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依權責發布之人事 (行政) 命令,均應將命令副本,逕送發放薪餉 之財勤單位,如有延誤、錯漏,致發生重領、溢領及冒領薪餉等情事,應 查明責任歸屬後,由其單位負責追繳。
國軍人員薪餉,應依據各級人事權責單位發布之人事 (行政) 命令核定之 階級、職務、編階、專長及生效日期等,按薪餉所屬各月份之給與標準與 支給規定,由支薪單位造送各項發放表冊、領據,洽財勤單位發放。因調 職、受訓、住院、結訓或畢業分發,應辦理薪餉啣…
國軍人員因負特殊任務,不能暴露身分,以及因特殊原因不能由財勤單位 直接發放薪餉者,均應循行政系統報經權責單位核轉聯勤總部財務署,並 須說明由申請單位自負人員核實及現金安全責任。經聯勤總部財務署同意 後,可將薪俸、加給、主副食費,逕撥入該單位於代理國庫所立帳戶,俾 其自行發放。 奉派…
…除給與名冊如附件四 ) 退伍除役令,交由後備管理機關,將支付證或支領憑證或結算單及退伍 除役令轉發其本人為請領各項退除給與之憑證。 前項退除給與名冊,應於退伍除役生效之日十五日以前同時分別送達行政 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二份,聯勤總部財務署 二份 (含退除俸金資料管制處一份) 、留守業務署二份、有關財勤單位一 份,及中央信託局一份,為辦理發放退休俸、贍養金、退…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之退伍除役軍官士官如自行就任公職應依據行政院頒 「退休俸及生活補助費人員自行就任公職支領待遇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 理。 前項就任公職人員如隱匿不報,一經查覺除追繳重領俸給外,並停發其退 除俸金。
… 二分之一之金額;當年度注意事項尚未訂定者,依前一年度注意事 項辦理。 二、最後在職同官階俸級人員現職待遇,指下列各目合計之金額: (一) 按退除官階俸級及最後在職待遇標準,依行政院核定之每月實際支 領本俸、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及志願役勤務加給之金額。 (二) 按最後在職待遇標準依退除生效日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 (慰問金) 發給注意…
優惠儲蓄存款原則規定如下: 一、採取志願儲存方式。 二、存款期限定為一年及二年兩種,期滿後得續存,利息按行政院核定比 照承儲金融機關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加百分之五十優惠利率計算 。但最低不得低於年息百分之十八。 三、存款利息按月給付,依存本取息方式處理。 退伍除役官兵應於優惠存款…
… 密等級之分類標準辦理。 十三、對發現受審核單位重大業務缺失事項,不負直接糾正責任。 十四、不得代表審核單位,向受審核單位為任何之承諾,且無解除該單位 各級人員會計與行政責任之權。 十五、在提呈審核報告前,應將所審事項,先與受審核單位業務主管人員 ,完成初步協調。 十六、執行審核,除有特殊情形,應在計畫核定時程內及受審核單位作息 時間…
本部主計局應循本部及所屬五年施政計畫,預算分配系統及行政院令頒「 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定期編訂內部審核網 (格式如附件一) ,以 為策頒內部審核工作計畫之準據。
…三軍共同性事項,或非受審核單位權 責所能解決之重大問題,應檢附簽呈影印本,移送同級業務主管單位 ,按權責作適當處理,並副知受審核單位,與其上級指揮單位。 二、凡屬一般作業缺失及行政管理疏漏不當等情事,應由受審核單位檢討 改進者,將審核事項檢討處理表,循行政 (指揮) 系統轉知及督導切 實檢討改進,並以副本抄送有關單位作為督導業務之參考。
受審核單位平時遂行任務,與其經常行政管理具有左列事項之一者,內部 審核人得列舉事實,建議按權責對該單位主官 (管) 及有關人員分別核予 獎懲: 一、獎勵事項: (一) 貫徹命令要求,恪遵制度規定,健全內部管理,厲行行政革新,…
軍人優惠儲蓄之限額區分如左: 一、軍人儲蓄獎券,發行總額以行政院核定限額為準,每人每月購儲限額 由國防部核定之。 二、存本取息與整存整付兩種存款之本金,合併計算,最高存儲金額為: (一) 現役官、士、兵以行政院核定之限額為準。支領退休俸、生活補…
本存款每月存儲金額,在行政院核定最高限額內,由國軍同袍儲蓄會訂定 存款基數,供官兵就其經濟能力,選擇適宜之存額存儲。
各預算支用單位於年度終了前,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 ,及履行契約之有關作業費用,於年度收支結束前未支付,必須轉入次一 年度繼續支付者,稱為歲出應付款。並應於規定限期內,循預算分配系統 呈報國防部核轉行政院核定。其呈報期限另訂之。
各級單位歲出應付款 (含以前年度) ,經行政院核定後,由主管預算分配 單位,分別填製「歲出應付款核定通知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二一 ) ,按預算分配系統逐級轉知。其經剔除部分,應以預算追減通知單追減 之。
歲出應付款 (含以前年度) ,在未奉核定前,各單位如因事緊急需要必需 提前支用時,應報國防部核准,權先填發「歲出應付款核定通知單」,始 得據以動支。如原申請之保留 (含再保留) 案件未奉行政院核准,或僅部 分核准者,其已支付或溢付之款項,應由各預算支用單位負責收回。
各級單位以核定預算外購物資,應按照國軍軍品集中採購作業程序之規定 ,層報國防部核轉行政院主管機關申請外匯額。於核准後,由國防部將核 結外匯通知書轉發原申請單位,以為辦理結匯之依據。 前項外購物資及勞務費用所需經費預算,應區分正價 (含國外費用) 及國 內費用兩部分,分別填發預算…
各級單位所需外匯,由國防部逕向行政院主管機關申請,於核准後,將核 結外匯通知書轉發各有關單位,據以辦理結匯。 凡駐外武官、駐外單位、出國留學、公差、僑居國外遺族撫卹、接 (修) 艦經費等之申請分配支用,悉依「國軍外匯處理作業規定」辦理。
各級單位情報經費所需外匯額,由國防部 (主計局) 依據年度外匯預算, 彙報行政院核定配額後,由各單位按月或按需要,逕向指定銀行辦理結匯 。
公費待遇及津貼,依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基準發給。 公費待遇由學校依各費用別自預算撥付,津貼由學校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