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使用代價或賠償金,得由徵用當地之行政長官逕 向徵用權者所屬之機關具領分發。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之有徵用權者準用之。 其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代價或賠償金之分發準用之。
前條所列機關 (單位) 於收受對海實彈射擊報告單後,應循行政系統分別 轉知有關外國駐華使領館或其他代表機構及國內有關機關 (單位) 、船艦 、軍民,避免通過危險區域。警察機關並應將國軍對海實彈射擊時間、危 險區先行通報進出港口之漁船。基隆海岸電台轉全區…
國防部承行政院之命,設中央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 (以下簡稱中央 動員準備業務會報) ,其任務如下: 一、動員準備業務基本方針之決議。 二、動員準備綱領、方案、法令之審議。 三、有關全民動員支援軍事動…
…備方案主管機關得設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中央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決議事項之綜合協調與執行。 二、動員準備方案之策訂及分類計畫之審議。 三、有關全民動員支援軍事動員之政軍協調。 四、行政院交辦動員準備事項及法令之審議。 前項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應置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召集人由副首長兼 任,委員由各該方案主管機關視需要聘兼之,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若 干人,均由現職人員兼任。
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之任務如下: 一、依據動員準備綱領、方案,策訂各該分類計畫並協調推動。 二、有關全民動員支援軍事動員之政軍協調。 三、行政院交辦動員準備事項之執行。 前項業務由各該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指定單位及人員兼辦之。
…百總噸至未滿一千總噸商用船舶動員準備事項,由臺灣省政府交通 處辦理。 三、未滿二百總噸之商用船舶及各型機動漁船 (筏) 動員準備事項,由內 政部警政署辦理,機動漁船 (筏) 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辦。 四、金門、馬祖地區未滿一千總噸之船舶及各型機動漁船 (筏) 動員準備 事項,納入福建省車船動員準備計畫辦理。
… 五、車輛、機具操作人員。 六、具合格證照之專門職業、技術及救災(護)人員。 七、科技人員。 八、醫事人員。 九、供水、供電設施之緊急修護人員。 十、國防武器裝備維修人員。 十一、其他經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以下簡稱行政院動員會報)核定徵用之人員。
需求機關因演習實際需要,徵用民力時,應將工作之種類、地點、徵用之期間、人數等相關資料,移請審查機關審查後,擬訂民力徵用計畫,報請行政院動員會報核准後實施。 前項民力徵用計畫,經行政院動員會報核准後,需求機關應於實施演習日三個月前,開具民力徵用需求書,發交當地執行及處分機關辦理徵用。 執行及處分機關配合執行演習所需作業經費,需求機關應於實施演習日三個月前,隨民力徵用需求書撥付之。
…向所屬鄉(鎮、市、區)公所或其他團體(機構)遴選並開具民力徵用通知書徵用所需民力;相關方案或分類計畫主管機關並應將所建置之各項民力資料庫,就需求範圍提供執行及處分機關參考。 前項民力徵用通知書應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於徵用報到日十日前,送達被徵用人,並造冊副知需求機關。 執行及處分機關應遴派專責人員,於徵用報到地點與需求機關辦理交接事項。
…別之特徵。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徵用支援地區。 四、徵用期限。 五、報到時間及地點。 六、處分機關名稱及其首長署名、簽章。 七、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八、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被徵用人於徵用期間,應給與津貼。 前項津貼支給規定,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之。
本辦法所指之公、民營機關(構)通信設施,包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與其他相關機關(構)設置之各項有線電、無線電信設備及電子應用科技之通信設施。
報名參加補習及進修教育之人員,單位應審查其學歷證明,並由單位主官為資格審查無誤之保證人。 各分班應於每月底前,依行政系統向班本部彙報新進學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一),以利班本部建立學員學籍資料。
…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規定辦理出境。 二、志願返回僑居地者,從其志願限畢業後一年以內離境,逾期一律徵服 預備軍官現役二年。 三、自費海外華籍青年學生畢業後,經派服役無故不到者依法究辦。 前項第一款人員得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請國防部核准以 不支薪糧部屬軍官身分派榮民總醫院服務兩年,其服務期間視同服現役。
承辦及協助辦理本項甄試升學績優之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由國防部 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責予以獎勵。
…民中學三年級課程,持有修業證明書者。 四、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結業,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五、經國民中學畢業程序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取得及格證明書者。 六、國民中學資賦優異學生,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提早升學報考證明 書者。 凡十一歲以上十四歲未滿之未婚男性,國民小學應屆畢業者,得入學本校 初級部,其入學事宜依民國教育法等規定辦理。
本辦法相關之教育及行政事宜,由本校協調所在地省政府教育廳辦理之。
預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之年齡、學歷等學生資格,依教育法令及招生簡章之規定辦理。 預校應就下列事項訂定學則,並報請國防部核定後,函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一、高中部學生之修業年限、休學、復學、軍種轉換、學習評量、重修、降班重讀、獎懲、申訴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國中部學生之修業年限、學習評量、獎懲、申訴及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