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非公務機關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非公務機關應通知所屬人員遵循辦理。 非公務機關將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應檢視是否受主管機關限制,並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且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非公務機關於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聯絡窗口及聯絡方式。 二、確認為個人資料當事人本人,或經其委託者。 三、認有本法第十條但書各款、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規定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時,應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四、有收取必要成本費用者,應告知當事人收費基準。 五、遵守本法第十三條有關處理期限之規定。
非公務機關對所蒐集保管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必要適當之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 前項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 二、電子資料檔案及資料庫存放之電腦、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可攜式設備或儲…
非公務機關為確實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適度管理措施。 前項管理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依據業務需求,適度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並定期檢視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檢…
非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之存取控制與保護監控機制。 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與因應機制。
非公務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於所屬人員施以基礎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使其明瞭相關法令之要求、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與各種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機制、程序及措施。
非公務機關應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稽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查察是否落實執行所訂之安全維護計畫等相關事項。
非公務機關執行安全維護計畫所定各種個人資料保護機制、程序及措施,應記錄其個人資料使用情況,留存軌跡資料或相關證據。 非公務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後,應留存下列紀錄: 一、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
非公務機關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
…殊強制處分,進行搜索、扣押或截取通訊、通信紀錄、通訊使用者資料、網路流量紀錄,亦不得在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空間內,直接截收、聽取或以其他方法蒐集通訊內容。 因實施特殊強制處分,取得非受調查人之個人資料及其他隱私資料,於供比對身分目的使用者,應於調查實施結束後即行刪除;協助執行特殊強制處分取得或知悉相關紀錄或資料者,不得無故截留、備份或洩露。 執行機關依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三條之…
依本法實施特殊強制處分之公務員或依其指示協助執行者,執行職務時違反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實施特殊強制處分或洩漏、提供、使用實施特殊強制處分所得之資料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國家賠償法及民法等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涉及行政或刑事責任者,由各該所屬機關職權移送或依法告發。
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郵政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本計畫應包括第三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相關組織、程序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事項,並應定期檢視及配合相關法令訂定或修正計畫。
郵政業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應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並配置相當資源。 前項專人或專責組織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本計畫相關事項。 二、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將其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依據、特定目的及其他相關保護事項,公告使其所屬人員均明確瞭解。
郵政業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界定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特定目的、類別及其必要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 前項清查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滿而無保存必要者,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郵政業應依前條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之流程,分析可能產生之風險,並根據風險分析之結果,訂定適當之管控措施。
郵政業為因應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損毀、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應訂定下列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 一、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通報交通部及有關單位。 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郵政業應定期對所屬人員施以個人資料保護基礎認知宣導或專業教育訓練,使其明瞭相關法令之規定、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及各種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機制、程序及措施。
郵政業應分別訂定一般個人資料及本法第六條所定特種個人資料之管理程序。 郵政業蒐集、處理及利用特種個人資料時,應檢視其特定目的及是否符合相關法令之要件;其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並應確保符合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一般個人資料如有特別管理之需,得比照特種個人資料訂定特別管理程序。
郵政業應依下列方式履行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之告知義務: 一、檢視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是否符合免告知之事由。 二、依據資料蒐集之情形,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