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辦理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社會醫療 服務及醫學研究之需要,特設置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 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以行政院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主管機關,高雄榮民總醫院為管理機關。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由財政部視業務需要,聘請左列人員兼任 之: 一、財政部次長一人。 二、經濟部次長一人。 三、行政院主計處副主計長一人。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五、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六、財政部關政司司長。 七、台灣省政府財政廳廳長。 八、台北市政府財政局局長。 九、高雄市政府財…
管理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應調整出廠價格或完稅價格案件之行政業務處理。 二、關於產製廠商產銷情形與應稅貨物市場通常價格資料之蒐集。 三、關於評定案件或交議案件之查報與處理。 四、其他應處理或交辦事項。
本會置委員十三至十六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就下列人員遴聘︰ 一、行政機關代表: (一)直轄市:市長或其指派副市長、財政(稅務)局長、地方稅稽徵機關局(處)長、建築管理主管人員一或二人、地政主管人員一或二人、地方稅稽徵機關主管科長為當然委員。其中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或…
本會開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行政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之其他人員代理出席;受指派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下簡稱國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除以國產署署長及副署長一人為當然委員,並由署長兼主任委員外,餘由國產署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代表二人。 二、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國庫署估價或財產處理相關業務代表各一人。 三、直轄市政府估價或地政相關業務代表二至六人。 四、不動產估價、財產處理、建築、地政、都市計畫專門技…
本規程依行政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基金收支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基金運用之審核事項。 三、其他有關事項。
本會置委員十四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並以行政院政務委員其中一人為 主任委員: 一、行政院政務委員二人。 二、財政部部長。 三、經濟部部長。 四、交通部部長。 五、中央銀行總裁。 六、行政院秘書長。 七、行政院主計處主計長。 …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 本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指派之代 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得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會議紀錄按期報行政院備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促進保險事業之健全發展特設立保險業務發 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保 險業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並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聘任之。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前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擔任, 綜理會務,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主任 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前條第一項委員之組成如下: 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三人至四人,其中保險局局長為當然 委員。 二、保險業代表二人至三人,其中中華民國產物、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為當然委員,並由其推派代表。 三、學者及專…
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改聘或因職務變動改聘者,其 任期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委員者,其職務異動,應隨其本職異動於一個月內更 替。但其所遺行使職權期間不足三個月時,不推派繼任人選。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於委員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辦理新任委員遴聘 事宜。
委員一年內出席委員會議,未達該年度會議次數二分之一以上者,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解聘之。
本委員會以財政部次長為主任委員,並由下列人員為委員組成之: 一、經濟部次長。 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四、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局長。 五、經濟部工業局局長。 六、財政部關務署署長。 七、其他經財政部聘任之委員四人至六人。 依前項第七款規定聘任之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分別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就下列各款人員派兼或聘兼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會計師公會代表五人。 二、具法律或會計等專長之學者或公正人士五人。 三、行政機關代表五人: (一)金管會代表三人,包括:銀行局局長、法律事務處處長及證券期貨局局長。如有特殊情況時,金管會得另指派之。 (二)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三)經濟部商業司司長。 前項第一款之委…
…委員十五人,組成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分別由金管會就下列各款人員派兼或聘兼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會計師公會代表五人。 二、具法律或會計等專長之學者或公正人士五人。 三、行政機關代表五人: (一)金管會代表二人。 (二)最高法院檢察署指派檢察官一人。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一人。 (四)審計部副審計長一人。 前項第一款之委員,除由會計師公會理事長兼任者,…
覆審之決議送達後,覆審委員會應將其決議通知懲戒委員會。 被付懲戒之會計師對於覆審委員會之決議,未於行政訴訟法規定之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者,其決議即行確定。 覆審決議確定或經被付懲戒之會計師提起行政訴訟而遭裁判駁回者,懲戒委員會應將覆審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