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工作,本於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 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工資低於離職當月工資三分之二。 二、與原任工作性質之教育、訓練、專長等不同或不相似。 三、工作地點位於申請人於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申請書所填希望工作地點 或原工作所在地以外之縣市。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實施本標準後降低工作時間之勞工,其原有工資不得減少。
雇主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應發給勞工資遣費或退休金者,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之。
…登記日期及求職、求才條件等事項。 五、求職、求才狀況表。 六、與雇主、求職人簽訂之書面契約。 七、仲介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之外國人報到紀錄表及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 八、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資料。 前項文件資料應保存五年。
…業服務業務,違反雇主之意思,留置許可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者。 十、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有恐嚇、詐欺、侵占或背信情事,經第一審判決有罪者。 十一、辦理就業服務業務,要求、期約或收受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或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不正利益者。 十二、辦理就業服務業務,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十三、委任未經許可者或接受其委任辦理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事宜者。 十四、在其本國曾受與…
…及公告之證明文件。 六、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開具下列內容之證明文件。但聘僱家庭幫 傭及家庭監護工者,免附。 (一) 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二) 已依規定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 已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 (四) 已依規定繳納違反勞工法令所受之罰鍰。 (五) 無因聘僱外國人而造成重大勞資爭議尚未解決之情形。 (六) 無具體事實可推斷事業單位…
…形。 八、不符申請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未遵期補正。 九、扣留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侵害所聘僱外國人之身體、 薪資、財物或其他權益。 十、未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繳納勞工保 險費或繳納違反勞工法令所受之罰鍰。 十一、因聘僱外國人而造成重大勞資爭議尚未解決。 十二、有具體事實可推斷事業單位有停業、關廠或歇業情形之虞。 十三、委任私立就…
保證金之數額以雇主聘僱外國人之人數,按每人二個月之基本工資計算之 。 保證金除作為支應所聘僱外國人遣返時之回程機票費、等待遣返期間之膳 宿費及其他因遣返之外國人所衍生之費用外,如有賸餘,應無息返還雇主 ;如有不足,應由雇主補足之。其以保證金存款保證書方式繳納者,亦同 。
外國人依規定申請入國簽證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招募許可文件。 二、經我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國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 三、專長證明。 四、行為良好證明或保證文件。 五、外國人經其本國主管部門驗證及外國人力仲介公司證明之來華工作費 用及工資切結書。 六、已簽妥之勞動契約。
…康檢查結果表。 五、外國人確實了解本法相關規定之切結書。 六、雇主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繳納就業服務費用之切結書。 七、外國人經其本國主管部門驗證及外國人力仲介公司證明之來華工作費 用及工資切結書。 前項健康檢查結果表有不合格項目者,雇主應於接獲該檢查表後十四日內 使其出國。但不合格項目為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者,應於七 日內使其出國。 外國人入國後,如依勞工健康保護規…
雇主給付外國人工資時,應檢附印有中文及外國人母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 ,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扣款繳納之各項費用及金額等 事項記入,交予外國人收存。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蒐集左列資料,研擬就業安定費之數額,經就業安定 費審議委員會議定後公告實施: 一 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二 產業升級狀況。 三 勞動供需狀況。 四 基本工資。 五 各業受雇員工薪資。 六 引進﹑培訓與管理外籍勞工之成本及其他相關勞動條件。 七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人對社會影響狀況。 前項就業安定費之數額,得按行業別及工作性質之需要分別訂定…
…稱。 二、推介工作地點位於所希望工作地點、戶籍、原工作地點以外之縣市或 交通情形特殊者。 三、原工作有一定雇主,其待遇在離職當月薪資三分之二以下。 四、原工作無一定雇主,其待遇在基本工資之下者。
…作社申請基本機具設備費用,除檢附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之文件外 ,應加附承攬工程契約書及購置機具設備計畫需求表。 勞動合作社經營六個月後,經評鑑得再予補助者,除檢附前項之文件外, 應加附出工紀錄及工資印領清冊。
…關單位。 二、變賣所得款項至多百分之七十作為從事資源回收工作相關人員個人獎 勵金、購置相關機具設備或推動資源回收工作相關業務。但個人每月 所得獎勵金不得超過其薪資總額 (含基本工資、本俸及工作補助費、 勤務津貼或主管加給) 百分之三十。
從事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公告項目之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清除業 務且非受僱於事業機構之自然人,應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登記後,從事 資源回收工作,並應每三年重新登記一次。 前項所稱自然人,係指其每月資源回收變賣所得超過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 條核定之基本工資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前項所述自然人於本辦法施行前已實際從事者,應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六個 月內辦理登記。
聘僱外國人工作,應備具申請書,並附左列文件,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聘 僱許可: 一、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團體、法人設立登記文件影本。 二、聘僱契約副本。契約書應載明預定聘僱期間、職務、工作內容、工資 及保險等事項。 三、受聘僱外國人學歷、經歷證明文件。 四、受聘僱外國人護照影本。 五、其他行政院新聞局指定之文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三條第二款第一目工作者,並應附具電影法施行細則…
…情形。 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者畢業後,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許可居留連續滿五年,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且最近一年於臺灣地區平均每月收入逾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二倍。取得博士學位者及碩士學位者得各折抵二年及一年在臺連續居留期間;二者不得合併折抵。 前項第一款所稱一定期間,指自申請日往前推算連續居留滿一年,或連續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
大陸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且有相當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於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機構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 前項醫療機構每月可接受服務人數,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