,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大陸地區人民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但繼承本條例施行前已由遺產管理人處理之遺產者,其繼承表示之期間為四年。 繼承在本條例施行前開始者,前項期間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 依前條第一項公示催告所定期限屆滿或大陸地區人民應為繼承表示之期限屆滿,無人繼承之遺產,遺產…
遺產管理人因管理遺產及國軍各單位辦理亡故現役軍人善後支出之費用,得由遺產內扣除。
遺產管理人應將遺產保管、清償、交付、移交及費用扣除之情形,定期陳報國防部核備。
國防部對遺產保管情形,應定期實施督導。
…請檢覈者,予以筆試。其筆試科目為 一高等會計學與會計報告分析;二審計學;三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四公 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五稅務法規 (包括所得稅法、營業稅法 、土地稅法、稅捐稽徵法、遺產及贈與稅法) 等五科。 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檢覈者,得予部分免試。其筆試科目為一審 計學;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三稅務法規 (包括所得稅法 、營業稅法、土地稅法、稅捐稽徵法、…
…之會議紀錄。 三、帳簿及報表:記載購買該土地、建築改良物之經費支出,及資產負債表或財產目錄。 四、協會同意書:以協會名義登記者,由協會出具更名同意書。 五、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其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切結書:載明該土地、建築改良物非自然人所有,且同意更名為儲蓄互助社所有。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
區段徵收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其繼承人或遺產清理人得按繼承人之應繼分申請發給抵價地;未提出申請發給抵價地者,按其應繼分發給現金補償。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者,亦同。 前項土地經依法選定或選任遺產管理人者,得由遺產管理人代為申請發給抵價地。 …
會員大會舉辦時,會員如不能親自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其為政府機關或法人者,由代表人或指派代表行使之;其為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經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得由遺產管理人代為行使之。 會員大會之權責如下: 一、通過或修改章程。 二、選任或解任理事、監事。 三、監督理事、監事職務之執行。 四、擬辦重劃範圍之決議。 五、開發計畫書、圖…
…、未辦竣繼承登記之土地,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其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亦同。繼承人間如有涉及私權爭執時,應由繼承人訴請法院判決後,依確定判決辦理。 二、繼承人之有無不明,經依法選定或選任遺產管理人者,由遺產管理人領取。 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掌理遺產者,由遺產管理人領取。 四、所有權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