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務機關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監督。 非公務機關為執行前項監督,應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非公務機關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
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管理人:由業者負責人擔任或指定,負責督導消費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之訂定及執行。 三、稽核人員:由業者負責人指定,負責定期或不定期查察專人或專責組織執行本計畫之落實情形。 前項第二款管理人與第三款稽核人員,不得為同一人。但業…
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以下簡稱個人資料)達一百筆之業者,應視其組織規模、業務特性及個人資料之性質與數量等事項,依本辦法規劃、訂定、修正及執行本計畫,其內容應包含第四條至第二十二條所定之相關組織與程序,以落實個人資料之…
業者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得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並配置相當資源。 前項專人或專責組織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本計畫,包括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 二、定期就執行情形向…
業者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依其特定目的及必要性,界定類別或範圍並應遵守: 一、定期清查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 二、確認保有之個人資料所應遵循適用之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現況。 前項清查發現有下列情形者,業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一、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 二、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而無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但書之情形。
業者應依據前條所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其相關業務流程,分析可能產生之風險,並訂定適當之管控措施。
業者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如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採取下列機制: 一、採行適當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 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其通知內容應包括資料外…
業者應依個人資料之屬性,分別訂定下列管理程序: 一、檢視及確認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是否包含本法第六條所定個人資料及其特定目的。 二、檢視蒐集、處理及利用本法第六條所定個人資料,是否符合相關法令之要件。 三、雖非本法第六條所定個人資料,如有特別管理之需要,仍得比照或訂定特別管理程序。
業者為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關於告知義務之規定,應採取下列方式: 一、檢視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 二、檢視是否符合免告知之事由。 三、依據資料蒐集之情況,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
業者蒐集、處理及利用一般個人資料行為應符合本法規定: 一、檢視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具有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 二、檢視利用個人資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符合特定目的內利用;於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具備法定特定目的外利用要件。
業者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對受託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並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與方式。
業者於首次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免費表示拒絕行銷之方式;當事人表示拒絕行銷後,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並周知所屬人員。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業者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業者應通知所屬人員遵循辦理。 業者將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應檢視是否受中央主管機關限制,並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且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業者於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聯絡窗口及聯絡方式。 二、確認為個人資料當事人本人,或經其委託者。 三、認有本法第十條但書各款、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規定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時,應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四、有收取必要成本費用者,應告知當事人收費基準。 五、遵守本法第十三條有關處理期限之規定。
業者為維護其所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採取下列方式為之: 一、檢視個人資料於蒐集、處理或利用過程,是否正確。 二、當發現個人資料不正確時,應適時更正或補充;若該不正確可歸責於業者者,應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三、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業者得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 一、依據作業之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權限,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之適當及必要性。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流程涉及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負責人員。 三、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離職或完成受指派工作後,應將其執行業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亦不得私自持有複製物而繼續使用該個人資料。
業者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運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訂定使用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之規範。 二、針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內容,如有加密之需要,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採取適當之加密機制。 三、作業過程有備份個人資料之需要時,應比照原件,依本法規定…
業者使用資通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達一百筆,且具對外電子商務服務系統者,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