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事業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定期查核確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界定其納入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範圍。
電影事業應依前條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其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流程,評估可能產生之個人資料風險,並根據風險評估之結果,訂定適當之管控機制。
電影事業應訂定應變機制,於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時,迅速處理以保護當事人之權益。 前項應變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事故發生後應採取之應變措施,包括降低、控制當事人損害之方式、查明事故、以適當方式或內容通知…
電影事業所屬人員為執行業務而蒐集、處理一般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九條之要件;利用時,應檢視是否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時,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情形。
電影事業蒐集個人資料,應依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電影事業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電影事業應通知所屬人員遵循辦理。 電影事業將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應檢視是否受中央主管機關限制,並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且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電影事業對所蒐集保管之個人資料檔案,應設置適當之安全設備或採取防護措施。 前項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 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配置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 三、存有個人資料之紙本或其他儲存媒介物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應採取適當之銷毀或防範措施。
電影事業因執行業務以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且保有消費者之個人資料達一萬筆以上者,應於保有筆數達一萬筆之日起六個月內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與資料庫之存取控制及保護監控措施。 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及因應機制。
電影事業為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二、所屬人員離職時,應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在外繼續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
電影事業應不定期檢討消費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情形,並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紀錄、軌跡資料或相關證據及紀錄,應至少留存五年。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電影事業依前項自主檢查結果發現消費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不符法令或不符法令之虞者,應即改善。
電影事業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
電影事業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監督。 電影事業為執行前項監督,應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為達成第三條、第五條核對用戶資料及第十五條應採行適當之風險管控措施之目的,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輔助驗證之。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蒐集、處理及利用前項資料庫之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不得逾越核對目的之必要範圍,並確保其從業人員保密義務。 第一項之資料庫,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協調後指定之。
…要之評量。 四、對評估對象、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應予以尊重,不因其種族、性別、語言、社會背景、身心障礙或其他身分地位等之不同,而有所歧視。 五、評量結果及結果之解釋資料,應予保密,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鑑定評估人員違反前項義務有具體事實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特殊教育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著作權法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查處。
受委託機關(構)應建立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之內部控制與稽核機制,並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社會福利財團法人(以下簡稱社福法人):指屬主管機關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財團法人。 二、專責人員:指由社福法人指定,負責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安全維護計畫)訂定及執行之人員。 三、所屬人員:指社福法人執行業務過程中接觸個人資料之人員。 四、查核人員:指由社福法人指定,負責稽核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之人員…
社福法人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安全維護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安全維護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二、個人資料之範圍及項目。 三、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 四、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五、設備安全管理。 六、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七、使用紀錄、…
社福法人執行業務,以本法第六條所定個人資料種類之資通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其當事人之個人資料,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
社福法人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規劃、訂定、檢討、修正安全維護措施,納入安全維護計畫,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