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團體之下列費用,除第四條第一款情形外,不得以補助款補助: 一、興建、購置或維修辦公房舍。 二、購置、維修設備或其他固定資產。 三、房租。 四、水電費、瓦斯費及通訊費用。 五、人事薪資及加班費。但該人事薪資需求係因申請計畫而新增,且屬該申請計畫核心工作內容者,不在此限。 六、其他為公益團體本身賴以生存,而與公益無直接關係之項目。 前項第五款但書情形,所核定補助之人事薪資不得超過該計…
大法官助理請假或有其他差勤,應經大法官核可後,依司法院員工出勤管理及加班費管制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請假或其他差勤手續。
軍法官借調期間之加班費、值勤(班)費、相驗費、出差費、獎金等,由借調機關依其相關規定並視預算經費給與之。
…際薪資,另加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作為工作人員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代理人員之薪資費用;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依法應由雇主負擔之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準備金、勞工退休金;加班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業務費用:包括執行委辦案件工作所需之差旅費、臨時酬勞費、專家學者出席費、講座鐘點費、外聘督導費、訓練費、膳食費、交通費、場地及佈置費、印刷費、翻譯費、資料收集費、教材或材料…
檢驗機構之核定容器檢驗量不足使用時,得依勞動基準法規規定提報其次月加班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增加次月容器檢驗量。 前項加班計畫,包括加班日期、時段、人員姓名及加班同意、檢驗量不足使用原因等資料。
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減少其次月登錄證書所載核定容器檢驗量之三分之一,且不得提報加班計畫: 一、未依檢驗作業程序文件實施檢驗。 二、容器檢驗儀器設備數量少於原經登錄數量。 三、不合格及作廢容器銷毀數量與容器檢驗資料不符。 四、未依限將次月之不合格或作廢容器預定壓毀日期、時間…
本院所屬公務員,經指派延長辦公時間加班,連同第三條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每月總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延長辦公時數,連同第三條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四小時,每月總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 一、為搶救重大災害。 …
…次一年度實施,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畢之日數,視為放棄。 聘僱人員休慰勞假得酌予補助。應休畢日數以外之慰勞假確因公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畢,且未依前項規定保留者,得酌予發給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或給予其他獎勵。
聘僱人員未具慰勞假三日資格者,每年應給慰勞假三日。但在同一年度內已請畢及已給予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或其他獎勵之慰勞假日數,均應予扣除。未請畢者,視為放棄。 原任聘僱人員以外其他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員、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志願役軍職人員,受撤職、免職或其他相當處分後轉任聘僱人員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請(銷)假方式、應休畢之慰勞假日數、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等相關事項,除依本法及本辦法之規定外,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
本府所屬公務員,經指派延長辦公時數加班,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連同前條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 本府所屬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
…次一年度實施,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畢之日數,視為放棄。 聘僱人員休慰勞假得酌予補助。應休畢日數以外之慰勞假確因公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畢,且未依前項規定保留者,得酌予發給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或給予其他獎勵。
聘僱人員未具慰勞假三日資格者,每年應給慰勞假三日。但在同一年度內已請畢及已給予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或其他獎勵之慰勞假日數,均應予扣除。未請畢者,視為放棄。 原任聘僱人員以外其他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員、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志願役軍職人員,受撤職、免職或其他相當處分後轉任聘僱人員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請(銷)假方式、應休畢之慰勞假日數、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等相關事項,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
本會議及所屬機關公務員,經指派延長辦公時數加班,連同第三條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每月總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延長辦公時數,連同第三條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四小時,每月總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 一、為搶救重大災害。 …
…次一年度實施,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畢之日數,視為放棄。 聘僱人員休慰勞假得酌予補助。應休畢日數以外之慰勞假確因公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畢,且未依前項規定保留者,得酌予發給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或給予其他獎勵。
聘僱人員未具慰勞假三日資格者,每年應給慰勞假三日。但在同一年度內已請畢及已給予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或其他獎勵之慰勞假日數,均應予扣除。未請畢者,視為放棄。 原任聘僱人員以外其他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員、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志願役軍職人員,受撤職、免職或其他相當處分後轉任聘僱人員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請(銷)假方式、應休畢之慰勞假日數、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等相關事項,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
本院所屬公務員經指派延長辦公時間加班,連同第二條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延長辦公時數,連同第二條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四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七十小時: 一、為搶救重大災…
本法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所定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時,其加班費之支給及補休假,依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