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友服務業所屬人員為執行業務而蒐集、處理一般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要件;利用時,應檢視是否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時,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情形。
交友服務業蒐集個人資料,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注意事項,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交友服務業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交友服務業應通知所屬人員遵循辦理。 交友服務業將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應檢視是否受中央主管機關限制,並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且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交友服務業於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聯絡窗口及聯絡方式。 二、確認為個人資料當事人之本人,或經其委託者。 三、認有本法第十條但書各款、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規定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應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四、有收取必要成本費用者,應告知當事人收費基準。 五、遵守本法第十三條處理期限之規定。
交友服務業對所蒐集保管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必要適當之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 前項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 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
交友服務業為確實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適當管理措施。 前項管理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依據業務需求,適度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並定期檢視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檢…
交友服務業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消費者個人資料達五千筆以上者,應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與資料庫之存取控制及保護監控措施。 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及因應機制。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措施,應定期演練及檢討改進。
交友服務業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於所屬人員施以基礎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使其明瞭相關法令之要求、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與各種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機制、程序及措施。
交友服務業為確保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落實,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核機制,並指定適當人員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執行情形之檢查。 前項檢查結果應向負責人提出報告,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交友服務業依第一項檢查結果發現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不符法令或有不符法令之虞者,應即改善。
交友服務業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所定各種個人資料保護機制、程序及措施,應記錄其個人資料使用情況,留存軌跡資料或相關證據。 交友服務業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後,應留存下列紀錄: 一、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
交友服務業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監督。 交友服務業為執行前項監督,應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交友服務業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但交友服務業因解散而終止業務,應將相關紀錄報送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保存至少五年: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
集管團體應就下列業務事項,訂定管理規章: 一、會員入、退會及爭議之處理。 二、使用報酬率之訂定、收受及分配。 三、管理著作資料庫及個人資料保護等資訊之處理。 四、與國內其他著作權集管團體之合作。 五、國際交流及合作。 六、研究發展。 七、其他業務事項。 集管團體如無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所列事項者,得免予訂定。
本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評議秘密,指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其所稱個別意見陳述,並不包括判決書已記載之事項。 本法第九條第三項之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包括: 一、依本法第四十條及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規定不得揭露個人資料之情形。 二、涉及個人隱私或業務秘密之事項。 三、其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 參與審判之國民對於保密義務之範圍有疑惑者,審理本案之法院或地方法院應盡力釋疑之。 前項…
…備選國民法官通知之送達,不製作送達證書且不辦理寄存送達。 前項送達於交由郵政機關辦理之情形,以掛號方式為之。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候選國民法官通知之送達,審理本案之法院認為保護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或人身安全而有必要者,得無庸製作送達證書或辦理寄存送達。 前項送達於交由郵政機關辦理之情形,以雙掛號方式為之。 法院以寄存方式送達第四項文書者,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送達效力。 除本法第二…
…官解任或辭任之證據資料,法院應單獨造具卷宗或獨立編號保管之;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准檢閱、抄錄或攝影,或以遮隱部分資訊或其他方式限制之: 一、足以識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身分或聯絡方式之個人資料。 二、涉及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隱私及業務秘密。 三、提供檢閱有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疑慮。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第六十七條第五項、前條第四項之錄音、錄影內容者,法院…
法官、檢察官、律師、地方法院所屬同仁及其他公務或非公務機關人員應依法令妥適維護參與審判國民與備選國民法官之隱私、個人資料安全及其他依法應秘密事項,不得無故揭露之。
任何人未經本人同意,均不得採訪或報導參與審判之國民,亦不得拍攝其影像或錄製其聲音。 為報導案件之目的而採訪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應於宣判後為之;法院於案件審理期間知有此情事者,應適時予以必要之保護措施。 採訪或報導參與審判之國民,應注意維護其隱私與個人資料安全,不得為本法第四十一條所定限制或禁止之行為,亦不得要求其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
成效評估委員會認有必要者,得公開其會議紀錄之全部或一部,或相關討論、決議事項。 司法院認有必要者,得適時擇要公告成效評估委員會實施調查或研究之成果。 前項資料之公告,應注意不得涉及影響審判公正、違反保密義務之內容,且遵循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為之。
…教師審議小組委員。 四、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調查人才庫之專業人員。 五、其他專業人員。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更新人才庫之資訊,並定期辦理人才庫學者專家之培訓。 人才庫學者專家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已列入人才庫之專業人員,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合格者,應於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中央主管機關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