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或團體申請設立、擴充或遷移少年福利機構者,除應填具申請書外, 並應檢具下列資料一式八份,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設立籌備會議紀錄。 二、設立、擴充或遷移計畫書:含機構名稱、建築地址、設置業務性質、 設置規模…
私人或團體設立之少年福利機構,除必要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外,並應寬 籌經費,以應業務需要。 前項用地未能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時,應依前條及其他規定檢具相關資 料,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依規定審查合格後,准予籌設…
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申請案件,其審核期限為二個月。
少年教養機構,以左列少年為服務對象: 一、有本法第九條第一項之情事者。 二、有本法第九條第二項之情事者。 三、遭遇其他不幸急需短期安置者。
少年教養機構對於少年除提供日常生活之照顧服務外,並應視少年之需要 提供左列服務: 一、就學輔導:少年如在義務教育年齡,應安排其就學,如已超過義務教 育年齡而有就學意願者應協助其就學。 二…
少年教養機構應具有收容教養八人以上之規模。建築樓地板面積以人數計 算,每人不得少於十五平方公尺,其中寢室、盥洗衛生設備合計不得少於 十平方公尺;每一寢室安置最多不超過四人為原則。
少年教養機構應具有左列設施 (設備) : 一、寢室。 二、盥洗衛生設備。 三、廚房。 四、餐廳。 五、辦公室。 六、醫務或保健室。 七、活動室。 八、諮商 (輔導) 室。 九、圖書室。 十、其他視業務需要設置職訓場所、會議室、健身房、會客室、運動場等 必要設施或設備。 前項第四款至第十款之設施 (設備) 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併用。
少年教養機構應置左列人員: 一、主任 (可由社會工作員兼任) 。 二、社會工作員。 三、輔導員。 四、事務人員 (可由其他人員兼任) 。 五、特約醫師或特約護士。 六、其他必要人員。 前項第三款之輔導員,依收容人數計,每八人至少應置一人,未滿八人以 八人計。
少年輔導機構以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少年為輔導、保護之對象。
少年輔導機構應具有收容輔導三十人以上之規模。
少年輔導機構除本章之規定外,準用第二章之規定。
少年服務機構設置之目的在於提供少年左列服務: 一、個案及團體服務。 二、親職教育及親子活動。 三、諮詢服務。 四、轉介服務。
少年服務機構建築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二○○平方公尺。
少年服務機構應包括左列設施: 一、輔導室。 二、辦公室。 三、活動室。 四、盥洗室。 五、其他必要設施。
少年服務機構應置左列人員,其員額至少三人: 一、主任 (可由社會工作員兼任) 。 二、社會工作員。 三、行政佐理人員。 四、其他必要人員。
少年育樂機構設置之目的在於提供少年休閒、育樂之服務。
少年育樂機構應具有一次同時服務一○○人以上活動之規模。其室外空地 或室內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五○○平方公尺。
少年育樂機構應設有各項遊樂或體能活動之設施設備,其占用面積不得少 於前條規定面積之百分之六十。
少年育樂機構應置人員除準用第十七條之規定外,並應置必要之遊樂或體 能設施活動之指導人員。
少年福利機構綜合辦理者,其設置標準除依第二章至第五章之規定外,其 室外空地或室內總樓地板面積應依其標準高者,但其設備,人員性質相同 者得併同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