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保護管束應依少年個別情狀告知其應遵守之事項,輔導其行為或就養、就學、就醫、就業及調整環境等事項,少年保護官或執行保護管束者並應將輔導內容詳為記錄。 少年法院如認執行保護管束者不宜執行時,得準用第三十四條第七項規定。
少年於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之下列事項,由少年保護官依少年個別情狀決定並告知少年及執行保護管束者: 一、保持善良品性,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交往。 二、服從少年法院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三、不得對被害…
少年違反前條規定,經少年法院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裁定留置觀察時,由少年法院簽發通知書傳喚之。 前項少年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少年法院得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並於少年到場後,通知少年保護官。 留置觀察期間,少年保護官應與少年觀護所保持聯繫,並由少年觀護所將留置觀察之輔導紀錄函報少年法院。 依本法第五十五條之三規定裁定留置觀察者,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受保護管束少年應徵集、志願入營服役或入軍事學校就讀時,除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認為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外,少年法院得交由其服役部隊或就讀學校之長官執行之。但退役離營或離校時,原保護管束期間尚未屆滿,又無免除執行之事由者,應由原少年法院繼續執行之。
少年保護官每三個月應將執行或主導執行保護管束之少年輔導案卷,送調查保護室組長、主任調查保護官檢閱後轉少年法院核備。 組長、主任調查保護官應詳細檢閱少年輔導紀錄,並提供少年保護官必要之指導,亦得請少年保護官補充執行情形相關資料。 第一項由少年法院核備部分,於依本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囑託執行之保護管束不適用之。
少年法院調查保護室應定期或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個案研討會,得請少年法院院長、庭長、法官列席指導,召集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討論執行或指導執行之特殊個案。少年法院或調查保護室認有必要時,並得隨時召開之。 少年法院調查保護室得視需要召開資源聯繫會議。 前二項會議,得邀集相關社政、教育、輔導、衛生醫療、警政、勞政及矯正等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參加。
安置輔導處分由少年法院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判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交付少年保護官執行之。 少年保護官經與執行安置輔導處所協調交付日期後,應通知少年依執行書指定之日期報到,轉付安置輔導處所執行之。 前項情形,少年保護官應…
少年法院將少年交付安置輔導處所輔導時,應以書面、資訊管理系統、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通知少年戶籍地及安置輔導處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少年逃離、結束安置三個月前、因情事變更臨時結束安置…
少年保護官與安置輔導處所,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應自少年交付安置之日起三十日內,依少年最佳利益及輔導之需求,使少年有重返家庭、學校及參加社會活動之機會,共同擬訂安置輔導計畫,並隨時為必要之調整。 …
安置輔導處所應提供少年適當之居住環境,妥善照顧其生活,並依處所性質施以或連結少年所需之教育、身心治療或輔導等措施。 安置輔導處所應按月或依交付執行安置輔導保護處分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約定之期限,將安置輔導紀錄函報該…
安置輔導處所於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該管少年法院: 一、罹患重大或需長期醫療之疾病。 二、因意外傷害緊急送醫。 三、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四、遭受不法侵害。 五、逃離或逾假不歸。 六、重大違紀。 七、長期未受家人、親友或師長探視關懷。 八、其他依法應通報或認有通知必要事項。 前項事由依照法律規定應通報主管機關者,並應依法通報。
安置輔導執行期間,為二月以上二年以下,至多執行至少年滿二十一歲時為止。 安置輔導處分之執行期間,自少年報到之日起算,至期間屆滿或免除、撤銷執行之日終止。 前項執行已逾二月,安置輔導處所認少年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或有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得檢…
安置輔導處所執行安置輔導計畫時,就涉及司法、教育、衛生、社政、勞政、警政、戶政或其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事項,得主動或請求少年法院、主管機關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辦理。
少年法院應與安置輔導處所訂定協議書,內容應包括協議期間、交付作業程序、分工事項、費用支應項目、接受公務機關補助情形、輔導、管理、申訴管道、特殊事由通報機制、終止事由、少年隱私保護、前案紀錄與資料塗銷等相…
少年安置輔導費用,由該管少年法院編列預算支應或補助之。但安置輔導處所已編列公務預算支應、經公務機關補助或屬相關保險給付範圍部分,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安置輔導處所應主動告知少年法院,於簽訂協議書後…
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輔導,或違反應遵守之事項,安置輔導處所得聲請少年法院核發勸導書,經勸導無效者,得聲請少年法院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中,予以五日內之觀察。 少年在安置輔導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或曾受留置觀察處分後,再違反應遵守之事項,足認安置輔導難收效果者,安置輔導處所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裁定撤銷安置輔導,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依本法交付安置輔導期滿之少年及其家庭,得於執行期滿三個月前,與少年法院或安置輔導處所為後續追蹤輔導、就養、就學、就醫、就業或自立生活等必要事項之聯繫、評估與協助,並訪視少年及其家庭。 少年保護官、安置輔導處所、少年、少年之法…
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期間,自交付執行之日起算,至期間屆滿、免除、停止執行或少年滿二十一歲之日終止。 前項處分確定前,經少年法院裁定命收容、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或留置於鑑定處所者,其收容、羈押與留置之日數折抵感化教育處分執行之日數。少年羈押於看守所之日數,亦同。 前項規定,於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四項及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五項執行感化教育之情形,準用之。
少年觀護所應將少年在所期間之鑑別報告及接受輔導情形,送交執行感化教育處所,作為擬定處遇計畫之參考;少年接受輔導情形,並得作為執行成效之一部。
感化教育處分由少年法院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判書、處遇計畫建議書及其他必要資料,交付感化教育處所執行。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四項、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五項及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交付感化教育時,並應附送保護管束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