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應每三年通案評估各地方法院個人資料保護機制,並提出評估報告。 前項評估之幕僚作業,由司法院刑事廳會同資訊處辦理之。
於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蒐集、取得及利用第二條第一款以外其他涉及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隱私或業務秘密之資料者,準用本辦法有關個人資料保護之規定。
有關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保護,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有關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之內容、方法及其他事項,得由司法院另以要點規範之。
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非公務機關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達八千筆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消費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以下簡稱本計畫及處理方法)。 依前項規定應訂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者,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
非公務機關依前條規定訂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時,應視其組織規模、特性、保有個人資料之性質及數量等事項,參酌第六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包含下列各款事項之適當安全維護管理措施;必要時,第二款各目事項得整併之: 一、非公務機關之組織規模及特性。 二、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管理措施:…
非公務機關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組織,配置相當人員及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 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訂定或修正,應經非公務機關代表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員核定。 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非公務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定期查核確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界定其納入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範圍。
非公務機關應依前條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其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流程,評估可能產生之個人資料風險,並根據風險評估之結果,訂定適當之管控機制。
非公務機關為因應消費者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應訂定下列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 一、事故發生後應採取之應變措施,包括降低、控制當事人損害之方式、查明事故後通知當事人之適當方式及內容。 二、事故發生…
非公務機關所屬人員為執行業務而蒐集、處理一般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九條之要件;利用時,應檢視是否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時,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情形。
非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注意事項,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非公務機關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非公務機關應通知所屬人員遵循辦理。 非公務機關將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應檢視是否受中央主管機關限制,並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且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非公務機關於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聯絡窗口及聯絡方式。 二、確認為個人資料當事人本人,或經其委託者。 三、認有本法第十條但書各款、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規定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時,應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四、有收取必要成本費用者,應告知當事人收費基準。 五、遵守本法第十三條有關處理期限之規定。
非公務機關對所蒐集保管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必要適當之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 前項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 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
非公務機關為確實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適度管理措施。 前項管理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依據業務需求,適度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並定期檢視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檢…
非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消費者個人資料達八千筆,且具對外電子商務服務系統者,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與資料庫…
非公務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於所屬人員施以基礎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使其明瞭相關法令之要求、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與各種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機制、程序及措施。
非公務機關為確保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落實,應依其組織規模及特性,衡酌資源之合理分配,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核機制,並指定適當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執行情形之檢查。 前項檢查結果應向代表人提出報告,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非公務機關依第一項檢查結果發現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不符法令或有不符法令之虞者,應即改善。
非公務機關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所定各種個人資料保護機制、程序及措施,應記錄其個人資料使用情況,留存軌跡資料或相關證據。 非公務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後,應留存下列紀錄: 一、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