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偏差行為,指少年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二、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行為。 三、下列不利於健全自我成長或損及他人權益行為之一,有預防及輔導必要: (一)與…
行政院與司法院得定期,自行或共同召開跨院際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臺會議,並得先行召開幕僚會議研商。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邀請少年法院,定期召開聯繫會議,協調偏差行為預防、個案輔導及爭議事項等事宜,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
本辦法所定事項,中央社政、教育、警政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主動辦理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相關措施,並應密切合作,落實與健全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體系;其他機關對於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工作,應全力配合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整合福利、教育…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司法警察人員、勞政人員、司法人員、村(里)幹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發現少年有偏差行為,得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處理,並得採適當方式通知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少年之人、就讀學校。
各機關(構)辦理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依下列各款情形處理: 一、少年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行為者,依本法規定辦理。 二、少年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八目、第十五目後段行為者,得由少年輔導委員會辦理;…
教育主管機關為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並建構安全、友善、健康之校園,應加強預防在學少年偏差行為之發生,督導學校落實學生輔導法規定之三級輔導工作,推廣生活教育活動。 學校得知少年有偏差行為,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召開評估會議,…
社政主管機關為促進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應整合保護服務、福利服務、社會救助與其他涉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事項,以預防少年偏差行為之發生。 社政主管機關接獲少年有偏差行為情事,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社政法規提供相關保護及福利措施;必要時得結合教育、衛生、警政、少年輔導委員會等相關機關(構)協助處理。 衛生主管機關應對有偏差行為之少年提供所需之醫療及心理衛生協助。
少年輔導委員會接獲少年有偏差行為之通知時,應協助提供整合資源或進行接案評估,經評估列為輔導個案者,依少年及其家庭之需求提出服務計畫;經評估未列為輔導個案,而有其他服務需求者,應轉介相關服務資源協助,被請求協助機關(構)應積極配合辦理。
教育、社政主管機關及少年輔導委員會依本辦法輔導之少年,應建立個案資料,並定期評估其輔導成效;個案結案後仍應提供所需服務並建立支持系統,以保障其健全之自我成長。
警政機關應針對提供足以危害少年身心健康不法資訊、物質之場所及網域,加強巡邏、臨檢等各項勤務,並配合教育、社政相關機關(構)執行校外聯合巡察等預防及保護措施。
勞工主管機關應結合教育主管機關辦理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職涯輔導、求職安全、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動權益宣導等活動。 勞工主管機關應提供有就業需求之少年職業訓練、就業服務,以提升技能協助就業。
父母或監護人對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就少年偏差行為應先行管教或矯正。 少年有偏差行為情形嚴重,經盡力矯正而無效果,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少年之人,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協調適當之機構協助、輔導;有親職教育需求者,得請求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提供諮詢及服務。
各級社政、教育、衛政、勞政、警政主管機關應落實少年保護社區化理念,凝聚社區意識,充分運用社區資源及民間團體,籌組志願服務者,統合專業機構、人士及社區居民,共同參與少年偏差行為輔導及預防工作。
各級社政、教育、衛政、勞政、警政主管機關應經常舉辦有益少年身心健康之各項活動,並加強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宣導。
各級政府應協調大眾傳播媒體加強預防少年偏差行為之宣導;對有害少年身心健康之傳播,由相關主管機關依法嚴加處分。
各級政府應積極從事偏差行為原因等問題研究、籌編預防少年偏差行為之經費及人力,並進行工作人員專業講習及培訓。
未滿十二歲之人有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預防及輔導準用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前條規定。但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八條第二項有關少年輔導委員會事項,不在準用之列。
…法規定之幼兒園、社區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機構。 七、圖書館:指符合圖書館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公共圖書館。 八、醫療機構:指符合醫療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醫院。 九、托育機構:指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十、合法建築物:指具有下列文件之一,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審核認可之建築物: (一…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矯正學校(以下簡稱矯正學校)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