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醫療機構對於職業傷病個案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為之。
…業暴露、時序性、流行病學文獻及其他影響因子等資料。 三、職業傷害通報:傷病診斷、職業傷害類型及發生經過等資料。 前項資料之蒐集,由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職業傷病個案管理師負責,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為之。 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應每年針對其辦理職業傷病通報內容提供分析報告。
…官隱私,且與選任目的顯無正當合理之關聯。 四、不當洩漏當事人、被害人或其家屬、證人或其他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之內容。 五、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內容。 六、洩漏其他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內容。 七、有偏見、歧視或侮辱性之用語。 八、違反公平審判、證據裁判或無罪推定原則之表現。 九、提問顯然不具鑑別實益,且有妨害程序順暢進行之虞。 十、有其他具體事由認為提問違反前項規定或…
法院得以電腦程式或人工抽籤方式進行前條所定隨機抽選。 前項電腦程式應由司法院統一開發後提供法院使用;司法院並應確認其功能需符合隨機抽選要求,且得與個人資料之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系統介接,以符合法院之實際需求。
…得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輸方式為第一項之送交。 法院決定以前項方式送交名冊時,應考量資通安全之維護,並使用經安全加密之傳輸機制。 法院認有必要者,得遮隱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部分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並於候選國民法官名冊上記載編號、加設浮水印或採取適當之加密措施後,再行送交名冊。 法院裁定回復特定候選國民法官資格之情形,應將其列入候選國民法官名冊並送交檢察官、辯護人。
…文件影本。 法院為第一項同意之情形,應以書面記錄其意旨;對於提供閱覽之範圍、方法及其他事項有所指示者,並應記載於書面。 法院得要求檢察官或辯護人擬提供資料之對象聲明或切結遵守保密義務及善盡維護個人資料安全之責任。
… 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以列表或其他適當方式彙整候選國民法官填載調查表之結果及第二十六條第六項之不予除名紀錄,提供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 法院依第一項規定將調查表提供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前,得遮隱部分個人資料,並準用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處理之。 法院裁定回復特定候選國民法官資格之情形,應將其填載之調查表提供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
法院於交付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及提供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調查表前,得以適當方式告知檢察官、辯護人應遵守本法所定之保密義務、維護個人資料安全責任及違反之效果,於認有必要時,並得依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 法院為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五項之決定前,宜徵詢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並注意…
…定不選任候選國民法官之代號及理由。 八、前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事項。 除前項規定外,於選任期日程序中,審判長依當事人、辯護人請求或依職權命記載之事項,亦應記載之。 足以識別特定候選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應另以經適當方式隔離保護之文書記錄之,不得記載於選任筆錄;法院並不得令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於選任筆錄上簽名。 選任期日進行之程序事項經記載於選任筆錄者,得僅以選任筆錄之記載證明之。
…不選任裁定,及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所定抽選之過程,應全程錄音。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詢問之過程,於法院認僅錄音尚不足以忠實記錄其內容,而有必要者,得錄影記錄之。 前二項錄音、錄影應依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及其他法規規定,妥適保存,除符合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五條、第十五條所定目的而有必要者外,不得交付任何人。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第一項、第二項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者,除…
法院、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到場之訴訟關係人及參與處理選任程序相關事務之人員應妥善維護候選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及隱私事項,並善盡保密義務,避免有外洩之疑慮。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指屬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資料。 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
為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安心參與審判且得以公正、客觀且無所顧慮執行其職務,任何人知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內容,均負有保密責任,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對外揭露其內容。
依本法規定而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以適法、公正且透明之程序為之,並妥善維護個人資料之安全。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尊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本辦法所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檔案包括: 一、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結果資料。 二、候選國民法官檢核結果資料。 三、候選國民法官除名資料。 四、應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單。 五、候選國民法官名冊。 六、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
本辦法所定記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文書包括: 一、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及其他由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填寫之問卷。 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代號暨真實姓名對照表。 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
司法院開發之審判作業系統、本法第三十三條之個人資料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系統(以下簡稱自動化檢核系統)、國民法官問卷系統及其他國民參與審判相關系統應得以相互連線介接,且具備整合管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及維護個人資料安全之功能。
有關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保護,除本法及本辦法有特別規定外,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人得向地方法院查詢其個人資料之保存及利用情形。 地方法院接獲前項請求後,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回覆下列事項: 一、參與審判歷程紀錄所記錄其參與審判之歷程。 二、是否仍持有其個人資料。 三、有無除名紀錄。 四、現持有之個人資料種類。 五、是否會再利用已蒐集之個人資料。 六、個人資料預定保管期限。 前項情形,地方法院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