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國軍官兵貸款購置住宅。 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改 (遷) 建眷村之工程 及土地墊款。 三、委託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之委託費用支出。 四、貸款予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辦理眷村改建業務。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報經行政院核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損失或費用。
依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之貸款及墊款,依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 委員會擬訂,經行政院核定之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員工自行負擔之 利率計息。 依第四條第四款規定辦理之貸款,其利率不得高於本基金存儲銀行二年期 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
…會) ,置主任委員一 人,由國防部部長兼任之;委員十二人,由國防部常務次長、副參謀總長 、主計局局長、後勤參謀次長室次長、物力司司長、聯合勤務總司令部 ( 以下簡稱聯勤總部) 總司令、參謀長及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主計處、內 政部、外交部、經濟部各代表一人兼任之。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 ;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依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核認應否停支退休俸。經核認應停支者, 以停發通知單(格式如附件二)函送當事人及國防部主計局辦理停支退休 俸,同時副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管理委員會及原列管後備軍人管理機關。 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繼續支領退休俸人員,除現職待遇係 支單一薪俸者外,不得於退休俸中重複支領…
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停發退休俸人員脫離公職時,應檢具證明 文件,向原核定退休俸之權責機關申請恢復支領退休俸。該機關於核定時 ,應副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 委員會及原列管後備軍人管理機關。
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停發退休俸人員,於任公職期間辦理留職 停薪者,應檢具證明文件,由任職機關轉請原核定支領退休俸之權責機關 恢復支領退休俸。該機關於核定時,應副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原列管後備軍人管理機關。 前項人員俟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回職復薪時,應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辦 理停支退休俸事宜。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參謀本部副參謀總長(執行官)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常務次長、總督察長室總督察長、政治作戰局局長、軍備局局長、主計局局長、戰略規劃司司長、資源規劃司司長、法律事務司司長,及財政部、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機關(單位)代表兼任之。 本會依會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主持,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
左列時間應扣除之: 一、例假日。 二、向直轄或駐在地方行政管區以外調查證據、提解人犯、傳拘被告、證 人或應就被告所在地訊問之途程期間。 三、囑託其他機關、部隊訊問證人、調取文件、諮詢意見及鑑定或為其他 事項,至覆文到達之期間。 四、…
軍事檢察官指揮證由行政院制定頒行之。
軍事檢察官指揮證得視需要更換之,更換時,領證各員於收受新證後,應 將舊證繳由各該長官彙案呈報國防部註銷並轉陳行政院備案。
醫院間床位調節互轉時,除應攜帶病歷摘要、會銜名冊,並須備妥國軍傷 患卡;接收傷患之醫院應呈報傷患動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調各總部療養員、療養戰士者,送該員所隸總部之人事行政主管署 (處) 且副知相關軍醫處 (組) ,調為國防部療養員、療養戰士者, 送人事次長室並副知軍醫局。 二、寄醫人員資料送相關軍醫處 (組) 及各該傷患原屬單位。
…送各總 部發布人令,原在國防部直屬單位或其他中央單位任職者,逕呈國防 部 (人事次長室) ,發布調療人令以次月一日生效同時副知軍醫局及 收療醫院。 二、重要軍職人員依行政系統專案呈國防部。 三、作戰期間由各醫院逕呈報戰區 (防衛部) 指揮官。各戰區軍種指揮官 ,得依各軍種總司令之授權,先行核定調療養員、療養戰士。呈報各 總部發布人事命令。重要軍…
… 在外島之出院官兵,由醫院加發一份歸隊通知單送金、馬駐台辦事處 辦理登錄,自行向該處報到。 二、療養人員健癒後,由軍醫院填報健癒人員名冊,於每月十日前逕呈其 原屬總部 (人事行政主管單位) 或國防部 (人事次長室) 申請分配, 權責單位收到申請後,應即核定發布分配令,於次月一日生效,副本 送收療之軍醫院轉發個人。 三、療養人員收到分配令後,由醫院填具歸…
…八、預防保健有關運輸所需車輛,向各級運輸單位申請支援,所需油料向 各級經理補給單位申請支援。 九、各級政戰部門,應協助部隊長及有關人員,加強預防保健措施之推行 。 十、總務或行政部門,負責營區環境之清潔,及工程設施之維護。 十一、人事部門負預防保健獎懲之責。 十二、訓練部門負協調衛生單位 (軍醫人員) 策訂衛生教育計畫,與執行 考核之責。
軍事及行政部門應辦之留守業務及其相互連繫事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外,悉依本規程之規定。
…四) 軍眷業務。 (五) 軍郵。 (六) 軍人戶籍查記。 (七) 傷病殘軍人之處理。 (八) 死亡或失蹤軍人之處理。 (九) 軍人撫卹。 (十) 遺骸及遺物處理。 二、屬於行政部門者: (一) 軍人及其家屬或遺族權益優待與維護。 (二) 傷病殘退伍除役軍人及其家屬權益優待與維護。 (三) 褒揚入祀。 (四) 忠烈祠與軍人公墓管理。
留守業務由國防部內政部各就其主管範圍督導軍事及行政部門分別負責辦 理。
軍事與行政部門之留守業務列入年終視察校閱,並依需要評定優劣予以獎 懲。
現役軍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及遺眷、無依軍眷之子女, 持有現年軍眷補給證或軍眷身分證 (退休人員之無補子女可憑戶口名簿) 就讀下列學校者,可按各級學校之規定修業年限及學制依行政院核定之軍 人子女教育補助費支給標準,於每學期申請補助。 一、就讀公立或政府立案之各級學校。 二、就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補習學校經教育主管機關承認其學籍者。 軍眷殘障子女就讀立案之啟聰、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