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非於期滿時解除召集之人員,召訓部隊須通知其原屬縣市後備指揮部轉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分局,並通知其家屬。 召訓部隊應將應召員在訓成績登錄於個人訓練績效卡,連同有關資料,於應召員解除召集日起七日內,送還原縣市後備指揮部,併兵籍資料袋保管。
…務時,即補足服勤期限後解除召集。若勤務任務終了時,即送交縣市後備指揮部賦予其他勤務,以補足服勤時間後解除召集。 前項解除召集,使用單位應通知其原屬縣市後備指揮部,並將其服勤日數及有關事項於解除召集七日內造冊三份,送縣市後備指揮部登記於各該人事資料內備查。
符合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應於原因發生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未依規定期限或程序申請逐次或儘後召集者,國防部所屬權責機關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命申請單位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前項國防部所屬權責機關對申請者於申辦期間遷移或異動者,於核定後,移轉有權機關列管。 申請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未獲准者,得於接到核定通知後三十日內,檢具理由向原核定機關申請複核。
… 四、婚假:核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權責主官核准延後給假者,不在此限。 五、陪產檢及陪產假:配偶懷孕產檢、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核給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除陪產檢於配偶懷孕期間請假外,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或流產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期間內為之,並得分次申請。 六、事假: (一)因特殊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 (二)為調適身心需要…
本辦法自五十六年五月十四日起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十條,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適用之對象係指於戰地政務終止前,在金門馬祖地區應徵召服勤期 間,因作戰或因公傷亡未曾辦理撫卹之自衛隊員。 前項所稱戰地政務終止前係指自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八十 一年十一月七日止。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七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國防部定之。
經合格錄取之學生、研究生,應於公告或通知所定期限報到入學,逾期取消入學資格。但因特殊事由,得檢附證明,由代理人代為報到,至多延期七日入學。 因病、傷、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而無法入學者,應於公告或通知報到期限內,由本人或代理人檢附國軍醫院、國防部軍醫局體檢指定之公立醫院證明,或子女身分證明文件,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
… 逕行解繳,標售單位不得經收。 二、沒收之押標金,由標售單位填報歲入預算收入憑單。 三、違約金照標售單位之書面通知及歲入預算收入憑單由繳納人逕行解繳 。 四、工本費由標售單位於開標後七日內列帳轉解。 前項各款報繳解款時,均送繳各地區聯勤財勤單位。
凡核定標售之物資,於物資交畢價款結清後七日內,由處理執行單位填造 標售物資結報表 (如附件十八) ,及廢品收入款解繳情形報告表 (如附件 十九) 一式四份,層報所隸總司令部 (一份) 、國防部 (二份) 備案,及 送審計部 (一份) 備查,並以副本一份送聯勤財務署核對款項收繳情形。 前項結報表內應詳細註明價款解繳日期,收款單位文號備查。
廢品處理作業各階段時限如左: 一、自報廢、繳庫、申請、鑑定、預審、調節、核准、標售、決標、簽約 、繳款、提貨、結報各階段時限同本辦法第二十二條各款規定。 二、物資監交完畢,價款結清後七日內辦理結報,層轉備案。 三、處理物資各案彙計除銅、鋅、鋁等物資外,其總數不足三十噸者不予 辦理標售,免予計點。 四、其他定期之報表,亦依限期核計點數。
凡因水、火、風、震等非人力所能抗拒之意外災害,和戰損以及遺失軍圖 時,應於事後七日內填具「遺失、損毀軍圖註銷申請單」經同級政戰部門 調查屬實後簽證,隨文呈報各直隸上級權責單位申請註銷。
軍品採購於廠商交貨後,交貨驗收單位,應於七日內進行驗收作業。 交貨驗收單位辦理驗收時,應會同有關人員,查驗貨品品質、數量、交貨 時間、地點,是否與合約規定相符,作為收貨付款或辦理索賠之依據。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軍車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情形之一者,其車屬主管及車輛管理人員記過一次至記大過一次,並吊扣行車執照七日。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八十六年一 月一日施行及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 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儲蓄獎券中獎獎金,限在開獎後第七日起,至儲蓄獎券到期後六個月內 ,一次領取。逾期不領者,或中獎儲蓄獎券在未領獎金前,業經還本者, 均以棄權論,其中獎獎金不再發給。
軍事審判之審限如左: 一、偵察期限十日,再議聲請之駁回或處分亦同。 二、訊問期限十日。 三、簡易審判期限七日。 四、普通合議審判期限十五日。 五、高等合議審判期限二十日。 六、不經言詞辯論初審案件之審判期限七日。 七、簡易審判案件之復議期限三日。 八、合議審判案件之復議期限十日。 九、軍事檢察…
停止作業日如左: 一、紀念日。 二、星期日午後。 三、直系親屬及配偶喪三至七日,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一至三日。 四、其他認為必要時。 就炊事灑掃及其他特需急速之作業者,除前項第三類外,不停止作業。 入監後三日及釋放前三日,得免作業。
受刑人違背紀律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面責。 二、停止發受書信一次至三次。 三、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四、減少勞作金。 五、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每日以六小時至八小時為限。 六、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