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施行前已蒐集或處理之少年前案資料,應依本法及本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三人,以本部部長為主任委員,次長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各款人員遴聘(派)兼之: 一、本部業務主管及副主管。 二、本部矯正署署長、副署長、業務單位主管及少年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 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專家學者。 四、民間相關團體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及實務工作者。 前項委員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聘任者,經查證屬實,由本部解聘之: 一、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 二、違反本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 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或其他不適當之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聘任者,由本部解聘之: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違反本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言行,經本部查證屬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已聘任者,由學校解聘之: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言行,經學校查證屬實。
…委員;已聘任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解聘之: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二、違反本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言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聘任者,經查證屬實,由本部解聘之: 一、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 二、違反本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 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或其他不適當之行為。
…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一、交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帶回管教。 二、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 三、聯繫社政及相關單位協助提供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諮商及其他專業服務。 四、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 五、移送警察機關處置。 六、移送司法機關處置。 獎管會或獎懲會應保障當事人學生與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發言之權利,並充分討論及記載先前已實施各項管教措施之教育效果。 學校除…
回饋金應由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領取資格者親自或委託他人領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回饋金發放年度內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保護安置之兒童或少年,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構機或寄養家庭於每年四月底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親自領取或委託領取之人。 二、法院裁定民事保護令暫時監護案件之未成年…
輔諮中心得聘任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具備兒童青少年相關實務工作經驗,且熟悉學校教育脈絡及系統運作者,擔任兼任專業輔導人員: 一、心理師。 二、社會工作師。 三、大學社會工作、心理諮商輔導相關系、所、院學士以上學位。 四、精神醫學相關專業人員。
…事項如下: 一、社區資源與產業發展趨勢之結合;社區運動俱樂部之推動;社團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執行;相關基本資料之調查、蒐整及研究。 二、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之推動、督導、輔導及獎助。 三、兒童、少年運動教練與社區運動俱樂部及社團相關法規之研修。 四、兒童、少年、女性與多元族群體能活動之研析、規劃及推動。 五、原住民族、新住民與移工傳統運動之推動及輔導。 六、高齡者預防失能指引活動之設計。…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下簡稱刑事局)應建立與管理兒童及少年被害人性影像(以下簡稱兒少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透過兒少性影像雜湊值之驗證查詢機制,供警察機關辦理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性剝削行為之犯罪偵查使用。
警察機關依本辦法將查獲之兒少性影像雜湊值儲存於本資料庫後,原存有兒少性影像之載體證物應依法隨案移送案件管轄之地方檢察署或少年法院(庭)。
本辦法施行前已查獲之兒少性影像尚未隨案移送案件管轄之地方檢察署或少年法院(庭)前,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農民退休儲金、勞工退休金之月退休金、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三、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機構以直接入帳方式發給就養給付之退除役官兵。 四、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安置之兒童及少年。 五、無設置ATM或無郵局之偏鄉地區民眾。 六、矯正機關之收容人。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為前項第四款受安置兒童及少年開立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
招募廣告之招募對象,除顯有益於特定人口群,且未能以其他對象取代者外,以有意思能力之成年人為限,且不得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為刊播對象。 招募廣告之刊播,不得於下列處所、地點為之: 一、兒童托育機構。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之校園。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於第三條第三項之發給期間,每人每月加發生活補助: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四、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五、領取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六、領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七、領取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含孫子女)生活津貼或子女(含孫子女)教育補助。
招募廣告之刊播,不得於下列處所、地點為之。 一、兒童托育機構。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之校園。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
本辦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