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本處員工每月薪餉應於當月三日以前發放,薪俸工餉名冊,由總務 室指定人員編造,送人事室查核簽章後於上月二十五日前送會計室 核簽支付憑證。 (二) 新到職或離職之員工依照人事室之通知按日計算薪給,如有預領應 分別辦理繳回,並通知會計室收帳。 (三) 其他有關人事費用,概由總務室據實分別造冊彙送人事室核實簽證 由會計室會簽呈批…
… 記。 十四、本處各單位或使用人對各類財產,應妥善保管使用,其因故意或過 失之保管不善或使用不當致財產受損害,各有關人員應負賠償責任 。 十五、本處員工離職或調職時應將分配使用之財產,照單交還或移交,如 有缺少或手續不清,則不發給離職證明。
…願表一份。 (三)履歷及家庭狀況調查表三份。 (四)體格檢查表一份。 (五)保證書一份。 (六)戶籍謄本一份。 五、凡被保之工友,如有虧佔公物、違法舞弊、畏罪潛逃、手續不清、擅 離職守、與竊盜物品者,保證人應負責追繳與賠償責任。 六、工友待遇照一般公務機關待遇支給之。 七、本處工友之僱用、解僱與考核由總務室簽會人事部門辦理之。 八、工友工作由總務室按照技工(技工與工友分派…
人事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職位分類之策劃、歸劃。 二、職員專長審評、人力規劃。 三、職員任免、核薪、遷調之核簽、擬辦、承轉及就離職之通知。 四、銓審案件之核轉、查催暨試用期滿成績送審。 五、職員勤惰之考核及紀錄。 六、職員品德生活資料之登記。 七、職員考績 (考成) 之擬辦及核轉。 八、職員獎懲案件之核簽及擬辦。 …
… │六% │七% │九% │ └────────────┴─────┴─────┴─────┘ 前項股數之計算以一股為單位,不滿一股之零數不算。 從業人員離職或退休後,其於在職期間認購可認購股數之股份,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一項優惠增購比率表所稱認購價格,指從業人員認購可認購股數當次公股出售價格中之最低成交價格。
從業人員得依第九條核定之可認購股數、得增購股數及前條第一項優惠認購股數自行認購,且不得轉讓;其所認股數之總價款應於規定之繳款期間內一次繳清,未認足或未繳清部分視同自願放棄認股。 從業人員離職或退休後,依前條第三項優惠認購之股數,適用前項規定。
從業人員於各次公股出售計算認股數基準日前離職者,喪失尚未認購之可認購股數及得增購股數之認購權利。
離退人員之離職給與如下: 一、基本給與:職員依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之退休金給與標準給付;雇用人員依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所屬分局菸酒配銷處暨電子處理資料中心雇用人員管理要點之退休金給與標準…
公務員於離職前二年內所任職務與納稅事務有關者,如於離職後申請登記為稅務代理人,自離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在任所所在地區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
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接受委託人之委託為所得稅納稅事務之查核及簽證: 一、現受委託人之聘、僱,擔任經常工作,支領固定薪給者。 二、曾任委託人之職員,離職未滿二年者。 三、與委託人之負責人或經理人有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四等親內之旁系血親之關係者。 四、本人或配偶與委託人有投資或分享利益之關係者。
職工退休基金之本息除支付職工退休金及離職金(含資遣費)外,不得以任何名義支用。 營利事業辦理職工退休離職時,應由其人事及會計主管依照職工退休辦法規定核計退休或離職金額,經事業負責人核定後,通知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支付之。 前項應給付之金額,應先由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如有不足支付時,應由事業單位負責補足,並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之人事及經費統由事業單位負擔之。
稅務關務人員財務狀況申報,除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一次 外,以後應於每年三月底及離職前各申報一次。新到職人員應於到職時申 報。 申報之資料在職人員以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進人員與離職人員以到、 離職前一日為基準日。 前項申報書表格式,由財政部訂定之。
稅務關務人員應切實遵守規定值勤時間,不得遲到、早退或擅離職守。但 有特殊事務,於事前報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稅務關務人員因公出差或其他原因未能準時值勤時,應依各機關出差及請 假規則之規定辦理出差或請假手續。
… 交代不清,導致不良後果者。 三十二、因稅則分類不當或估價錯誤,或因稅率誤批,或因退稅標準之適 用不當,致稅收或公帑受損而能收回者。 三十三、駐廠或值勤人員未經准假擅不到勤或擅離職守者。 三十四、駐廠人員對於駐在廠貨物出廠價格查報不實者。 三十五、查驗人員查驗時,對貨物與證明不符,未予發覺者。 三十六、外勤人員辦理校正,有校正不當情事者。 三十七、填寫稅單或核算稅額錯…
…、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二、專責報關人員考試及格或資格測驗合格證書字號。 三、服務之報關業名稱及地址。 四、遵守本辦法規定之承諾。 五、無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聲明。 專責報關人員離職時,應由其服務之報關業向所在地海關申報並繳銷其報關證。專責報關人員亦得自行持相關佐證文件向海關申辦。
報關業僱用辦理報關業務之員工,除專責報關人員應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報關證外,應於僱用時向海關申請登記,領取報關證。必要時海關得調查專責報關人員或員工之刑事案件紀錄。領取報關證之員工離職時,原服務之報關業應自該員工離職之翌日起一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線上方式向海關申報,並於七日內繳銷其報關證;屆期未繳銷者,由海關逕予公告註銷。 前項報關證之請領及繳銷,得經報關商業同業公會轉海關申請辦…
本條例第三條所定關務人員官稱、職務分立,凡現任關務人員經離職而未免官者,應不支俸給。
本條例第十一條所稱未經考試及格者得繼續任原列職務官稱至離職為止,係指關稅機關於本條例施行前依海關人員任用升遷辦法進用之職員,未經考試及格現仍在職者,得以原任資位階次比照現行關務人員職務稱階表,繼續任同一官稱之職務至離職為止。
…職等之最低俸級者,敘最低俸級,如原敘俸級之俸點高於所任官稱職務最低職等最低俸級之俸點時,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 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以原職等任用人員,仍敘原俸級。 現職經銓敘合格關務人員,於離職後再任時,其俸級比照前項辦理。但再任職務列等之最低俸級,高於原敘俸級者,敘與原俸級同數額之俸級;低於原敘俸級者,敘再任職務列等之同數額俸級,以敘至再任職務同官稱之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如有超過之…
…等案件或其他重要文件列入移交,致生不良後果。 二十、因核定課徵錯誤、稅則稅率分類不當或誤批,或估價錯誤,或因退稅基準之引用不當,致稅收減徵。 二十一、駐廠(庫、站)或值勤人員未經准假擅不到勤或擅離職守。 二十二、查驗人員未依規定查驗,致生重大事故,或對來貨申報不符,疏未發覺,其數額或金額達一定基準。 二十三、遺失報單或重要單據,對稅收或貿易管制,致生不良後果。 二十四、核銷單證或核算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