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土地租供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各級政府應事先指定地段地號及面積公定租價。每年通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區週知,於四個月內申請租用。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使各附屬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各機構) 貫徹建立榮譽制度,鞏固榮民員工團結,切實實施人 事、經費、賞罰、意見四大公開,特訂定本辦法。
榮譽團結會應聽取報告與檢討事項如左: 一、有關人事者: (一) 本機構人事行政措施。 (二) 好人好事之表揚。 (三) 有益及有損榮譽團結之行動或事件。 (四) 其他有關人事重大事項。 二、有關財務經理與福利者: (一) 經臨各費暨專案款之收支情形 (如醫院…
榮譽團結會所需文具、紙張及必需之費用,在各該機構行政事務費內開支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為確保住院精神 病患者之財物及其相關權益,特訂定本辦法。
…工。 三、因依法令退休、退職、撤職、免職或其他經予解除職務後出缺,而需褫補之新進員工。 四、對退除役官兵適應工作類別,如學校職員、安全人員、督察、稽查、倉庫管理員、警衛及其他適宜之工作,應儘先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遴介適當退除役官兵安置之。 五、錄用新進人員之退除役官兵,在體能適應時,年齡得予放寬。
…相等之退除役官兵,除高級主管人員及機要人員,均應予優先錄用,其標準如左: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公務人員資格,合於同等同資者。 二、曾在軍事學校畢業或曾受軍中各種隨營補習教育考試及格,經教育行政機關或銓敘機關認可,合於比照大學、專科、高中、高職、初中、初職之同等學歷者。 三、依所取得之軍職專長與公務職位分類對照相等,或曾任之軍職經歷,其性質接近合於轉任工作所需之專長者。
各機關任用新進人員,如需採用甄選方法時,或經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統籌甄選分發時,應邀請輔導會照第三條規定協同辦理。
退除役官兵合於本辦法第四條各款所定資格標準者,應由輔導會編列名冊,送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送各機關存備遴選,錄用後,應通知人事行政局及輔導會。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輔導退除役軍官 從事合作事業,以增加就業機會,除依合作社法之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 規定。
凡經政府列有管制限制之各種事業或營業執照暨各公營生產機構之代銷品,經由各主管機關、各公營生產機構,依照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之規定,通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統一辦理者,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其尚未通知者,輔導會依據退除役官兵之申請,轉函主管機關或公營生產機構,仍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及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配合國家經濟建設 ,輔導退除役官兵從事農墾事業,特訂定本辦法。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輔導各農場退除役 官兵從事農業生產,建立合理經營制度,以達成自給自足,改善榮民生活 ,特訂定本辦法。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處理所屬農場 (以下簡稱農場) 授田後年老及離場場員之土地財產,特訂定本辦法。
授田場員如有叛亂行為,經判決確定依法追回或沒收之原授田土地財產, 由輔導會報請 行政院撥充安置國軍退除役官兵之用。
…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榮家);亡故時,並予適當之喪葬補助。 二、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自付服務費進住榮家。 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給付項目及數額,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第一項所定進住榮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使用水、電費用超過一定額度者,其超額部分應自行負擔。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經許可赴大陸地區定居者,亦同。 經核定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旅居海外長期居住者,經向服務照顧之榮服處或榮家報備,且每年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或於輔導會全球資訊網登錄資料,經榮服處、榮家視訊查驗完成紀錄者,不受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不予安置就養之限制。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
學力鑑別考試,分高中畢業程度及國中畢業程度兩種,每年於暑假前,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與教育部會同有關 機關舉辦一次,以應退除役官兵就學之需。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辦理主管財團法人 (以下簡稱財團法人) 之設立許可及監督,特訂定本準則。
財團法人應設董事,並得設監察人。 董事名額以五人至十三人為限,並須為單數。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六十八歲者,除有特殊 原因或考量,報請本會陳送行政院核准外,餘應即更換。 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三年。 外國人充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董事名額三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 。 董事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