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室之職掌如下: 一、送達、解送人犯或少年、候審戒護、值庭、具保責付、同行、協尋、拘提、搜索扣押、協助強制執行、警衛及值日事項。 二、其他有關法警事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法警執行職務注意事項及其管理、服制、訓練、考核、監督等,均依法警管理辦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置下列服務人員: 一、主任。 二、專任之幼兒園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前項第二款服務人員因地理條件限制有進用困難者,於進用足額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得以具保母人員技術士證者替代。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招收具原住民身分之幼兒,其有依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提供其學習族語、歷史及文化之必要,經報直轄市、縣(市)教育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核准者,第一項第二款之服務人…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訂定服務人員教育訓練計畫,並準用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規定,每年完成下列訓練時數: 一、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人員:十八小時以上。 二、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人員:三十六小時以上。 三、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人員:七十二小時以上。但具保母人員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逾會計年度第二季終了後二個月。 四、自一百十一會計年度起,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其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不得逾會計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 五、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起,保險業及具保險業子公司之公開發行公司因作業時間確有不及,致無法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合併營業收入額,得延長至每月十五日以前公告申報。所稱保險業係指壽險業、產險業及再保險業;所稱子公司,除金融相關法令另有…
…。 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之委員,由主管機關就國內公共衛生、公共行政、社會福利、社會保險、醫務管理、財務金融、經濟或法律等健康保險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 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委員,不得兼具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之身分;被保險人代表之委員,不得兼具雇主身分;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之委員,不得兼具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或雇主身分。
法院或檢察機關命繳納刑事保證金,具保人以現金繳納者,應核對具保人身分資料,並影印其身分證明文件存卷後,開立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七聯(附件一),交具保人持向代庫銀行派駐法院或檢察機關之收費處繳納,完成具保手續。 法院或檢察機關准具保人以…
具保人於代庫銀行辦公時間外(含例假日)或無代庫銀行駐收之法院、檢察機關繳納之刑事保證金,法院、檢察機關應指定專人妥慎存管,於次一上班日將收取之款項連同相關單據送出納室經收後,由出納室送代庫銀行繳納存管。 前項情形,必要時得商請代庫銀行派員到法院或檢察機關臨時收取。 代庫銀行收取刑事保證金後,應依規定存入刑事保證金專戶存管。但辦公時間外(含例假日)收取者,應於次一營業日存入保證金專戶存管。
代庫銀行收受刑事保證金後,應於國庫存款收款書加蓋印章及日期,第一聯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聯,當場交具保人收執;第二聯通知聯,送法院或檢察機關附卷;第三聯報告聯,交法院或檢察機關會計室登帳;第四聯代存單聯,送法院或檢察機關出納室作為發款憑證;第五聯出納室留存聯,送法院或檢察機關出納室留存;第六聯及第七…
代庫銀行應自刑事保證金存入刑事保證金專戶次日起,至實際兌付日止,按活期存款計息方式及臺灣銀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計算利息。 法院或檢察機關准具保人以各該往來代庫銀行為發票人,並以法院或檢察機關為受款人之即期票據繳納刑事保證金者,經銀行查證無誤後,視同現金受理,並自實際兌現時起,依前項規定計算利息。 具保人以現金以外方式領取刑事保證金、利息…
…察機關收繳刑事保證金之案件,經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或有其他應發還刑事保證金事由者,原收繳刑事保證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知悉該事由時,應不待具保人聲請,即時查卷辦理發還刑事保證金、利息。 法院命繳納刑事保證金之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移送檢察機關執行,或經檢察機關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有其他應發還刑事保證金事由者,檢察機關應儘速檢附相關書證,通知…
法院或檢察機關通知其他法院或檢察機關發還刑事保證金、利息時,應檢附卷內國庫存款收款書通知聯(第二聯)影本及裁判正本,並副知具保人於收受原收繳刑事保證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通知後,逕向該法院或檢察機關辦理具領手續。 前項通知,法院或檢察機關應審酌有無尚不能發還刑事保證金之情事,以免發生錯誤。受通知之其他法院或檢察機關於接獲通知後,應儘速辦理發還刑事保證金、利息作業。
經判決無罪、免訴、免刑、緩刑、不受理確定之案件,具保人於審判中繳有刑事保證金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向為確定判決之法院繳交者,該法院應於辦妥發還刑事保證金、利息後迅將案件移送執行或發送檢察機關。但應受發還人無故遲延十五日以上不具領,或因住居所遷…
法院或檢察機關收繳刑事保證金之案件,經起訴移審、上訴、指定、合併、移轉管轄或其他原因移轉其他法院或檢察機關者,該刑事保證金仍由原命具保之法院或檢察機關列帳及原代庫銀行保管。但該其他法院或檢察機關有另行指定具保或另為其他強制處分,致原具保責任免除而應發還刑事保證金者,應併通知原命具保之法院或檢察機關辦理刑事保證金、利息發還事宜。
法院或檢察機關發還刑事保證金、利息時,應通知具保人繳回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聯(第一聯)。 具保人同意依撥匯方式發還者,得填具發還刑事保證金、利息撥匯本人帳戶同意書(附件二),連同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聯(第一聯)、帳戶存摺影本、身分證明…
法院或檢察機關辦理具保人死亡之發還刑事保證金、利息案件,應通知具保人之法定繼承人陳報具保人之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現在之身分證明文件、繼承系統表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以供審查;如有疑義,得命其補正或依職權調查…
法院或檢察機關辦理具保人具領刑事保證金、利息手續,應先驗明具保人身分無誤後,收回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聯(第一聯),加蓋「已辦理發還之年月日」戳記。 法院或檢察機關如無法辨識到場者是否為本人時,得命其提出三個…
代庫銀行接獲法院或檢察機關通知直接撥匯具保人帳戶發還刑事保證金、利息,應於三個營業日內完成結算及匯入具保人指定帳戶,並將匯撥情形以簡便方式通知具保人(附件三)。
代庫銀行接獲法院或檢察機關通知於具保人至代庫銀行領取法院或檢察機關發還之刑事保證金、利息時,代庫銀行應即結算利息,於核對資料無訛後,請具保人在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聯上簽名、蓋章,並支付刑事保證金、結算利息。 具保人至代庫銀行領取刑事保證金、利息時,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國庫存款收款書保證金繳納收據聯影本及原收繳保證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之通知書。
代庫銀行接獲法院或檢察機關通知發還刑事保證金之金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應於撥款或支付交具保人具領前,向法院或檢察機關以電話照會確認金額、帳戶及具保人身分。 法院及檢察機關應每月核對代庫銀行所提供之刑事保證金專戶對帳單;如有不符,應儘速查明處理。
法院或檢察機關發還部分刑事保證金、利息者,應將發還部分及續予保管之金額重新分別開立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七聯,並換發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聯(第一聯)予具保人,同時將已蓋妥全部原留印鑑之原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聯(第四聯)檢送代庫銀行。 代庫銀行應將原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聯(第四聯)金額自刑事保證金專戶轉出,並按新開立之國庫存款收款書續予保管之金額存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