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將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應檢視是否受本部依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為之限制,並且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同時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業者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個人資料有加密之必要者,應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採取適當之加密措施。 二、個人資料有備份之必要者,應對備份資料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 三、傳輸個人資料時,應依不同傳輸方式,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業者以…
業者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 一、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二、識別業務內容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人員。 三、依其業務特性、內容及需求,設定所屬人員接觸個人資料之權限,並定期檢視其適當性及必要性。 四、人員離職時,要求人員返還個人資料之載體,並刪除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之個人資料。
業者應定期對所屬人員,實施下列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一、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 三、安全維護計畫各項管理程序、機制及措施之要求。 業者對代表人、負責人或第五條所稱管理人員,另應依其於…
業者應對存有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採取下列設備安全管理措施: 一、依儲存媒介物之特性及使用方式,建置適當之保護設備或技術。 二、針對所屬人員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訂定適當之管理規範。 三、針對存放儲存媒介物之環境,施以適當之進出管制措施。
業者應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稽核機制,定期檢查安全維護計畫執行狀況,並作成評估報告;如有缺失,應予改善。
業者執行安全維護計畫時,應評估其必要性,保存下列紀錄至少五年: 一、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紀錄。 二、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 三、落實執行安全維護計畫之證據。 業者於業務終止後,其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並留存下列紀錄至少五年: 一、…
業者之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保有個人資料筆數達五千筆以上者,於安全維護計畫訂定後,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八款、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五條及前條第二款之措施,應每十二個月至少實…
業者受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遵循委託者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個人資料相關法規。 業者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對受託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並於委託契約或相關文件中,明確約定其內容。
受託單位辦理鑑定業務取得之營業資訊或個人資料等文件,應依法規及契約約定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前項取得之營業資訊或個人資料,受託單位應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存、處理、利用、管理與維護等事項,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受託法人應於醫療事故專案調查結束,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調查結果,並公布調查報告;中央主管機關自行調查者,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法人公布前項調查報告時,不得包括下列事項: 一、調查過程中取得之證據、錄音檔案及其他相關資料。 二、與醫療事故有關人員間之通訊紀錄。 三、與醫療事故有關人員之體檢紀錄。 四、涉及該事故相關人員之個人資料或醫療紀錄。
少年前案資料保存機關(構)應依相關法令辦理安全維護事項,並採取適當措施,防止少年前案資料遭受未經授權之存取、使用、控制、洩漏、破壞、竄改、銷毀或使少年個人資料洩漏、被竊取、竄改、毀損或滅失。
法院使用科技設備或電子卷證時,應注意少年、依法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其身分資訊之被害人之隱私,並就足以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採取適當保護措施,避免其等個人資料遭不當公開。
…核及控管程序,並應於為必要之運用後立即回復原狀。 前二項事務委託他人或團體辦理時,應以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傳送與歸還少年前案資料,受委託者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副本,並不得洩漏知悉或持有之少年事件或其他個人資料及秘密。
移民署對於機長、船長或運輸業者依前四條通報之航班資料、乘員資料及航空器乘客訂位資訊,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安全管理維護。 前項所定安全管理維護,應包含下列措施: 一、系統主機及週邊設備之軟、硬體防護措施。 二、紙本資料之歸檔、保存及銷毀程序。 三、電子資料存取裝置或媒介之防護、加密、汰換及銷毀程序。 四、人員存取個人資料權限之設定、控管及權限適當性、必要性之定期檢視。
移民署為進行航前審查入出國(境)管制對象、偵辦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案件或執行其他法定職務,得運用依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通報之資料。 移民署對於乘員資料與航空器乘客訂位資訊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並不得有歧視之情形。
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電影事業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達一萬筆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消費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以下簡稱本計畫及處理方法)。 依前項規定應訂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者,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
電影事業依前條規定訂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時,應視其組織規模、特性、保有個人資料之性質及數量等事項,訂定包含下列各款事項之適當安全維護管理措施;必要時,第二款各目事項得整併之: 一、電影事業之組織規模及特性。 二、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管理措施: (一)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
電影事業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組織,配置相當人員及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 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訂定或修正,應經電影事業代表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員核定。 電影事業應將訂定之安全維護計畫留存營業所在地備查;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