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徵用權之軍事機關或部隊,除本法第四條第一款另有規定外,其業務如 左: 一、依實際情況提出徵用軍需物與勞力之需要量和品種。 二、遵照國防部之指示,辦理徵用之準備作業。 三、洽商軍師管區視地方之供應能力,策定徵用計畫。 四、簽發徵用書送交軍師管區轉送地方行政機關,在未設管區地域者,得 逕交地方行政機關辦理。 五、徵用及業務經費之運用事項。 六、其他有關徵用業務之實施事項。
地方行政機關,為徵用業務之執行機關,其業務如左: 一、調查轄區內之軍需物及勞力,加以分類統計,並與軍師管區密取聯繫 。 二、依據主管機關或有徵用權機關之徵用計畫,研訂執行機關徵用實施計 …
本細則所列軍事機關或部隊,包括國防部及所屬有關徵用權之軍事機關或 部隊,行政機關包括省縣市政府及鄉鎮公所,在戰地設有戰地政務機構者 ,則為各級戰地政務機關,徵用軍需物之操業者時,並包括軍需物之管轄 機關。
… 一、服勤者之徵用,除一般勞力外,應以適合軍事需要之職業專長為主, 由有徵用權之軍事機關部隊先為訂定軍職專長與民間相近之職業專長 對照表發交有關徵用機關使用。 二、執行徵用之行政機關,依有無職業年齡少長同戶壯丁多寡家庭經濟狀 況,及其個人志願,按一般勞力及職業專長,分類分別評定徵用次序 。 三、一般勞力及各類職業專長,分別依評定之徵用次序實施徵用,已列…
徵用軍需物之調查,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地方行政機關依據徵用 業務主管機關提出需求分別調查之,如係定期普查及技術檢查時,應由當 地設有之軍師管區協助辦理。 前項調查資料由地方行政機關密送軍師管區轉呈國防部。
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之軍需物徵用書,除由有徵用權之軍事機關 簽發,應加蓋機關部隊印信外,並由執行機關簽發徵用令。在軍事作戰地 區,由戰地司令官或戰區司令官核可之最高後勤機關或獨立作戰之師級以 上指揮官簽發徵用書交付當地行政機關或戰地政務機構辦理。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強制徵用時得準用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地方行政機關或應徵人同意借給徵用物時,徵用機關得予借用,並須善盡 維護保管之責。如有損毀,應予修復或照本法賠償之規定辦理。 供給前項物資之差旅運輸等必要費用,由地方行政機關先行墊付,然後向 有徵用權之軍事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具領。
地方行政機關與軍師管區,於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及技術人員,組成徵 用工作小組,擔任徵用物報到後之驗收,補給運送及初步評價事宜,由軍 師管區代表為召集人。 未設管區地域,由地方行政機關負責會同徵用機關辦理。
徵用機關,收到或占有徵用物後,應立即填發軍需物受領證,逕行或由地 方行政機關轉交應徵人收執。 由地方行政機關或受委託徵用之機關,代收該項徵用物時,應發給軍需物 臨時受領證,但事後仍須換發軍需物受領證。
徵用物之交付地點,由有徵用權之軍事機關指定之,如由應徵人逕交付場 所者,由有徵用權之軍事機關給與旅運費,如由應徵人送至執行機關者, 由地方行政機關先行墊付,彙送有徵用權之軍事機關核實歸墊。 應徵人對前項徵用物,如必須用汽車或其他交通工具運送而無法雇用時, 應即報告地方行政機關或有徵用權之軍事機關自行搬運。
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人力徵用書應照左列程序辦理: 一、設有軍師管區之地區,由有徵用權之軍事機關,經由管區交付行政機 關執行徵用。 二、未設軍師管區之地區,由有徵用權之軍事機關直接交付行政機關執行 徵用。 三、行政機關接到人力徵用書後,即按徵用書規定之徵用人數及專長,決 定被徵用人,編造徵用名冊,簽發徵用令,並率領報到。
操業者之徵用依左列規定行之: 一、軍事機關方面: (一) 有徵用權者,於簽發軍需物之徵用書之同時簽發所需操業者之徵用 書,依第三十條所定程序交付執行徵用之行政機關,並通知該軍需 物之有關管轄機關。 (二) 操業者除經指定不予徵用者外,均應受徵用,如能先期查明,則按 需要在徵用書內註明之,未能先期查明者,得指定徵用其現職人員…
定期服勤者之徵用依左列規定行之: 一、軍事機關方面: (一) 徵用定期服勤者,應視地方職業人力狀況,協商省行政機關以縣市 為單位,配賦應徵用之名額及所需職業專長。 (二) 定期服勤者之徵用書,在戰區應由戰區司令官或經戰區司令官核可 之戰區最高後勤機關或獨立作戰之師級以上指揮官…
臨時服勤者之徵用依左列規定行之: 一、軍事機關方面: (一) 徵用臨時服勤者,應就服勤地點之往來食宿便利,視所需勞力或職 業專長,協商當地縣市行政機關,以鄉鎮為單位配賦徵用名額。 (二) 臨時服勤者之徵用書,在戰區應由戰區司令官核可之師級或後勤區 以上單位或獨立作戰之旅級單位簽發之,在未設戰區之地方,應由 經國…
被徵用人具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操業者及定期服勤者得呈報執行徵用之縣 市行政機關,臨時服勤者得呈報鄉鎮公所核准後,延期報到,操業者及定 期服勤者,以不逾十日為限,臨時服勤者以不逾三日為限: 一、患病不能操業或服勤者。 二、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三、正在投…
…滿之同時,由使用應徵用物之軍事機關部隊, 發給人力徵用證明書,確實載明徵用起訖日期與所任工作及成績等第 發給其本人,並造具解除徵用名冊,依第三十條所定程序送交所屬縣 市行政機關,並分別通知有關役政機關。 二、定期服勤者於徵用期滿時,由師級以上單位發給人力徵用證明書,並 造具解除徵用名冊送交所屬縣市行政機關其餘同前款規定辦理。 三、臨時服勤者於第一次徵用時…
… (一) 志願繼續服勤或志願服役者,准其繼續服勤或依法轉服現役。 (二) 志願投靠其附近地區之親友者依其志願行之。 (三) 如能繞道返鄉者,依其實際距離增發其旅費。 (四) 交由當地之行政機關或戰地政務機構,收容安置或輔導就業。 三、被徵用人於解除徵用之返鄉途中,如其家鄉交通隔斷或已陷敵時,得 持人力徵用證明書向當地行政機關或戰地政務機構請求收容,該機關 或機構…
被徵用物之賠償金,得分期或按月發給之,但遇左列情形之一時,應預付 全部或一部賠償金: 一、物資被徵用後,因環境變遷致應徵人生活陷於困苦者。 二、徵用非現存物時,應徵人缺乏必要之資金者。 前項賠償由地方行政機關先行墊付,再由徵用機關歸墊。
地方及高等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之主席,綜理委員會之行政事務,得置秘 書及其他職員向所在地之司法或行政機關調用。 對於徵用物之檢查與鑑定,並得聘請專門技術人員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